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瓦斯尾巷的设置
1、在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布置采煤工作面时,必须设置专用排瓦斯尾巷。如因未设置瓦斯尾巷而造成生产过程中工作面瓦斯超限,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瓦斯尾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不得留有盲巷,巷道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旧生产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同时,制定解决计划,并尽快组织实施。
4、瓦斯尾巷的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导入采区专用回风巷或矿井总回风巷,严禁兼作排放(包括抽放)瓦斯以外的其它用途,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尾巷布置形式应尽可能采用“三进一回”、“二进二回”系统。
1、进入尾巷的钢管、轨道、金属网等导电物体,必须有防止产生静电、磨擦火花的安全措施。在进入尾巷前设置绝缘隔离段,严防杂散电流导入,并在尾巷以内设置可靠的接地保护,以防静电积聚。
2、瓦斯尾巷不进行瓦斯抽放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进行瓦斯抽放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采空区的排放瓦斯横贯及其下风侧30m范围内不受此限,但必须对此区域明确,并设置花闭和警标,禁止任何人员进入。
3、瓦斯尾巷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瓦斯探头,瓦斯浓度达到2℅时(进行抽放时为2.5℅),能够报警和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巷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4、风流进入尾巷必须进行有效净化除尘。尾巷冲洗周期为五天一次,保持巷道无粉尘堆积和巷道湿润;在回风横贯距开口2米处,在排瓦斯横贯距尾巷侧2米各设置一道净化水幕,并在采煤时保持常开不闭;隔爆水袋距排瓦斯横贯距离不得大于200米,数量符合规定。
5、尾巷要及时维修,并保证有效的通风断面和行人安全畅通。维修后的巷道断面不得小于原设计的五分之四。
6、在尾巷内进行巷道维修、抽放管路铺设、密闭施工、风泵排水、风筒吊挂、防尘等工作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科干部跟班现场指挥,并在瓦斯浓度低于1.5%,且有瓦检员全过程监控的情况下进行。
7、瓦斯尾巷同时使用的横贯数不得超过二个(工作面前方的通风横贯和工作面后方的排瓦斯横贯),通往顺槽的横贯至少在两端分别板闭,挂牌和定期检查。通往采空区的横贯必须及时有效永久封闭,永久闭前要打好花闭,禁止任何人员进入,且只允许通风专业人员用光瓦和加长皮管进行检查。
8、尾巷内不能引入全风压风流掺新的区段,必须接入风筒供风。尾巷全长必须保证0.5m/s-4.0m/s的风速,不得留有任何形式的盲巷。给尾巷供风的风机必须保证连续可靠运行,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一旦造成停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限量排放积存的瓦斯。
9、独头尾巷后部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复用时重新排放瓦斯。
三、瓦斯尾巷的人员出入、施工作业的管理
1、通风科科长、生产矿长、技术主管、安检科科长每旬每人至少对全矿的瓦斯尾巷全面检查巡视一次;每天至少有一名队干部到现场检查尾巷的瓦斯、通风设施及顶板完好情况,如有异常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理。
2、瓦检员对尾巷里的(包括各个横贯)瓦斯、通风设施及顶板情况每班至少“三检三汇报”,并向矿调度汇报。
3、通风科、队必须建立尾巷管理台帐,对尾巷的瓦斯、通风设施及顶板情况进行记录。
4、尾巷的入口处必须设置全断面栅栏,挂尾巷专用“严禁入内”警标。栅栏开一个可以行人的小门,以备检查用。平时小门必须上锁,钥匙由当班瓦检员管理。
5、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尾巷作业和检查。如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尾巷的,需持通风科值班干部批准的《专用瓦斯尾巷出入许可证》,交当班瓦检员查验和收回;并将随身携带的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关闭后交瓦检员保管。瓦检员方可开启栅栏门并陪同其进入尾巷工作或协助其检查瓦斯和安全情况。
6、瓦检员必须对进入尾巷的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严禁带有电子手表或穿化纤衣服等易产生火花的人员进入尾巷。严禁使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对尾巷进行瓦斯检查。矿灯上带有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人员在进入尾巷时,必须将矿灯上的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关闭,否则不得进入。
7、用光瓦检查瓦斯时,则必须到瓦斯浓度小于2%的环境中读数。当尾巷瓦斯超限时,瓦检员必须及时停止工作面的生产,进行处理。
8、在尾巷进行维修或施工时,必须使用铜锹、铜镐、铜锤等铜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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