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华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制定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北电网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所属发供电企业。其它并网发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华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受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制定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华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
(一)华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实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各公司所属各发供电企业分级管理。
(二)建立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任组长的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华北电网可靠性管理体系,各级可靠性管理网络要明确一名主管生产的领导全面负责可靠性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直属发供电企业可靠性管理网络上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上报所在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
(三)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可靠性管理职能部门设在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华北电网电力可靠性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生产技术部门为可靠性管理归口部门,应设立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配备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配备性能较高的专用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数据传输设备。
第六条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华北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颁发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华北电网可靠性管理体系,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华北电网可靠性数据管理
(1)负责华北电网可靠性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保存。
(2)负责审核、监督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确保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3)按规定将华北电网管辖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报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四)组织华北电网电力可靠性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华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会议;定期进行华北电网可靠性指标发布。
(五)分析、归纳、反馈华北电网可靠性数据。定期印发华北电网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为参与华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企业提供华北电网可靠性信息的咨询和检索服务。
(六)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等文件中提出电力设备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七)组织对电网、电源规划项目,生产技改、重大检修项目,科技进步项目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八)定期对电网发供电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可靠性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
(九)组织开展华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负责对华北电网可靠性指标和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七条 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负责本省(市、自治区)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等,制定本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可靠性管理体系,负责本省(市、自治区)电网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采集本省(市、自治区)电网内发供电企业可靠性数据,汇总审核后将公司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报送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并对报送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三)定期开展本省(市、自治区)电网电力可靠性指标分析,组织召开可靠性专业会议及管理工作会议。
(四)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等文件中提出电力设备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五)测算、确定、分解可靠性目标值,实行可靠性目标管理。
(六)制订本省(市、自治区)电网可靠性管理考核办法。
(七)组织可靠性专业人员的可靠性业务培训,提高可靠性管理水平。
(八)指导、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发供电企业建立可靠性管理网络和开展可靠性工作情况。
(九)组织对电网、电源规划项目,生产技改、重大检修项目,科技进步项目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第八条 发供电企业负责本企业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企业可靠性管理网络。分解、落实可靠性指标,实行量化的目标管理。
(三)按照可靠性评价规程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审核和报送可靠性数据。并对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定期对本企业可靠性指标进行分析,提出、上报并落实提高可靠性指标的措施。参加本企业电网规划、设计、基建、改造、检修计划等相关工作。
(五)组织开展本地区电网可靠性的业务培训和技术经验交流活动。
(六)按期完成本企业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和专业工作总结。
第三章 管理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各企业的可靠性数据统计、分析和评价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条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可靠性数据统计、分析和评价范围为:
(一)华北电网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所属发电机组主机可靠性数据和2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机组主要辅助设备的可靠性数据。
(二)华北电网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所属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京津唐电网110kV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京津唐电网35kV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统计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直属供电企业负责。
(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数据。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按时报送可靠性数据。报送时间规定如下:
(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直属发电企业:主机数据每月4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辅机数据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直属供电企业:用户数据每月4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三)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主机数据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辅机数据每月8日前报送上月数据。用户数据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8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第十二条 报送企业发现数据有误需要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网、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审核发现数据有误时,下达数据更正通知书,双方同时更改数据。
第十三条 可靠性分析的要求和内容
(一)可靠性分析要为生产服务,可靠性分析要与各专业沟通,分析结果要及时反馈给领导和有关部门。对于设备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靠性管理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处理措施,并定期检查实施。
(二)发供电企业要用可靠性管理技术合理安排设备检修计划,并以检修后的可靠性指标评估检修质量。发供电企业需要更新改造的设备在申请电力设备技改项目的同时应附有可靠性增益报告,设备改造后要进行可靠性评价。
(三)分析设备非计划停运的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尤其是对下述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要有详细的分析报告。
1、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的事件。
2、输变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500小时的事件和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停的事件。
3、用户大面积停电(地区负荷减供5%以上)事件。
(四)分析比较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应重点分析的可靠性指标:
1、发电:经济指标、运行指标、计划停运指标、非计划停运指标等。
2、供电(用户):供电可靠率指标、用户平均停电时间指标、故障停电指标、预安排停电指标。
3、输变电设备:可用系数指标、强迫停运率指标、计划停运指标、非计划停运指标。
第十四条 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报送时间规定:
(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直属发供电企业可靠性指标月度分析报告,于次月的6日前报送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季度分析报告,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前报送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二)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可靠性指标季度分析报告,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三)年度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和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1、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直属发供电企业于次年元月的20日前报送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2、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于次年度元月底前报送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可靠性数据统计范围、报送时间、工作总结和指标分析的要求和规定,由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可靠性目标制订依据
(一)参照全国同类设备的运行水平,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目标值。
(二)根据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设备检修计划制订目标值。
(三)根据生产要求制订目标值。
第四章 可靠性管理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任职要求:
(一)思想作风端正,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生产实践和管理经验。熟悉现场设备和生产管理。
(二)掌握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制度及标准,熟练掌握和应用各类可靠性评价规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
(三)熟悉电力系统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所在单位相关专业的主要业务内容。
第十八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培训是由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或由其委托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组织进行,由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全国统一的“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必要的人员更换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进行必要的培训,要确保可靠性工作的连续。交接工作时要交接所有可靠性资料,历年可靠性数据、软件。尤其是历年可靠性数据要视为重要生产设备技术资料,不得损失。
第二十条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按工程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考 评 工 作
第二十一条 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表彰、奖励的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在职称评定,晋升晋级,福利待遇时应与同级别其它专业表彰、奖励待遇相同。
第二十二条 为了维护电力可靠性的公正性、准确性与权威性,对于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对于因未严格执行可靠性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要求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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