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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企业执法依据表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处理形式

处罚形式

处罚依据

1

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不得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并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第九十三条

2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接受转借、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责令停止生产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3

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资金

逾期未整改的,停产停业整顿,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个人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4

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但责令改正又不按要求整改,导致发生重伤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资金

逾期未整改的,停产停业整顿,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5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条例》第十九条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继续生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6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条例》第十三条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第二十一条

7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生重大事故,或不再具备《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实施办法》第十条

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8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③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9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①终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②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③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0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生产变更,未按《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11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而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12

未按有关规定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13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14

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有关教育培训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责令限期

整改正

 

 

15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区与非危险区,生产区与生活区等以及内部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实施办法》第十条

限期整改

 

 

16

生产经营单位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未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安全生产法》四十二条

 

给予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期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17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四十三条、《实施办法》第九条、《条例》第六条

责令限其

改正

 

 

18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19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责令限期

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1-5倍以下的罚款,不足5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20

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

21

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

22

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

23

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

24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25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指定专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

26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

27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28

未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29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作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30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31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32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33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34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35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警告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36

提供虚假情况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警告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37

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警告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38

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厂房、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投入使用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

警告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39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

警告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40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

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41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42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43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二条

44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45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46

安全设置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47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营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48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49

特种设置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50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51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52

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责令限期

改正

责令停产整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53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责令限期

改正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54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责令限期

改正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55

烟火剂中采用氯酸钾作氧化剂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责令限期

改正

停业整顿,屡教不改的,吊销许可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56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57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58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50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60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61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62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63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64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65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五条

66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

67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68

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69

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70

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71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72

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73

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74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5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6

安全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吊销其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77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78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责令停业整顿;

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79

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80

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81

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82

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83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84

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不得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并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第九十三条

85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接受转借、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责令停止生产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86

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但责令改正又不按要求整改,导致发生重伤事故或1-2人死亡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资金

逾期未整改的,停产停业整顿,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个人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87

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但责令改正又不按要求整改,导致发生重伤事故或3-9亡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资金

逾期未整改的,停产停业整顿,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说明:《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条例》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实施办法》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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