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根据2004年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执行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要报送有关安全施工的资料,且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产品、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任务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程,保障施工安全;
(2)建立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本项目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安全教育,提供职工安全生产素质。
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3)编制安全生产资金计划;编制和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
(4)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检查和协助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
(6)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7)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8)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9)施工前详细说明制度;
(10)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11)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
(12)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
(13)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1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15)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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