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鼓励、发动职工发现事故隐患,以利于及时排除。
三、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向单位有关领导报告。
四、单位对所报告的事故不排除,职工有权向企业主管部门举报。
五、支持社会公众举报事故隐患,促进企业的安全工作。
六、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对报告、举报的事故隐患不排除、不处理,报告人和举报人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七、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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