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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

一、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防护用品,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除计划外和新增人员的防护品随批发放外,均按季度发放,于每季的第一个月上旬由资料管理部门通知领取。

三、劳动防护用品是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必备护具,职工长期病假或工伤、产假等脱离工作岗位三个月以上者,应停止发放防护用品或顺延使用,岗位变动人员按新岗位标准于次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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