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二)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三) 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四) 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
(五) 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六) 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七) 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砖笼粘连、随着的物件不准吊。
(八) 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三公尺,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九) 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十) 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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