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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火灾汇报与处理原则

1.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然发火或自燃预兆都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矿调度室接到报告应立即通知通风科迅速查明火情,同时向矿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进行汇报。通风科应根据现场情况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2.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区(科)长、队长、工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

3.矿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矿长在矿长和总工程师未到之前,负责组织事故的处理工作。矿长和总工程师到来后,立即组织成立救灾指挥部,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4.处理火灾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⑴.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CO浓度不超过0.0024%,CH4浓度在1.5%以下、气温低于摄氏35度、且无爆炸危险地点工作。

⑵.扑灭电器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未切断电源前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火源外围再灭火源中心,灭火水量要充足。

⑶.油脂类火灾只能用灭火器或砂子灭火。

⑷.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应在保证正常通风的条件下灭火。

⑸.当井下火灾直接扑灭或直接灭火措施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采取封闭措施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确保安全、有效灭火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②.一般应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方案,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应采用先进风侧后回风侧的方案。

③.封闭过程中,指定专人每10分钟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氧气含量,以判断有无爆炸危险性。人员只能在无爆炸危险的前提下进行施工。

④.密闭墙上必须留有观测孔和措施孔,观察孔要用专用堵板进行封堵。

⑤.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通风区负责写出火灾事故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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