轧钢企业包括钢铁联合企业中的轧钢单元及独立轧钢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以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审核的依据,考评说明如下:
1.本评定标准所指的炼钢企业包括钢铁联合企业中的炼钢单元及独立炼钢生产企业,适用于炼钢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2.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生产的炼钢企业,可以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本评定标准分为13项考评类目、47项考评项目和211条考评内容。
4.在评定标准表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考评办法中加粗的内容),应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65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65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标准化等级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评定所对应的等级应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要求,取其中较低的等级确定最后标准化等级。
8.炼钢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有效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按照《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2008年1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炼钢单元考评标准》(安监总管一〔2008〕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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