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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控制

  公路工程施工涉及专业面广、技术要求高,影响因素多,如何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表述笔者的见解。

  1.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以保证公路工程项目建成以后以及施工过程中以安全为目的的标准化、科学化的管理。而公路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尤其重要,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分析和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建立安全管理系统,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企业内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防止发生事故和职业病,避免、减少有关损失。安全生产管理对于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和施工单位都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必不可少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1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特点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特点是由公路工程产品特点、技术特点、和施工特点决定的。产品特点包括:公路工程产品的固定性、体形庞大、多样性、易损性、社会性。技术特点包括:线长点多、工种复杂、形式多样、特种作业多、作业技术含量低。施工特点包括:施工流动性大,作业场所不可能永久固定,一线岗位多是短期劳动雇佣关系:施工周期长,少则几月,多则几年;施工涉及到的材料、机械设备,人员、工种多;施工参与人员和单位之间协调性高;施工受自然环境和外界干扰的影响大。因此,公路工程的以上特点决定了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必须强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体细致,安全管理要注重协调性。

  1.2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1.2.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1.2.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制原则;

  1.2.3安全生产计划性原则,即安全管理要进行安全目标管理;

  1.2.4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原则;

  1.2.5安全管理系统性原则;

  1.2.6安全管理效果原则;

  1.2.7安全管理奖惩原则

  2.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主要控制措施

  作为施工承包单位,不仅要高标准和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业主提出的“质量、工期、投资”的“三控制”要求,同时必须落实好对整个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全方位控制。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主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促进安全生产"五要素"的落实:一是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全民的安全意识,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二是健全安全法制,依法规范全社会的安全行为;三是强化安全责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问责制;四是推进安全科技进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科技问题;五是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投入的机制。

  2.1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安全意识,实现安全观念规范化

  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识体系。欲求同心,先求同识。现代化安全管理理念认为,生产事故的发生虽然有其突发性和偶然性,但事故是可以预测、预防和控制的。"预防为主"是现代化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提高认识,完善安全管理措施,采取科学的施工技术,我们相信,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通过我们的努力,所有事故都应当可以预防;任何隐患都应当可以控制。

  2.2安全系统工程学的观念

  按照安全系统工程学的观点,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而且安全系统工程理论特别强调"管理",认为安全管理缺陷是根本性的事故隐患。只要各级安全管理到位了,人的不安全行为就可以克服,物的不安全状态就可以消除,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也可以改变。所以推行安全系统工程能使我们的安全管理层次提高,使我们能从生产系统的全局出发,全面地考虑规划施工各个阶段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

  2.3建立健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人

  安全是与生产过程中的许多环节和条件发生联系并受其制约的,不考虑这些联系和制约关系,只是孤立地从个别环节或在某一局部范围内分析和研究安全保障,是难以奏效的。建立并完善公路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保证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能落实到人。明确各级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制原则。

  例如: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相类似的管理机构),由单位负责人任主任,下设办公室,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建立安全员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机构设安全科,各施工作业区(包括物资储存区)设作业区级兼职安全员,分别由各作业区作业长兼任,各班组各设班组级兼职安全员1名,分别由各班组长兼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后,还需建立各级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包括单位负责人及其副手、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施工队长、班组长、部门或者施工队安全员、班组安全员、作业工人的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布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日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4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依据施工企业的自身特点,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总则》、《“三同时”管理制度》等指导性安全管理文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工艺技术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巡视制度》、《安全生产交接班制度》、《安全监督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厂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管理制度;对工伤事故应建立《伤亡事故管理制度》、《伤亡事故责任者处理规定》、《职业病报告处理制度》等制度;对设备、工机具等应建立《特种设备管理管理责任制度》、《危险设备管理制度》、《手持电动工具管理制度》、《吊索具安全管理规程》、《蒸汽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细则》等制度;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应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日常安全教育和考核制度》和《临时性安全教育》等制度;对检修、动火和紧急状态,应建立《设备检修安全联络挂牌制度》、《动火作业管理规定》、《临时线审批制度》、《动力管线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特殊工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等制度;对外协、临时工和承包工程队的安全管理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等等。

  2.5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考核

  在建立了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后,安全管理措施所要涉及的内容是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公路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的一线操作人员,都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建设部与2004年6月29日颁布《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交通部与与2004年10月29日出台《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考核要求和管理规定。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分三个层面进行。①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侧重面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脉络,掌握对整个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取得安全管理岗位的资格证书。②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在于了解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③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要选拔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操作技能、身体健康和心理素质好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并定期进行考察、考核、调整。重大危险岗位作业人员还需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有条件的单位最好能对该类作业人员进行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的测定,避免由于作业人员先天性素质缺陷而造成安全隐患。

  对作业人员要加强职业培训、教育,使作业人员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心、缜密的态度,并且要熟悉相应的业务,有熟练的操作技能,具备有关物料、设备、设施、防止工艺参数变动及泄漏等的危险、危害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有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知识和能力,在紧急情况下能采取正确的应急方法,事故发生时有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对新职工的安全教育、专业培训和考核,新进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转岗、复工人员应参照新职工的办法进行培训和考试。对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2.6安全投入与安全设施

  建立健全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从资金和设施装备等物质方面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进行,也是安全管理措施的一项内容。即使具有本质安全性能、高度自动化的生产装置,也不可能全面地、一劳永逸地控制、预防所有的危险、有害因素(例如维修等辅助生产作业中存在的、生产过程中设备故障造成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止作业人员的失误。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该安排用于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增添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以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安全卫生管理、检查、事故调查分析、检测检验的用房和检查、检测、通信、录像、照相、微机、车辆等设施、设备;根据生产特点,适应事故应急预案措施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训练、急救、抢险的设备、设施,以及安全卫生管理需要的其他设备、设施;配备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含电化教育)设备和场所。施工单位应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管理、检查、检测、培训教育和应急抢救仪器设备和设施,如设置卫生室并配置相应的急救药品,高温作业需要设置有空调的休息室,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化工装置有的需要设置相应的防毒面具、淋洗、洗眼器等。

  2.7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日常检查

  安全管理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安全管理措施的动态表现就是监督与检查。对于有关安全施工方面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行政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本单位所制定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的监督与检查。通过监督检查,保证本单位各层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能正常有效地进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设施、安全技术装备能正常发挥作用。应经常性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例如:施工企业建有《安全活动日制度》,明确每周一为安全活动日,总结和回顾一周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规定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各施工作业区每月进行二次安全检查,并建立了季节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和节假日安全检查制度。

  此外,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是诱发事故的物质基础。保持设备、设施的完好状态,是实现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前提。因此,要加强对设备运行时的监视、检查、定期维修保养等管理工作。经常进行安全分析,对发生过的事故或未遂事件、故障、异常工艺条件和操作失误等,应作详细记录和原因分析,并找出改进措施。还应经常收集、分析国内外的有关案例,类比本企业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加强教育,积极采取安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经常对主要设备故障处理方案进行修订,使之不断完善。

  冬寒、暑热、风、霜、雨、雪、雷电等环境气候条件,会影响操作人员作出正确地判断和操作,会间接或直接影响到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因此,作业场所的温度、湿度、采光照明、通风、噪声以及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要定期进行检测,重视作业环境及条件的改善。

  对火灾报警装置、监测器、防爆膜、安全阀、视镜等应定期检验,防止失效;做好各类监测目标、泄漏点、检测点的记录和分析,对不安全因素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制定并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前应检测可燃物的浓度,动火时须有专人监护并准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2.8提高施工安全技术,推进安全科技进步

  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科技问题;员工必须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忙而不乱,达到“我懂安全、我要安全、从我做起、保证安全”的根本目的。同时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有针对性提出各个施工阶段的安全要求,包括临时施工用电、深基坑围护、高支模、高空吊装等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制定和下达雨季施工、防雷、防暑、防台风等季节性专项安全措施,保证安全教育普及到施工现场的每位员工。

  增加技术投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从源头抓起,从基础管理抓起,创立全过程信息沟通。建立企业的技术标准、操作工法,建立施工过程结构安全的监控手段与方法。加强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职工尤其是一线操作工人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安全及自我防范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实行注册上岗。

  2.9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事故应急救援在安全管理措施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提到事故预防,不难想起"多米诺骨牌"理论。该理论认为,一种可防止的伤亡事故的发生,是一系列事件顺序发生的结果,就好像是一连串垂直放置的骨牌,前一个倒下,引起后面的一个个倒下,当最后一个倒下时,就意味着伤害事故发生。而从骨牌顺序中移走某一个中间骨牌,就可避免以后骨牌的倒下,同样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只要尽可能消除掉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则事故就不会发生。这就要求广大施工者和管理者必须具有渊博的学识,能及时发现和辩识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和隐患,然后再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和防范。倘若人人都做到了"三不伤害",就杜绝了差错与违章,就能消除事故。《安全生产法》专门设置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评价报告中对策措施的章节内必须要有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由于其地位的重要性,论述的篇幅也较大,结合本文特点将不在此做更多论述。

  结论

  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只要我们思想重视、措施得力、评价科学、严格管理,就一定能作好安全生产工作。

  总结

  严格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行为。把《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一系列法规、标准列入持久安全生产教育内容,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并覆盖到项目部,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力度。通过群众性的献计献策活动,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是企业自身寻求生存和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是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必须常抓不懈的长期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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