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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公司通风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矿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在产生粉尘和受粉尘威胁的所有地点都必须采取防尘措施。没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和防尘设施不得生产。

  地面永久性水池每季检查一次,根据情况及时清挖,要安装过滤和净化设施,必要时还要有防冻和防杂物掉入的措施,确保防尘用水的水量和水质。

  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所有巷道和地点,包括:斜井布置的进回风井、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联络巷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开掘巷道,地面洗选、储装运系统,井上下所有装载、转载、卸载点。所有防尘管路和设施必须指定专人管理,至少每月巡检一次,管路不得通过封闭区域。防尘管路统一标准色为消防红。管路要吊挂平直、不拐死弯、接口不花接不漏水。防尘管路系统中按系统等级和需要安设入井前、采区、工作面、重点喷雾区域等多级水质过滤器并及时清洗,防尘用水的水质每半年化验一次。管路中的支管和阀门(手把)要齐全灵敏,井下洒水管路所有支管和阀门的规格型号必须统一,胶带巷的所有冲洗、转载喷雾、净化水幕的阀门都要安设在巷道行人侧。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面进回风巷、开掘巷道、装煤点和井上下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都必须安设风流净化水幕并正常使用,运输巷内还应设自动水幕。水幕要吊挂平直,喷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

  井上下煤仓和溜煤眼放煤口,筛选点、破碎点、及所有转、装、卸载点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并正常使用(必要时封闭)。所有皮带转载点还要设自动喷雾,喷雾要安装稳固,能封闭尘源,雾化效果好。转载点落差宜≤0.5m,否则安装溜槽或导向板。井下所有转、装、卸载点总粉尘的降尘率应≥85﹪。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有涌水时可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各矿每半年填制一次防尘系统图,标明水池位置及容量,管路布置长度及管径,设施布置及类别,水量水压测定位置及数据,并报公司通风部门1份。

  3、各矿必须定期冲刷巷道积尘,冲洗前要先清净浮煤,冲洗时要做到无死角、无粉尘堆积,特别是如瓦排巷、专回、各类联络巷、通风峒室等处,各矿要制定相关措施进行及时清扫冲洗。对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随时进行冲洗,巷道内严禁出现厚度超过2mm ,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4、 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煤层注水应由国家认定的机构提供的煤层可注性鉴定报告,并应对可注煤层采取注水防尘措施。打钻注水的所有技术参数和要求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工作面正在作业的钻孔和注水孔要挂牌编号并注明相关孔径、孔深和封孔深度、流量、压力等参数,注水前后要进行煤体水份测定,水份增加率应≥1.5﹪。

  当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层开采厚煤层时,可以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时,在层间没有不透水岩层或夹矸的情况下也可以在上部煤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部煤层进行湿润。

  采煤机必须安装使用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雾化效果好,无水或喷雾损坏时必须停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0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则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喷雾系统应与采煤机联动,工作面的高压胶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耐压强度应大于喷雾泵站额定压力的1.5倍,泵站应设置两台喷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

  割煤测点(机组回风侧10-15m处)总粉尘的降尘率应≥85﹪。

  液压支架应有自动喷雾降尘系统,应安设有向上风侧相邻支架之间进行喷雾的装置;放煤喷雾应安设有向落煤窗口方向喷雾的装置;喷雾安装均应平直整齐并有防砸和便于安装及维护措施,压力均不得小于1.5MP,否则必须设置供水压力、流量与喷雾参数相匹配的两台泵站(一用一备)。

  移架和放煤下风侧10-15m处的总粉尘降尘率都应≥75﹪。

  破碎机必须安装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并在通道两侧挂挡尘帘封闭粉尘。

  回风巷测点(距工作面10-15m处)的总粉尘降尘率应≥75﹪。

  5、 综掘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雾化效果好。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0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除尘器。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割煤测点(机后4-5m处的回风侧)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降尘率应分别≥85﹪和70﹪,其他矿井应分别≥90﹪和75﹪。达不到以上规定的降尘效果时应采用符合MT/T441规定的除尘器抽尘净化等高效防尘措施。

  6、 炮掘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必须采取湿式钻眼,供水压力0.3MP左右,但应低于风压0.1-0.2MP,耗水量2-3L/min,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炮眼内应填塞充水量为200-250ML的自封式水炮泥;放炮时必须在距工作面10-15m处安装使用压气喷雾器或高压自动喷雾,雾幕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5min以上;放炮前后对工作面30m的范围冲洗巷道和落煤,出煤时喷雾、洒水。

  钻眼测点(4-5m)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降尘率应分别≥85﹪和80﹪,放炮测点(放炮15min后工作地点)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降尘率应分别≥95﹪和80﹪。

  7、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必须采取湿式钻眼,拌料前要洒水预湿,混合料粒粒径不超过15mm。喷射机上料口及排气口应配备捕尘除尘装置。低风压近距离喷射时输料管长度≤50m、工作风压0.12-0.15MPa、喷射距离0.4-0.8m。作业地点下风流100m内设两道以上水幕,喷浆时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抛洒在巷道中的灰浆和煤岩要在其未干前清理干净。

  作业人员工作地点总粉尘的降尘率应≥85﹪。

  8、 对于固定防尘设施安装后,其供水的压力和流量先测定一次,防尘系统变化时再测定一次,正常情况每季测定一次。对于如采、掘工作面等随时变化的防尘设施,其供水压力和流量每月至少测定一次。所有喷雾、水幕都要选用流量小、压力大并符合MT/T240规定的喷头,压力和流量达不到规定和需求时要配置增压增流设施。所有除尘器应符合MT159的规定。

  当采掘工作面采用高压喷雾降尘和袋式除尘器等新技术时要分别符合国家AQ1021-2006《煤矿采掘工作面高压喷雾降尘技术规范》和AQ1022-2006《煤矿用袋式除尘器》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9、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具。

  10、 各矿要按公司《矿井粉尘测定实施细则》进行粉尘浓度测定工作。各矿要建立专门的粉尘化验室,化验室要专人管理,靠近井口,要防高温、防晒、防潮、防震,还要配备烘干箱、干燥器、稳固平整的操作平台和足够的电源插座、测尘仪器和分析天平,测尘仪和天平要按期检查校验,测尘人员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数量充足。

  11、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大巷、相邻采区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煤仓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设置主要隔爆棚;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设置辅助隔爆棚。

  隔爆棚按材料分为水棚和岩粉棚;水棚按用途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按布置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只作辅助水棚),按包装又分为水槽和水袋,水槽和水袋必须符合MT157的规定,水袋宜作为辅助棚。

  在应设辅助棚的巷道应设多组水棚,每组距离不大于200m。

  隔爆水棚必须按规定进行安设,实行挂牌专人管理,棚架要固定稳固,槽袋规格统一,摆挂整齐,不得用铁丝固定。

  隔爆水棚的说明牌要悬挂于进风侧的第一排水棚巷道顶板中部,牌上标明安设地点、巷道断面、水棚类型、棚区长度、水槽(袋)数量、水槽(袋)容量、设计水量、实际水量、排间距、槽(袋)间距、管理单位、管理人员。

  因条件限制设分散式水棚,以及设岩粉棚时按《防尘规范》6.5相关要求执行。在煤及半煤岩掘进巷道中可设自动隔爆装置,但必须符合MT694的规定。

  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巷道内设置了隔爆棚,也应按《防尘规范》6.4.3相关规定撒岩粉。

  12、 公司所有防尘管理和技术人员都要积极进行科技攻关、技术调研,在确保无毒、不腐蚀、不污染环境和煤质的条件下推广试用新型泡沫剂、降尘剂、阻燃剂等化学式装置和电磁、超声、负压等物理学装置进行高效的防尘、降尘、除尘,从而使粉尘防治工作取得技术、装备、成本、效果的极大提高乃至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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