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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动土作业是指生产区地面、地下管道区域内、交通道路以及消防通道上进行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等各种动土作业。
  第二条 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
  第二章 作业管理
  第三条 动土前,本厂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现场交底,并负责贯彻落实。
  第四条 动土前,施工单位必须与本厂取得联系,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和施工要求,查清动土地点的地下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由生产办和动土地点所在单位联合签发《动土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动土中,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土许可证》上规定的安全措施和审批人员提出的补充要求,不准擅自撤消或改变安全措施。
  第六条 动土中,若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别的物品时,必须立即停止动土,并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第七条 在临近电缆、电线的位置动土时,应小心谨慎、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锹和抓斗等强行深挖。
  第八条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时,应该视挖掘强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况的必要安全措施。
  第九条 动土中被暴露的电缆、管线等,应及时妥善保护,迁移电缆和悬吊电缆火线时,必须停电,经验电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挖掘土方应该由上而下逐层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且应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动土完毕,现场的沟、坑等应及时填平,否则,应该设置围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指示。
  第十二条《动土许可证》审批后,应交动土执行人随身携带,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土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三条 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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