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吉林省准主要包括对海上石油作业中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技术监督处、中国石化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检验站、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龙、赵希江、李斌、卢世红、姜如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石油作业中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安全管理的原则,给出了使用、维护、检查和报废的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海上石油作业系物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946—1993 钢丝绳铝合金压制接头
GB 14735—1993 港口装卸用吊钩使用技术条件
GB 14736—1993 港口装卸用吊环使用技术条件
GB/T 16271—1996 钢丝绳吊索 插编索扣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1989年11月17日颁发 1990年5月1日施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系物器具tying utensils
指海上石油作业中进行起重和牵引等系物作业的绳缆、链索、吊具等器具。
3.2 被系器具tied utensils
指海上石油作业中箱件、吊篮、吊网等器具。
3.3 箱件container
指除船用标准集装箱外的食品箱、工具箱、材料箱等封闭箱及敞开箱。
3.4 吊网lifting net
指金属网和非金属网等网状被系器具。
3.5 合成纤维吊装带synthetic fibres sling
指用于起升和装卸货物的合成纤维(聚酰胺、聚酯、聚丙烯)扁平编制吊装带和封装吊装带(以下简称吊带)
4 通则
4.1 资质
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制造的生产厂家和检验机构均应具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资质。
4.2 标识
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明显处一般应有清晰的安全工作载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检验日期和规格等标识内容;无法标识的内容应具有可追溯性,但标识内容至少应包括生产厂家及可追溯的代号。
4.3 证书
产品至少应具备下列证书:
a) 经海冰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颁发的产品认可证书;
b) 出厂合格证;
c) 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d) 产品使用说明书。
4.4 限制使用条件
遇有下列情况时,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不应使用:
a) 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已报废的;
b) 无标识的;
c) 超过规定检验期限的。
4.5 制造条件
除非具备以下所有条件,否则不允许自行加工制造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
a) 非标准件且又是厂家非批量生产的;
b) 因特殊需要,经作业者或承包者选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过负荷试验的;
c) 按作业者或承包者选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强度设计和计算的;
d) 作业者或承包者认为有必要时,制造后的样品经过负荷试验的。
4.6 报废
当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达到报废条件时,应及时报废。
5 系物器具
5.1 通则
5.1.1 系物器具的金属附件应符合GB 6946—1993,GB14735和GB14736的规定。
5.1.2 系物器具的选用应符合安全作业的需要。
5.1.3 起重作业用系物器具最小安全系数为6,且应满足其安全生产作业环境的要求。
5.1.4 系泊与拖带作业中系物的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5.1.5 系物器具应由发证检验机构定期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
5.2 钢丝绳类
5.2.1 使用与维护
5.2.1.1 钢丝绳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要求:
a) 使用前应进行日常检查;
b) 钢丝绳吊索肢间夹角应小于120°;
c) 钢丝绳与金属附件联接,其额定载荷应一致;
d) 钢丝绳吊索起吊应平稳;
e)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钢丝绳在锐角处发生弯折或与其他物体碰撞;
f) 不应拖拽或从高处向下摔扔钢丝绳;
g) 使用环境温度应在-40℃~100℃范围内;
h) 对吊装带有严重腐蚀性物品的钢丝绳吊索,每次使用后必须冲洗干净,涂上适量油脂。
5.2.1.2 运输和贮存应遵守下列要求:
a) 应使用有效的运输、起重工具,采取避免钢丝绳本体受到损伤的有效措施;
b) 对贮存期超过两年的钢丝绳吊索,应抽样进行拉力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c) 贮存前,应清除表面细屑杂物和绳股间的油污,并涂上油脂;
d) 应贮存在通风、干燥场所,防止阳光直射、热气烘烤和接触酸、碱等具有腐蚀性的物质;
e) 应分类卷绕放置在垫板或悬挂在货架上,不应混杂存放。
5.2.2 检查
5.2.2.1 在用钢丝绳应作全长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 断丝情况——断丝根数及断线分布状况和程度;
b) 磨损程度——测量各磨损部位钢丝绳直径;
c) 腐蚀程度——是否生锈,腐蚀情况;
d) 涂油状态——油脂是否适量,油脂上有无附着杂物;
e) 变形及其他异常现象——扭结痕迹、压扁、损伤、松股或松捻的程度及位置;
f) 环眼连结部位的紧固状况——钢丝绳错动和套管是否发生变形、磨损、腐蚀及裂纹。
5.2.2.2 钢丝绳插编索扣的检查应符合GB/T 16271的规定。
5.2.3 检查周期
a) 日常检查:使用前后,应对钢丝绳及金属附件进行目视检查;
b) 定期检查;应指定专职技术人员每个月对钢丝绳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使用频繁的应根据使用频繁程度,缩短检查周期,检查结果应作记录。
5.2.4 报废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报废:
a) 环眼连结部位断丝为总丝数的5%。
b) 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为总丝数的13%。
c) 绳股断裂。
d) 钢丝绳直径相对公称直径减少10%以上。
e) 出现波浪形变形时,在钢丝绳长度不超过25d的范围内。
d1≥4d/3
式中:
d——钢丝绳公称直径;
d1——钢丝绳变形后包络面的直径。
f) 钢丝绳被压扁。
g) 扭结、弯折。
h) 钢丝绳严重锈蚀。
i) 环眼连接部位,钢丝绳松脱或错动。
j) 套管损伤、变形、裂纹和严重腐蚀。
k) 套管直径缩小到GB6946—1993中表A1所列直径的95%。
5.3 纤维绳类
5.3.1 使用与维护保养
5.3.1.1 多肢纤维绳类吊索,起吊的最大肢间夹角应小于90°。
5.3.1.2 不应用打结或其他方法调节吊索的长短。
5.3.1.3 被水湿的吊索处在低于0℃的环境中不能使用。
5.3.1.4 应避免与尖锐的边角和粗糙表面直接接触,防止切割损伤。
5.3.1.5 危险品装卸作业,工作载荷不应超过吊索安全工作载荷的80%。
5.3.1.6 绳索贮存期间应防止受蒸汽、湿气及腐蚀性介质的侵蚀和紫外线的影响。
5.3.1.7 贮存场所应具备通风、干燥和无日光直射的条件,悬挂或摆放吊索的装置应采用有防腐材料隔离的垫板、钉柱等。
5.3.1.8 受潮的绳索应放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自然干燥后再贮存。
5.3.1.9 沾污腐蚀性介质的绳索,应冲洗干净并放在通风、无日光直射处自然晾干,不应用烤、烘或其他方法进行干燥处理。
5.3.2 检查
5.3.2.1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 外部磨损:由于摩擦引起的外部磨损造成绳纱断裂;或受硬物切割造成的绳纱断裂;
b) 内部损伤:因重复受载时扭曲或硬杂物嵌入绳索造成内部损伤;
c) 发霉:白棕绳久置在潮湿、不透风的场所发霉变黑。
5.3.2.2 检查周期:
a) 日常检查:使用前后,应对纤维绳类及金属附件进行目视检查;
b) 定期检查:应指定专职技术人员每10d对纤维绳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使用频繁的应根据使用频繁程度,缩短检查周期,检查结果应作记录。
5.3.3 报废
a) 断股;
b) 由于磨损使绳纱断裂达每股绳纱总数的20%以上;
c) 发生扭曲、结构破坏;
d) 白棕绳久置发霉变黑。
5.4 链索
5.4.1 使用与维护保养
5.4.1.1 链条处于扭曲、打结、缠绕状态时不应使用。
5.4.1.2 链索与货物棱角接触时,应铺上衬垫物。
5.4.1.3 起吊货物时应缓慢,落下时应平稳。
5.4.1.4 不应将有缺陷的链条、吊钩、吊环进行焊接、加厚或热处理后重新使用。
5.4.1.5 链索不使用时,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贮存场所。
5.4.1.6 长期贮存的链索应作防腐处理。
5.4.2 检查
5.4.2.1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 裂纹等表面缺陷;
b) 磨损情况;
c) 腐蚀情况;
d) 变形等其他异常现象;
e) 测量多肢链式吊索的最长肢和最短肢的差。
5.4.2.2 检测周期:
a) 日常检查:使用前后,应对链索及金属附件进行目视检查;
b) 定期检查:应指定专职技术人员每个月对链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使用频繁的应根据使用频繁程度,缩短检查周期,检查结果应作记录。
5.4.3 报废
a) 链环直径磨损量达原直径的10%;
b) 链环有裂纹、弯曲或扭曲现象;
c) 链条永久性伸长超过原长的5%。
5.5 合成纤维吊装带
5.5.1 使用与维护保养
5.5.1.1 不应将软环同任可可能对它造成损害的装置连接起来。
5.5.1.2 在移动吊带和货物时,不应拖拽。
5.5.1.3 不应使之打结。
5.5.1.4 在承载时,不应使之打拧。
5.5.1.5 不应使用没有护套的吊带承载有尖角、棱边的货物。
5.5.1.6 应避免软环张开角度超过20°。
5.5.1.7 如需几只吊带同时使用时,应使载荷均匀分布。
5.5.1.8 如果在高温场合使用或吊运化学物质等非正常环境下使用吊带时,应按照制造商和销售商的指导、建议进行使用;吊带弄脏或在有酸碱环境下使用后,应立即用凉水冲洗干净。
5.5.1.9 吊带应在避光和无紫外线辐射的条件下存放。
5.5.1.10 不应把吊带存放在明火旁或其他热源附近。
5.5.1.11 不使用时,应将吊带放置在专用的架子上。
5.5.2 检查周期
5.5.2.1 日常检查:使用前后,应对吊带及金属附件进行目视检查。
5.5.2.2 定期检查:应指定专职技术人员每月对吊带进行一次全长的表面检查,对使用频繁的吊带应根据使用频繁程度,缩短检查周期,检查结果应作记录。
5.5.3 报废
5.5.3.1 吊带表面有横向、纵向擦破或割断,边缘、软环及附件有损坏。
5.5.3.2 缝合处变质。
5.5.3.3 外套破断。
6 被系器具
6.1 载人吊篮
6.1.1 使用
6.1.1.1 应符合《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7.6的要求。
6.1.1.2 载人吊篮应保持清洁干净。
6.1.2 检查
6.1.2.1 日常检查:每次使用前后,安全人员应对吊篮的各部件进行一次目测检查。
6.1.2.2 定期检查: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每月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使用频繁的吊篮应根据使用频繁程度,缩短检查周期,检查结果应作记录。
6.1.3 检验
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其检验内容为:
a) 外观检验:应对吊篮的各部件及可浮材料进行检验;
b) 浮力试验;应按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浮力进行等同试验;
c) 承重试验;应按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允许载荷的1.5倍做承重试验。
6.1.4 报废
当吊篮的安全技术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予以报废。
6.2 箱件
6.2.1 安全性能
6.2.1.1 应满足盛装货物的安全要求。
6.2.1.2 箱体结构安全系数不应低于2。
6.2.1.3 出厂前应做载载试验。
6.2.1.4 出厂时应检查焊缝质量、连接部位牢固程度。
6.2.2 使用
6.2.2.1 应指定专人管理。
6.2.2.2 应在额定载荷范围内吊装货物。
6.2.2.3 应符合《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7.5的要求。
6.2.3 检查
6.2.3.1 日常检查:每次使用前后,安全人员应对箱件的各连接受力部位、外形及附件进行一次目测查。
6.2.3.2 定期检查: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额定载荷试验,对使用频繁的箱件应根据使用频繁程度和腐蚀情况,缩短检查周期,检查结果应作记录。
6.2.4 报废
当箱件的安全技术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予以报废。
6.3 吊网
6.3.1 选型
应根据海上石油作业要求和吊网的使用要求,选择金属网或非金属网。
6.3.2 使用
6.3.2.1 非金属网不应起吊有锋利缘的物件。
6.3.2.2 吊网不应靠近机械、钢架等结构物。
6.3.2.3 吊网应符合生产厂家的使用要求,在限定的温度、工作环境中使用。
6.3.3 检查
6.3.3.1 日常检查:每次使用前后,安全人员应对吊网的完好性及附件进行一次目测检查。
6.3.3.2 定期检查: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额定载荷试验,对使用频繁的吊网应根据使用频繁程度和磨损等情况,缩短检查周期,检查结果应作记录。
6.3.4 报废
当吊网的安全技术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予以报废。
7 文件和记录
7.1 文件
在系物器具和被系物器具的安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应制定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a) 系物器具和被系物器具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计划、安全措施和定期检验制度等;
b) 安全管理责任制;
c) 系物器具和被系物器具的使用、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
7.2 记录
在系的器具和被系物器具的安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记录:
a) 出厂合格证书和检验合格证书;
b) 使用记录,包括登记、分类编号和内容(使用次数、使用情况等);
c) 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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