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安全生产科、工会、财务科、总务科等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我矿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标志、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是预防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技术手段。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是根据不同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针对易受害部位而确定的,必须坚持“该发的一定要发,不该发的坚决不发”的原则。
第六条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包括凡在我矿内从事生产、管理的职工,按不同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由矿配发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科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品种、数量和质量验收。
第八条 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安全标志、安全鉴定证、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齐全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 收料员必须在入库单上填清名称、规格、质量、单位、数量及单价等,并与实物相符。
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一律不准使用。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也具有时效性,必须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总务科按照职工工种及该工种岗位配备标准建立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发放登记卡片,在卡片上按标准签发品名与使用期限,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科室人员按发放标准执行。其中经组织决定到班组参加劳动,时间连续在三个月以上者,可按参加劳动的工种标准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同一劳保品不得重复领用。
第十四条 职工为了挽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或工伤事故等造成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确实不能继续使用的,或在厂区内存放被盗的(持保卫部门证明),经主管领导(矿级)批准,可补发。
第十五条 职工上班必须穿戴矿统一标准(式样、颜色等)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职工有权拒领无标识、无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不得转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矿安全生产科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检查监督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总务科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经安全生产科审查后,报送矿长审批。
第十八条 矿工会要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使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措施得以落实。
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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