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入尾巷的钢管、轨道、金属网等导电物体,必须有防止产生静电、磨擦火花的安全措施。在进入尾巷前设置绝缘隔离段,严防杂散电流导入,并在尾巷以内设置可靠的接地保护,以防静电积聚。
2、瓦斯尾巷不进行瓦斯抽放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进行瓦斯抽放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采空区的排放瓦斯横贯及其下风侧30m范围内不受此限,但必须对此区域明确,并设置花闭和警标,禁止任何人员进入。
3、瓦斯尾巷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瓦斯探头,瓦斯浓度达到2℅时(进行抽放时为2.5℅),能够报警和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巷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4、风流进入尾巷必须进行有效净化除尘。尾巷冲洗周期为五天一次,保持巷道无粉尘堆积和巷道湿润;在回风横贯距开口2米处,在排瓦斯横贯距尾巷侧2米各设置一道净化水幕,并在采煤时保持常开不闭;隔爆水袋距排瓦斯横贯距离不得大于200米,数量符合规定。
5、尾巷要及时维修,并保证有效的通风断面和行人安全畅通。维修后的巷道断面不得小于原设计的五分之四。
6、在尾巷内进行巷道维修、抽放管路铺设、密闭施工、风泵排水、风筒吊挂、防尘等工作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科干部跟班现场指挥,并在瓦斯浓度低于1.5%,且有瓦检员全过程监控的情况下进行。
7、瓦斯尾巷同时使用的横贯数不得超过二个(工作面前方的通风横贯和工作面后方的排瓦斯横贯),通往顺槽的横贯至少在两端分别板闭,挂牌和定期检查。通往采空区的横贯必须及时有效永久封闭,永久闭前要打好花闭,禁止任何人员进入,且只允许通风专业人员用光瓦和加长皮管进行检查。
8、尾巷内不能引入全风压风流掺新的区段,必须接入风筒供风。尾巷全长必须保证0.5m/s-4.0m/s的风速,不得留有任何形式的盲巷。给尾巷供风的风机必须保证连续可靠运行,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一旦造成停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限量排放积存的瓦斯。
9、独头尾巷后部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复用时重新排放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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