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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市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三、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四、不具备技术力量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五、重大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上报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等。经由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的,还要出具评价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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