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安全生产,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于厂区内使用电气工具及能发生燃烧或热之设备的作业都必须先行申请动火许可。相关人员必须依照《动火许可证》之申请流程及规定事项提出申请,并确实执行《动火许可证》中之规定事项,以确保用火安全。
二、范围:
适用所有在厂内动用明火之作业(如电焊、氧乙炔、砂轮机、喷灯…,机械维修场除外),规范人员包括本厂员工及所有承包(揽)商。
三、申请流程:
1. 动火前:
A、施工者登陆进入厂内系统填写《动火许可证》,申请动火许可。
B、施工者主管在线上审批签核动火申请,确认同意或驳回。
C、现场主管在线上审批签核动火申请,确认同意或驳回。
D、安保部门人员在线上签核并打印《动火许可证》,将原件交施工者,留存复印件。
E、施工者至环安卫领取动火许可牌,并将《动火许可证》夹于动火许可牌背面。
F、安保部门人员可视需要对现场进行安全抽查,确认现场安全。
2. 动火中:
A、施工单位须将动火许可牌挂于现场明显处。
B、每部动火机具至少配备一支灭火器(5Kg或8Kg干粉),承包(揽)商须自备。若未自备,应于领取动火许可牌时向安保部门借用,使用后之充药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3. 动火后:
A、动火人(或监工)于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将现场清理干净并将火种熄灭,在2小时内上线签字确认,将动火许可牌缴回安保部门,安保部门对现场清理状况进行检查。
B、原留存的《动火许可证》复印件作废,正本存档于安保部门。
四、注意事项:
1. 长期性工程申请动火期间最长以7日为限,残火检视仍须于每日用火完30分钟后签名确认。
※高危险区域:如原料场、油库、煤场转运站、坑道等仍维持1日为最长期限。
2. 紧急抢修可于知会现场部门及安保部门后先进行,事后进行补单作业,否则视同未申请许可。
3. 假日及夜间用火,由动火人通知值班主管及现场人员,请值班主管视状况决定是否核准用火,并登记于《值班登记》中,如有动火则动火人必须在事后正常工作日进行补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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