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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火灾隐患的检查范围和内容

  公共场所存在的主要危险是火灾事故和紧急疏散时的踩踏事故。对公共场所火灾隐患的检查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一 、公共场所隐患检查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所、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的问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机楼(厅);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二 、公共场所隐患检查内容

  全面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包括: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防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器设备运行等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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