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光
生产场所采光是生产必须的条件,如果采光不良,长期作业,容易使操作者眼睛疲劳,视力下降,产生误操作,或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同时合理采光对提高生产效率和保证产品质量有直接的影响,因此,生产场所要有足够的光照度,以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1)生产场所一般白天依赖自然采光,在阴天及夜间则由人工照明采光作补充和代替。
(2)生产场所的内照明应满足《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3)对厂房一般照明的光窗设置:厂房跨度大于12m时,单跨厂房的两边应有采光侧窗,窗户的宽度应不小于开间长度的一半。多跨厂房相连,相连各跨应有天窗,跨与跨之间不得有墙封死。车间通道照明灯要覆盖所有通道,覆盖长度应大于90%车间安全通道长度。
(二)通道
通道包括厂区主干道和车间安全通道。厂区主干道是指汽车通行的道路,是保证厂内车辆行驶、人员流动以及消防灭火、救灾的主要通道;车间安全通道是指为了保证职工通行和安全运送材料、工件而设置的通道。
1.厂区干道的路面要求
车辆双向行驶的干道,宽度不小于5m,有单向行驶标志的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m。进人厂区门口,危险地段需设置限速牌、指示牌和警示牌。
2.车间安全通道要求
通行汽车的宽度>3m;通行电瓶车、铲车的宽度>1.8m;通行手推车、三轮车的宽度>1. 5 m;一般人行通道的宽度>1 m.
3.通道的一般要求
通道标记应醒目,画出边沿标记,转弯处不能形成直角。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坑、沟。道路土建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三)设备布局
车间生产设备设施的摆放、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墙、柱的距离,操作者的空间,高处运输线的防护罩网,均与操作人员的安全有很大关系。如果设备布局不合理或错误,操作者空间窄小,当工件、材料等飞出时,容易造成人员的伤害,造成意外事故。为此,应该做到:
1.大、中、小设备划分规定
(1)按设备管理条例规定,将设备分为大、中、小型三类。
(2)特异或非标准设备按外形最大尺寸分类:大型长>12 m,中型长6~12 m,小型长<6 m。
2.大、中、小型设备间距和操作空间的规定
(1)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的最大范围计算),大型 2m,中型 1 m,小型 0.7m。大、小设备间距按最大的尺寸要求计算。如果在设备之间有操作工位,则计算时应将操作空间与设备间距一并计算。若大、小设备同时存在时,大、小设备间距按大的尺寸要求计算。
(2)设备与墙、柱距离(以活动机件的最大范围计算):大型 0. 9 m,中型 0. 8 m,小型 0. 7 m o在墙、柱与设备间有人操作的应满足设备与墙、柱间和操作空间的最大距离要求。
(3)高于2m的运输线应有牢固的防护罩(网),网格大小应能防止所输送物件坠落至地面,对低2m高的运输线的起落段两侧应加设防护栏,栏高1. 05 m.。
(四)物料堆放
生产场所的工位器具、工件、材料摆放不当,不仅妨碍操作,而且引起设备损坏和工伤事故。为此,应该做到:
(1)生产场所要划分毛坯区,成品、半成品区,工位器具区,废物垃圾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应按操作顺序摆放整齐,有固定措施、平衡可靠。一般摆放方位同墙或机床轴线平行,尽量堆垛成正方形。
(2)生产场所的工位器具、工具、模具、夹具要放在指定的部位,安全稳妥,防止坠落和倒塌伤人。
(3)产品坯料等应限量存人,白班存放为每班加工量的1.5倍,夜班存放为加工量的2.5倍,但大件不超过当班定额。
(4)工件、物料摆放不得超高,在垛底与垛高之比为1:2的前提下,垛高不超出2m(单位超高除外),砂箱堆垛不超过3.5 m o堆垛的支撑稳妥,堆垛间距合理,便于吊装,流动物件应设垫块且楔牢。
(五)地面状态
生产场所地面平坦、清洁是确保物料流动、人员通行和操作安全的必备条件。为此,应该做到:
(1)人行道、车行道和宽度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2)为生产而设置的深>0. 2 m,宽>0. 1 m的坑、壕、池应有可靠的防护栏或盖板,夜间应有照明。
(3)生产场所工业垃圾、废油、废水及废物应及时清理干净,以避免人员通行或操作时滑跌造成事故。
(4)生产场所地面应平坦、无绊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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