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检查员凭安全检查证,在所管辖范围内有权进入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有权检查所管辖单位的安全情况和部门的业务保安情况。单位部门领导和职工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和妨碍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整改。无故不处理、整改的,安全检查员有权停止作业并按规定给予责任者处罚或帮教。发现有造成事故的紧急危险情况时,安全检查员有权命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3)安全检查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有权直接对“三违”开罚款单或送交安全部门对其帮教。
(4)安全检查员有权对所辖单位的晋级、评先进、奖励进行审查,对严重“三违”和事故责任者有权提出否决意见。
(5)煤矿各级领导拒不接受安全检查人员的正确意见,坚持违章指挥冒险生产,或因工作打击报复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或被迫害的人员有权越级上告。
安全检查人员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有权越级上告:
(1)企业、单位领导不接受正确意见,坚持违章冒险生产的;
(2)企业单位领导因职工行使安全权利拒绝违章指挥而对其打击报复的;
(3)领导干部因安全检查人员对本单位及个人提出安全上的意见而进行打击报复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由行政或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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