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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下

10化产回收

10.1鼓风冷凝

10.1.1鼓风冷凝工段应有两路电源和两路水源,采用两台以上蒸汽透平鼓风机时,应采用双母管供汽。

10.1.2鼓风机的仪表室宜设在主厂房两侧或端部,应设有下列仪表和工具:煤气吸力记录表、压力记录表、含氧表,油箱油位表、油压表,电压表、电流表、转速表、测振仪和听音棒,并宜有集气管压力表、初冷器前后煤气温度表。采用蒸汽透平鼓风机时,还应有蒸汽压力表和温度表。

10.1.3鼓风机室应设下列联锁和信号:

a. 鼓风机与油泵的联锁;

b. 鼓风机油压下降、轴瓦温度超限、油冷却器冷却水中断、鼓风机过负荷、两台同时运转的鼓内机故障停车等报警信号;

c. 通风机与鼓风机联锁,通风机停车的报警信号;

d. 焦炉集气管煤气压力上、下限报警信号。

10.1.4通风机供电电源和鼓风机信号控制电源,均应能自动转换。

10.1.5鼓风机室应有直通室外的走梯,底层出口不得少于两个。

10.1.6每台鼓风机应在操作室内设单独控制箱,其馈电线宜设零序保护报警信号。

10.1.7鼓风机轴瓦的回油管路应设窥镜。

10.1.8鼓风机煤气吸入口的冷凝液出口与水封满流口中心高度差,不应小于2.5m;出口排冷凝液管的水封高度,应超过鼓风机计算压力(mmH2O)500mm(室外)1000mm(室内)

10.1.9初冷器冷凝液出口与水封槽液面高度差不应小于2m。水封压力不得小于鼓风机的最大吸力。

10.1.10鼓风机冷凝液下排管的扫汽管,应设两道阀门。

10.1.11蒸汽透平鼓风机应有自动危急遮断器。

10.1.12蒸汽透平鼓风机的蒸汽入口应有过滤器,紧靠入口的阀门前应安装蒸汽放散管,并有疏水器和放散阀,蒸汽调节阀应设旁通管。

10.1.13蒸汽透平鼓风机的蒸汽冷凝器出入口的阀门,不应关闭。

10.1.14清扫鼓风机前煤气管道时,同一时间内只准打开一个塞堵。

10.1.15电捕焦油器内煤气侧电瓷瓶周围宜用氮气保护,其绝缘箱保温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并设有自动报警装置:温度低于100时,发出报警信号;低于90时,自动断电。

10.1.16电捕焦油器应设煤气含氧量超过0.8%时发出报警信号及含氧量超过1.0%时自动断电的联锁;若无自动测氧仪表,应定期测定分析。

10.1.17电捕焦油器的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屏护。

10.2硫铵、粗轻吡啶及黄血盐生产

10.2.1硫酸高置槽与泵房之间,应有料位报警信号或设大于进口管管径的满流管。

10.2.2硫铵饱和器母液满流槽的液封高度,应大于鼓风机的全压。

10.2.3半直接法饱和器生产时,禁止用压缩空气往饱和器内加酸或从饱和器抽取母液。

10.2.4从满流槽捞酸焦油时,禁止站在满流槽上。

10.2.5进入吡啶设备的管道,应设高度不小于1m的液封装置。

10.2.6吡啶的生产、计量及贮存装置应密闭。其放散管应导入鼓风机前的吸气管道,以保证吡啶装置处于负压状态;放散管应设吹扫蒸汽管。

10.2.7吡啶装桶处应设有通风装置和围堰,其地面应坡向集水坑。

10.2.8吡啶产品的保管、运输和装卸,应防止阳光直射和局部加热,并应防止冲击和倾倒。

10.2.9黄血盐吸收塔尾气通过冷凝器和气液分离器后,应导入鼓风机前负压管道。

10.2.10吸收塔进口管道上应装设防爆膜。

10.3粗苯回收

10.3.1粗苯贮槽应密封,并装设呼吸阀和阻火器,或采用其他排气控制措施。入孔盖和脚踏孔应有防冲击火花的措施。

10.3.2粗苯贮槽放散气体,应有处理措施。

10.3.3粗苯贮槽应设在地上,不宜有地坑。

10.4脱硫脱氰

10.4.1常压氧化铁法脱硫,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脱硫箱应设煤气安全泄压装置;

b. 脱硫箱宜采用高架式,装卸脱硫剂应采用机械设备;

c. 废脱硫剂应在当天运到安全场所妥善处理;

d. 停用的脱硫箱拔去安全防爆塞后,当天不得打开脱硫剂排出孔;

e. 未经严格清洗和测定,严禁在脱硫箱内动火。

10.4.2改良蒽醌二磺酸钠法脱硫,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设溶液事故槽,其容积应大于脱硫塔和再生塔的容积之和;

b. 脱硫塔、再生塔和溶液槽等设备的内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c. 进再生塔的压缩空气管和溶液管,均必须高于再生塔液面,且溶液管上应设防虹吸管或采取其他防虹措施;

d. 再生塔与脱硫塔间的溶液管,必须设U形管,其液面高度应大于煤气计算压力(mmH2O)500mm

e. 除沫器排水器的冷凝液排管,应采用不锈钢制作,且不宜有焊缝;

f. 熔硫釜排放硫膏时,其周围严禁明火。

10.4.3TAKAHAX-HIROHAX法脱硫脱氰,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进氧化塔的空气管液封应高于氧化塔的液面,防止溶液进入压缩空气机;

b. 进氧化塔的溶液管液封应高于氧化塔的液面,并应设防虹吸管;

c. 进吸收塔的溶液管液封高度应大于煤气压力;

d. 吸收塔底部必须设有溶液满流管。

11粗苯加工

11.1精苯

11.1.1精苯生产区域宜设高度不低于2.2m的围墙,其出入口不得少于两个,且正门应设门岗。

11.1.2禁止穿带钉鞋或携带火种者以及无有效防火措施的机动车辆进入围墙内。

11.1.3精苯生产区域,不得布置化验室、维修间、办公室和生活室等辅助建筑。

11.1.4金属平台和设备管道应用螺栓连接。

11.1.5洗涤泵与其他泵宜分开布置,周围应有围堰。

11.1.6洗涤操作室宜单独布置,洗涤酸、碱和水的玻璃转子流量计,应布置在洗涤操作室的密闭玻璃窗外。

11.1.7封闭式厂房内应通风良好,设备和贮槽上的放散管应引出室外,并设阻火器。

11.1.8苯类贮槽和设备上的放散管应集中设洗涤吸收处理装置、惰性气体封槽装置或其他排气控制设施。

11.1.9苯类管道宜采用铜质盲板。

11.1.10禁止同时启动两台泵往一个贮槽内输送苯类液体。

11.1.11苯类贮槽宜设淋水冷却装置。

11.1.12各塔空冷器强制通风机的传动皮带,宜采用导电橡胶皮带。

11.1.13初馏分贮槽应布置在库区的边缘,其四周应设防火堤,堤内地面与堤脚应做防水层。

11.1.14初馏分贮槽上应设加水管,槽内液面上应保持0.20.3m水层。露天存放时,应有防止日晒措施。

11.1.15禁止往大气中排放初馏分。

11.1.16送往管式炉的初馏分管道,应设气化器和阻火器。

11.1.17处理苯类的跑冒事故时,必须戴隔离式防毒面具,并应穿防静电鞋或布底鞋,且宜穿防静电服。

11.2古马隆生产

11.2.1古马隆蒸馏釜宜采用蒸汽加热,若采用明火加热,其距精苯厂房和室外设备应不小于30m

11.2.2用氯化铝聚合重苯的室内,禁止无关人员逗留。

11.2.3热包装仓库应设机械通风装置,热包装出口处应设局部排风设施。

11.3苯加氢

11.3.1反应器的主要高温法兰,应设蒸汽喷射环。

11.3.2主要设备及高温高压重要部位,应设有固定式可燃性气体检测仪。

11.3.3莱托尔反应器器壁应涂变色漆,以便发现局部过热。

11.3.4制氢还原态催化剂,严禁接触空气及氧气,停工时应处于氮封状态。

11.3.5取样时应装好静电消除器。

11.3.6加热炉和改质炉烟道废气取样,应用防爆的真空泵。

11.3.7加热炉操作时,炉膛内应保持负压。

11.3.8二硫化碳泵与其电气开关的距离,应大于10m

11.3.9各系统必须用氮气置换,经氮气保压气密性试验合格,其含氧量小于0.5%,方可开工。

12焦油加工

12.1焦油蒸馏

12.1.1蒸馏釜旁的地板和平台,应用耐热材料制作,并应坡向燃烧室对面。

12.1.2蒸馏釜的排沥青管,应与燃烧室背向布置。

12.1.3管式炉二段泵出口,应设压力表和压力极限报警信号装置。焦油二段泵出口压力不得超过1.6×106Pa

12.1.4焦油蒸馏应设事故放空槽,并经常保持空槽状态。

12.1.5各塔塔压不得超过6×104Pa

12.1.6洗涤厂房、泵房和冷凝室的地板、墙裙,以及蒸馏厂房地板,宜砌瓷砖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12.2沥青冷却及加工

12.2.1不得采用直接在大气中冷却液态沥青的工艺。沥青冷却到200以下,方可放入水池。

12.2.2沥青系统的蒸汽管道,应在其进入系统的阀门前设疏水器。

12.2.3沥青高置槽有水时,禁止放入高温的沥青。

12.2.4沥青高置槽下应设防止沥青流失的围堰。

12.2.5凡可能散发沥青烟气的地点,均应设烟气捕集净化装置。净化装置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停止沥青生产。

12.2.6不宜采用人工包装沥青;特殊情况下需要人工包装时,应在夜间进行,并应有防护措施。

12.3工业萘、精萘及萘酐生产

12.3.1萘的结晶及输送宜实现机械化,并加以密封。

12.3.2开工前,工业萘的初、精馏塔及有关管道,应用蒸汽进行置换,并预热到100左右。

12.3.3萘转鼓结晶机传动系统、螺旋给料器的传动皮带和皮带翻斗提升机,均应采取防静电积累的措施;若系皮带传动,应采用导电橡胶皮带。

12.3.4萘转鼓结晶机的刮刀,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12.3.5萘蒸馏釜应设液面指示器和安全阀。

12.3.6禁止使用压缩空气输送萘及吹扫萘管道。

12.3.7脱酚洗油、轻质洗油蒸馏塔的塔压,应控制在5×1057×105Pa之间。

12.3.8热油泵室地面和墙裙应铺瓷砖,泵四周应砌围堰,堰内经常保持一定的水层。

12.3.9热风炉和熔盐炉,应设有温度计和防爆孔。

12.3.10苊汽化器出口温度不得超过规定,并不得突然升高。

12.3.11苊汽化器、氧化器和薄壁冷凝冷却器,应设防爆膜。薄壁冷凝冷却器出口应设尾气净化装置。

12.3.12禁止氧化器熔盐泄漏。

12.3.13输送液体萘的管道,应有蒸汽套或蒸汽伴随管以及吹扫用的蒸汽连接管。

12.4粗酚、轻吡啶、重吡啶生产与加工

12.4.1分解酚盐时,加酸不得过快,若分解器内温度达90,应立即停止加酸。

12.4.2粗酚、轻吡啶、重吡啶的蒸馏釜,必须设有安全阀、压力表(或真空表)和温度计。

12.4.3轻吡啶的装釜操作,必须在常温下进行。

12.4.4吡啶产品装桶的极限装满度,不得大于桶容积的90%

12.4.5酚、吡啶产品装桶处应设抽风装置。

12.4.6分解器和中和器应设放散管。

12.4.7酸槽应集中布置。

12.4.8室外贮槽与主体厂房的净距,应不小于6m

12.4.9接触吡啶产品的设备、管道及隔断阀类配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

12.5粗蒽、精蒽及蒽醌生产

12.5.1蒽的结晶及输送宜实现机械化,并加以密闭。

12.5.2粗蒽生产中,严禁敞开溶解釜入孔加热。

12.5.3Ⅱ蒽油配渣,必须远离配渣槽进行;水份过大时,严禁配渣。

12.5.4蒸发器运行时,严禁打开预热入孔盖。

12.5.5进入汽化器清渣,必须有人监护。

12.5.6蒽醌生产中,热风温度不得超过350,汇合温度不得高于热风温度。

13油品、酸、碱装卸与运输

13.1铁路进化产区和油品装卸站之前,应与外部铁路各设两道绝缘,两道绝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一列车厢的长度。焦化厂铁路与电气化铁路连接时,进厂铁路也应绝缘。化产区内和油品装卸站内的铁路应多处接地,相邻两接地线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00m

13.2铁路油品装卸设备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的要求。

6铁路油品装卸设备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筑物名称

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m)

油泵房

一、二级

8

桶装库房

一、二级

15

变、配电室

一、二级

30

有明火的生产建筑物

一、二、三级

30

13.3装卸栈台、铁轨、车体及鹤管,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措施。

13.4甲、乙类油品铁路装卸栈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装卸栈台两端和每一鹤管旁,应设安全走梯;

b. 装卸栈台上应设带有防护栏杆的活动跨桥;

c. 装卸栈台应处于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d. 在距槽车不小于10m的装卸油管线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门。

13.5装卸油品时,距装卸栈台20m以内禁止机车进入。

13.6铁路运输甲类液体油品时,机车与油罐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用蒸汽机车牵引时必须用二节空车厢隔开,往装卸栈台配车推进时,至少用一节空车厢隔开;内燃或电力机车牵引和推进时,至少用一节空车厢隔开。

13.7汽车槽车的装车鹤管与装车用的缓冲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距装油泵房不得小于8m

13.8汽车进入副油站前应用防火帽将排气管罩上,灌油时不得开动发动机,汽车必须良好接地。

13.9甲类液体装车宜采用自动鹤管装置。

13.10甲、乙、丙类液体装车,应采用有色金属管,管端头宜做成三通,距槽车底壁不大于250mm

13.11灌装苯类时,必须待静电消失方可检尺、取样。静电消散所需静置时间,贮槽容积小于50m3的,不少于5min;小于200m3,不少于10min;小于1000m3,不少于20min;小于2000m3,不少于30min;小于5000m3,不少于60min

13.12不宜采用压缩空气将酸碱卸出槽车或输送到高位槽。

13.13甲类液体、有自燃倾向的液体及输送时易与空气发生化学反应的液体,均不得采用压缩空气输送(压送)和清扫。

13.14使用浓酸和装卸浓酸的地点,应设防酸灼伤的冲洗水龙头。

14检修

14.1在易燃易爆区不宜动火,设备需要动火检修时,应尽量移到动火区进行。

14.2易燃易爆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动火,必须先办动火证。动火前,应与其他设备、管道可靠隔断,清除置换合格。合格标准(体积百分浓度):爆炸下限大于4%的易燃易爆气体,含量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4%者,其含量小于0.2%

14.3在有毒物质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内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物料进出口,有毒物质的浓度必须小于允许值,同时含氧量应在18%22%(体积百分浓度)范围内。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应备好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检修人员必须熟悉防毒面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14.4对易燃、易爆或易中毒物质的设备动火或进入内部工作时,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工作前半小时,工作中应每两小时重新分析一次,工作中断半小时以上也应重新分析。

14.5焦炉煤气设备和管道拆开之前,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进行吹扫和置换;拆开后应用水润湿并清除可燃渣。

14.6检修由鼓风机负压系统保持负压的设备时,必须预先把通向鼓风机的管线堵上盲板。

14.7检修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物料自燃点的密闭设备,不得在停止生产后立即打开大盖或入孔盖。

14.8用蒸汽清扫可能积存有硫化物的塔器后,必须冷却到常温方可开启;打开塔底入孔之前,必须关闭塔顶油汽管和放散管。

14.9检修饱和器时,必须在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堵盲板;堵好盲板之前,禁止使用器内母液。

14.10检修液氨冷冻机时,严禁用氧气吹扫堵塞的管道。

14.11转动设备的清扫、加油、检修和内部检查,均必须停止设备运转,切断电源并挂上检修牌,方可进行。

14.12设备和管道的截止件及配件,每次检修后都应做严密性试验。

14.13不得进行多层检修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采取层间隔离措施。

14.14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作业点下部应采取措施,禁止人员通行和逗留。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

14.15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

14.16夜间检修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15工业卫生

15.1防尘防毒

15.1.1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不得大于10mg/m3,其外排气体的含尘浓度应符合现行工业三废排放标准。

15.1.2作业场所中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

7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最高容许浓度 mg/m3

汽或气体

最高容许浓度

一氧化碳

30

硫化氢

10

30

40

二硫化碳

10

5

氰化氢

0.3

吡啶

4

15.1.3粉碎机室、筛焦楼、贮焦槽、运焦系统的转运站以及熄焦塔应密闭或设除尘装置。

15.1.4除尘设备应同相应的工艺设备联锁,做到比工艺设备先开而后停。

15.1.5焦仓漏嘴的开闭宜远距离操作。

15.1.6生活用水管和蒸汽管,应与生产用水管和蒸汽管分开。

15.1.7焦化厂酚、氰污水总排放口的水质,应符合GB897888规定的排放标准。

15.1.8生产中的废渣,如再生器残渣、酚吡啶残渣、精苯酸焦油渣和生化处理产生的剩余污泥等,应进行综合利用或配入炼焦煤中,不得排入江河湖海。

15.2防暑、降温

15.2.1下列地点应有降温措施:

a. 焦炉炉顶等高温环境下的工人休息室和调火工室;

b. 推焦车、装煤车、拦焦车和熄焦车的驾驶室;

c. 交换机工、焦台放焦工和筛焦工等的操作室。

15.2.2拦焦车的驾驶室,应有隔热措施。

15.2.3必须供给高温作业人员足够的含盐清凉饮料。

15.3通风、采暖

15.3.1多尘、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或甲、乙类生产厂房内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15.3.2甲、乙类生产厂房的排、送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也不应和其他房间的排、送风设备布置在一起。相互隔离的易燃易爆场所,不得使用一套通风系统。

15.3.3火灾或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设备,应用不燃材料制成,并应有接地和清除静电的措施。

15.3.4含有燃烧和爆炸粉尘的空气,应在进入排风机前进行净化。

15.3.5下列场所应安设自动或手动事故排风装置:

a. 回收车间鼓风机房;

b. 苯蒸馏泵房,精苯洗涤厂房和室内, 库房;

c. 吡啶生产厂房、库房和泵房。

15.3.6经常运转的露天移动设备的司机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0

15.3.7闪点28以下的液体(如粗苯、苯、甲苯、二甲苯、二硫化碳和吡啶等)的生产车间或仓库不得采用散热器采暖。

15.4防噪声

15.4.1现有企业作业场所的噪声一般不得超过90dB(A),新建、改建企业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得超过85dB(A)

15.4.2蒸汽透平鼓风机背压汽放散管和罗茨鼓风机等可能超过噪声标准的设备,应采取消声或隔声措施。

15.5防射线

15.5.1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检测、计量和通讯,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有确保放射源不致丢失的措施;

b. 可能受到射线危害的有关人员应配带检测仪表,其最大允许接受剂量当量为每年50mSv(srem)

15.5.2接近最大允许接受剂量的工作人员,每年应至少体检一次,特殊情况应及时检查。

15.5.3射线源存放地点,必须设有明确的标志、警告牌和禁区范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部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莉、刘藜国、魏萍、万成略、穆天齐、方文兰、韦裕国、来长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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