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坝铅锌矿实施职工安全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1.2本制度适用于**坝铅锌矿进行职工安全管理工作。
2法律法规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3.1安全生产: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3.2隐患:指生产系统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3.3安全生产检查:指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或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和有害与危险因素,确保生产的安全。
4内容和要求
4.1为了营造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职工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各类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建设的稳定、健康发展,依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4.2根据“谁用人,谁负责其安全卫生防护”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厚则,各科室和采矿工程队要强化对广大职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实现全公司长期的安全生产。
4.3本矿使用的职工必须由公司劳资部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书》,严禁违反有关规定使用人员。
4.4凡从事本矿生产作业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和民工),必须严格遵守本矿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5凡本矿使用的职工,上岗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作业现场从事作业。
4.6安全教育职责
4.6.1凡在本矿工作的职工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其实施“三级安全教育”。
4.6.2临时工、民工由安全环保科和工程队负责对其实施“三级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4.7对易发生人身、设备事故的岗位作业人员,必须由熟练的操作人员带领,经过一定时期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4.8凡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企业职工,使用单位均不得安排上岗,否则,因其而导致发生的事故,要追究使用部门的责任。
4.9使用职工的部门应根据生产实际确定对职工进行厂规厂纪及所在岗位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生产作业安全等教育内容,并向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环境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
4.10使用职工的部门负责根据其所从事的岗位,按有关规定造册申报劳动防护用品,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生产作业工器具。
4.11凡从事本矿生产经营的各类职工必须接受本矿的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严禁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
4.12职工从事本矿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其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证、复审工作均由使用单位负责。
4.13严禁未经培训考核的职工从事特种作业或无证上岗。
4.14在本矿工作的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人身事故应由政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4.15职工必须服从各级管理,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人身、设备等事故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蓝泽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