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分级
一、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2、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用火作业。
3、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用火作业。
4、国家法定节日期间(包括节日长假)在一级用火以上的区域进行的用火作业。
二、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7.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8.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9.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三、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四、三级用火作业
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五、固定用火区
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六条 除工程建设、大检修施工现场,公司内在双休日、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一级用火作业向上升为特级用火作业。
第七条 实行集中用火作业管理规定,除因生产需要的抢修外,各生产单元和装置每周集中安排2天进行用火作业。
第八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一、特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公司工厂的特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特级用火作业(包括双休日、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由一级用火作业升为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所属工厂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后,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本部特级用火区特级用火票的审批程序:
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基层单位领导审查合格后,经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审查合格,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经理或副总工程师签发。
公司生产运行部或直属车间的一级升特级用火票的审批程序:
1、生产运行部双休日、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由一级用火作业升为特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基层单位领导审查合格后,经生产科、安环科审查合格,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生产运行部主要领导签发。
2、直属车间特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直属车间领导审查合格后,报公司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公司安全环保处领导签发。
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许用火,确需用火的要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1、公司工厂和直属车间的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公司工厂和直属车间的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用火单位领导审查合格后,报所属工厂或公司的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2、公司生产运行部、油品分厂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用火单位领导审查合格后,报生产运行部或油品分厂生产科、安环科审核,由生产运行部或油品分厂领导签发,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公司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由直属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到现场确定用火等级后签字备案。
四、公司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五、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所属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一、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三、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
四、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五、石化公司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 “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六、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指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 “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七、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八、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九、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系统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须采样分析。
十、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十一、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十二、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十三、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十四、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十五、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十六、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十七、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检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第十条 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 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确须离开时,由监护人收回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 许可证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 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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