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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电梯、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电梯、起重机械的管理。

  2定义与术语

  2.1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2.2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平行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2.3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不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

  2.4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

  3引用标准

  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布的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Q/DSHG14.8《专业基础管理基本要求与考核标准》

  2006-11-21发布 2006-11-21实施

  4 职责

  4.1资产管理部职责

  资产管理部是电梯、起重机械的归口管理部门。

  4.1.1 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电梯、起重机械管理标准。

  4.1.2 负责电梯、起重机械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

  4.1.3 参与新购电梯、起重机械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查。

  4.1.4 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台帐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

  4.1.5 负责组织或参与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1.6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4.1.7 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械维修单位资质和维修人员上岗资格的监督检查。

  4.2 电梯、起重机械所在单位职责

  4.2.1 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档案。

  4.2.2 对电梯、起重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等工作进行监督。

  4.2.3 负责收集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使用、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等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并及时归档。

  4.3 使用单位职责

  焦化装置电梯、防爆抓斗起重机的使用单位是恒润公司;热电公司和中转公司所属起重机械的使用分别归热电公司和中转公司;安装公司厂房内的行吊由安装公司负责使用管理;各装置用于装卸催化剂等物料的起重机械由所在单位负责使用管理;厂区内其他装置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是维修公司和能源公司电修。维修公司和能源公司电修的管理职责以机械和电器(含电控)划分。

  4.3.1 负责所使用电梯、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工作,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单位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4.3.2 负责所用电梯、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4.3.3 负责所用电梯、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4.3.4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4.3.5 负责对操作所用电梯、起重机械的外单位人员上岗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

  4.3.6 参与电梯、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

  4.4 维修单位职责

  热电公司和中转公司分别负责本单位所属电梯、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与维修工作;安装公司厂房内的行吊由安装公司负责维护保养与维修管理;焦化装置的电梯和防爆抓斗起重机机械部分由恒润公司负责维护保养与维修;能源公司电修负责其余电梯、起重机械电器及控制部分的维护保养与维修工作;维修公司负责其余电梯、起重机机械部分的维护保养与维修工作。

  4.4.1 负责职责范围内电梯、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与维修工作,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单位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4.4.2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维修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4.4.3 按规定进行维修作业并整理相关的维修验收记录及时归档。

  4.4.4 合理申报维修费用,并对维修费用按计划有效控制。

  5 使用与管理

  5.1 电梯、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与检验

  5.1.1新增电梯、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5.1.2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邀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5.2电梯、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维修

  5.2.1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止使用。

  5.2.2在防爆区域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5.2.3 电梯、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2.4 电梯、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电梯、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5.2.5 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的资质(单位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5.2.6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告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5.2.7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产权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产权单位。

  5.2.8 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天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产权单位。

  5.2.9 电梯、起重机械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

  5.2.10 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

  5.3 电梯、起重机械变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产权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5.4 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验的电梯、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5 电梯、起重机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5.6 电梯、起重机械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5.6.1 电梯、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5.6.2 电梯、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验记录。

  5.6.3 电梯、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记录。

  5.6.4 电梯、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控制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6.5 电梯、起重机械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6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资产管理部按《专业基础管理基本要求与考核标准》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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