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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2引用标准

GB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7231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57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3基本要求

3.1焦化设施的设计应保证安全可靠,对于危险作业、恶劣劳动条件作业及笨重体力劳动作业,应优先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3.2散发有害物质的设备应进行密闭,避免直接操作。

3.3焦化主体设施的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设计审查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3.4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隐蔽工程,应经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5新建、扩建、改造和大修的焦化设计,必须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并有完整的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投入运行。焦化设施的验收,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3.6对焦化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3.7对焦化作业人员,每隔12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工健康监护卡片”。对身患职业病、职业禁忌或过敏症,符合调离规定者,应及时调离岗位。

3.8存在危险物质的场地,应设醒目的安全标志。

3.9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地方,应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

3.10较高的通行、操作和检修场所,应设平台或防护栏杆。

3.11易燃、易爆或高温明火场所的作业人员禁止穿着化纤服装。

3.12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3.13禁止使用轻油、洗油、苯类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或有毒液体擦洗设备、用具、衣物及地面。

4厂址、厂区和厂房

4.1厂址选择

4.1.1焦化厂应位于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定,一般不小于1000m

4.1.2冶金联合企业中的焦化厂,不宜位于联合企业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主要建筑物应尽量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在矿区建厂时,厂区应避开陷落区,并符合爆破安全距离的要求。

4.1.4厂址标高应高出计算水位(设计水位+壅水高度+波浪高)0.5m

4.2厂区布置

4.2.1焦炉炉组纵轴宜与当地最大频率风向成最小夹角。

4.2.2回收车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距中小型焦炉不应小于30m

4.2.3精苯车间不宜布置在厂区中心地带,与焦炉炉体净距不得小于50m

4.2.4煤场和焦油车间宜设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应布置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缘。

4.2.5甲、乙、丙类物品库房之间以及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遵守GBJ16-87的规定。

4.2.6距甲、乙、丙类油库20m以内,不得设铁路道岔。

4.2.7禁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

4.3厂房建筑

4.3.1焦化厂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应遵守表1的规定。

1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备煤

炼焦

化产回收

粗苯加工

焦油加工

集气管计器房,吸气管道,复热式焦炉地下室,侧喷式焦炉烟道走廊,焦炉煤气交换机室、煤气管沟、煤气预热器室、煤气水封室

初冷器,鼓风机室,电捕焦油器,硫铵饱和器,洗萘塔、终冷塔、洗氨塔、洗苯塔、脱硫塔等煤气区域,粗苯生产装置区、贮槽区、装车站,吡啶生产装置区和油库区,溶剂脱酚(用易燃溶剂)生产装置区及溶剂贮槽区,直接式仪表室

生产装置区,油库区,化验室

高炉煤气单热式焦炉地下室、烟道走廊、煤气管沟、水封室,高炉煤气交换机室

硫磺库房,蒸氨装置 区,氨压缩机房,浓氨水贮槽、装车站

焦油管式炉,蒸馏装置区,沥青高置槽,沥青加热炉,沥青反应釜,萘管式炉,酚精制,萘酐蒸馏及冷凝冷却装置区,结晶室,产品槽及泵房,精萘厂房

煤场,贮槽,胶带输送机通廊及转运站,配煤室,装卸煤区域,破碎粉碎机室

化验室,冷凝泵房,氨水泵房

焦油馏分冷却区及泵房,馏分洗涤室,蒽醌心机室,蒽库房,化验室

4.3.2易燃与可燃性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贮槽一侧不应设门窗。

4.3.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须采用封闭式建筑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

4.3.4容易积存可燃性粉尘的厂房、胶带输送机通廊的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扫。

4.3.5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4.3.6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4.3.7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得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得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得小于0.6m

5消防设施

5.1大中型焦化厂宜设消防站,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

5.2粗苯生产、粗苯加工和焦油加工等主要火灾危险场所,应有直通消防站的报警信号或电话,并应有灭火设施。

5.3下列场所应设消防灭火系统:

a. 粗苯、精苯贮槽区,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槽区周围应有消防给水系统;

b. 粗苯和精苯的洗涤室、蒸馏室、原料泵房、产品泵房、贮槽室、精萘、工业萘、萘酐及焦油油泵房,精萘和工业萘的转鼓结晶机室、吡啶贮槽室、装桶间,均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

c. 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萘酐生产中的汽化器、氧化器、薄壁冷却器,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

d. 二甲酚、蒽、沥青、酚油等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贮槽或其他设备和管道易泄漏着火地点,应设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

5.4灭火蒸汽管线蒸汽源的压力,不应小于6×105Pa(6.12kg/cm2),其操纵阀门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

5.5泡沫混合液管线宜地上敷设,不得从槽顶跨越。与泡沫发生器连接的立管段应固定在槽壁上,防火堤内的水平管段应敷设在管墩管架上,但不得固定。

5.6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应不少于两条。

5.7多层生产厂房应设消火栓和消防水泵,塔区各层操作平台应有小型灭火机并宜设蒸汽灭火接头。

5.8甲、乙、丙类液体贮槽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距槽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槽可使用的数量内。

5.9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小型灭火机,其数量应不小于表2的规定,灭火机应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点。

2小型灭火机设置数量

场所

设置数量(/km2)

备注

甲、乙类露天生产装置

710

丙类露天生产装置

56

甲、乙类生产建筑物

20

丙类生产建筑物

12

甲、乙类仓库

12

丙类仓库

10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栈台

1015m设一个

可设置干粉灭火机

6电气设施

6.1防火防爆

6.1.1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应遵守表3的规定。

3主要爆炸危险场所等级

车间

场所或装置

等级

室外

室内

炼焦

集气管直接式计器室

2

焦炉地下室

2

烟道走廊

下喷式

2

侧喷式

1

煤塔、炉间台和炉端台底层

2

煤气预热器室、煤气水封室

2

化产回收

初冷器

2

鼓风机

1

电捕焦油器

2

硫铵饱和器

2

吡啶回收装置及贮槽

2

溶剂脱酚

萃取塔、碱洗塔、油水分离器

2

溶剂贮槽

1

泵房

1

洗萘、终冷、洗氨、洗苯等塔

2

蒸氨装置

2

氨水泵房

2

浓氨水槽

2

粗苯

蒸馏装置

2

洗涤泵房

2

2

产品泵房(单设或洗涤泵房共用)

1

油水分离器及贮槽

2

脱硫塔

脱硫剂再生装置

氨压缩机房

1

煤气放散装置

粗苯加工

精苯

蒸馏装置

2

洗涤装置

1

酸焦油蒸吹装置

2

苯加氢

氢压机室

1

蒸馏、加氢、脱硫装置

2

氢气柜

2

古马隆

重苯、轻溶剂贮槽

2

泵房

2

聚合釜

2

油库区

泵房

1

装车台、洗车台

1

贮槽

1

2

装桶间

0

1

6.1.2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及有关规程与规范的规定。

6.1.3无法得到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而采用代用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6.1.4变电所和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场所及贴邻其建造,但供上述场所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则可一面贴邻建造。已设在爆炸危险场所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也应用防火墙隔开。

6.1.5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6.1.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若需设电缆沟,则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的措施,进入变、配电室的电缆沟入口处,应予填实密封。

6.1.7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设检修电源。

6.1.8精苯车间应使用铜质导线和电缆。所有导线和电缆,五年内至少做一次绝缘试验,大修时,必须全部更新。

6.1.9初馏分库房内禁止安装任何电气设备和导线,库房外布线也应穿管安装。

6.2防触电

6.2.1设备的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后的地板,应铺设绝缘板。变、配电室和电磁站,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杆等。

6.2.2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m;低于3.5m的,其下部应设防护网。防护网应良好接地。

6.2.3车辆上电磁站的人行道净宽,不得小于0.8m。裸露导体布置于人行道上部且离地面高度小于2.2m时,其下部应有隔板,隔板离地应不小于1.9m

6.2.4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的外壳和电线的金属护管,应有接零或接地保护以及漏电保护器。

6.2.5电动车辆的轨道应重复接地,轨道接头应用跨条连接。

6.2.6行灯电压不得大于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则电压不得大于12V。安全电压的电路必须是悬浮的。

6.3照明

6.3.1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置照明。

6.3.2车辆及其附近的照明,不应使司机感到眩目。

6.3.3甲、乙类液体贮槽区,应采用从非爆炸危险区高处投光照明,甲类液体贮槽区需要局部照明时,应采用防爆灯。

6.3.4作业场所的照度不得低于表4的规定。

4 主要作业场所的照度 lx

车间和作业场所

最低照度

露天贮煤场,焦炉炉顶及两侧操作平台,回收和精制车间的露天装置区

3

沥青池,解冻库,装卸台,卸料栈桥,楼梯间和走廊

5

受煤坑翻车机室,车库,转运站,凉焦台,炉间台和炉端台,胶带输送机通廊,材料库,通风柜,受煤坑下通廊

10

破、粉碎机室,配煤室,贮煤槽顶,焦炉地下室,焦炉烟道走廊,筛焦楼,熄焦泵房,回收和精制车间的室内

20

6.3.5下列场所应设事故照明:

a. 受煤坑地下通廊、翻车机室底层;

b. 焦炉交换机室、地下室、烟道走廊;

c. 回收车间鼓风机室;

d. 精苯车间;

e. 中央变电所和集中控制的仪表室。

6.3.6正常照明中断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切换。

6.3.7生产装置上的照明灯,不宜面对可燃气体(蒸气)的放散管、贮槽顶部人孔(观察孔)和管道法兰盘,也不宜装在可能喷出可燃气体的水封槽和满流槽上部。

6.4通讯和仪表

6.4.1下列单位(或岗位)之间应设直通电话或直通讯号:

a. 厂调度室与各车间、工段、重要岗位及热力供应、电力供应、水力供应、煤气防护、消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

b. 集中控制台与有关设备;

c. 受煤与贮煤有关岗位;

d. 运焦与筛焦有关岗位;

e. 鼓风机、焦炉交换机与联合企业煤气管理部门。

6.4.2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导管不得直接进入仪表室,应通过变送器把信号引进仪表室。

7化工装置

7.1通用规定

7.1.1化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筑物内。

7.1.2贮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下列醒目的标志:

贮槽:编号、名称、允许最小上空高度、允许最高温度;

塔器:编号、名称、允许最大压力、温度;

其他设备:编号、名称。

7.1.3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7.1.4各塔器、容器和管线的放散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筑物2m以上;

b. 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c. 煤气放散管,应遵守GB622286的有关规定。

7.1.5拟放散的气体、蒸气宜按种类分别集中,并经净化处理后再放散。

7.1.6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放散管末端应设阻火器。

7.1.7生产、贮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接地装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管线至少两端接地;

b. 直径小于20m的贮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

c. 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Ω,兼作防雷的,应遵守GBJ5783的有关规定;与其他用途的接地极共用时,应取其中数值最小者。

7.1.8停产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线等,应清扫干净,并应打开放散管和隔断对外连接;报废不用的,扫干净后应立即拆除。

7.1.9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线,其保温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并应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

7.1.10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7.1.11不能自动调节液位的塔器,应设液封。

7.1.12塔器的窥镜、液面计,其玻璃应能耐高温,并应严密。

7.1.13管式炉点火前,必须确保炉内无爆炸性气体。

7.1.14管式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煤气供应:

a. 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

b. 炉内火焰突然熄灭;

c. 烟筒()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

d. 炉管漏油。

7.1.15一切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告牌。

7.1.16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其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

7.1.17在同一轨道上行走的两台设备,必须有防止碰撞的信号或自动联锁装置。

7.1.18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闸。

7.1.19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防护栏杆。

7.1.20安全装置不全不允许启动的设备,均应设安全联锁装置。

7.1.21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的转动设备,应设手动时自动断电联锁。手动操作前,应拉下设备的电源开关。

7.2管线

7.2.1全厂性的工艺管线,宜集中布置形成管线带,并采用地上架设。

7.2.2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线,不得穿过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和休息室,不宜穿过与该管线无关的贮槽区或生产厂房。

7.2.3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线,不宜地下敷设;需用管沟敷设时,在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妥善隔断。管沟内不得积聚可燃气体、蒸气。

7.2.4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

7.2.5蒸汽管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架设时,蒸汽管应架设在上方。

7.2.6输送易凝、可燃液体的管道及阀门均应保温,禁止使用明火烘烤。

7.2.7甲、乙、丙类液体或有毒液体管道,禁止采用填料补偿装置。

7.2.8阀门安装位置不应妨碍本身的拆装、检修和生产操作,手轮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宜为(1.2m)。阀门的数量应保证每台设备或机组均能可靠地隔断。

7.2.9阀门应有开、关旋转方向和开、关程度的指示,旋塞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

7.2.10禁止用管道上的调节配件代替隔断阀门,禁止以关阀门代替堵盲板。

7.2.11事故排放管应坡向事故排放贮槽,管道上尽量少设弯头、支管,除设备附近的隔断阀门外,沿排放管全长都不应设旋塞和阀门。

7.2.12敷设在煤气鼓风机电机专用通风机的吸风口附近的蒸汽管道,禁止安设阀门和法兰等连接件。

7.2.13盲板和其垫圈的手柄应有明显区别。

7.2.14穿过防火堤的管道,其管沟必须填平。禁止与油库无关的管道穿过其防火堤。

7.2.15禁止利用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管道作零线或接地线。

7.2.16水、蒸汽、空气等辅助管线与甲、乙、丙类液体或有毒液体、可燃气体的设备、机械、管线连接时,若有发生倒流的可能,则应在辅助管线上安装逆止阀。

7.2.17引入煤气管道上的蒸汽吹扫管,使用后,必须严格与煤气管道隔绝。

7.2.18供油泵在停电、停汽或其他情况下可能发生倒流时,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逆止阀。

7.2.19酸、碱、酚和易燃液体的输送泵,应用机械密封;若用填料盒密封,应加保护罩。

7.2.20酸、碱、酚及高温液体管道的法兰应加保护罩,法兰位置应尽量避开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

7.2.21污水总排出管应设水封井。全厂性下水道的干管、支干管,在各区(装置区、贮槽区、辅助生产区)之间,应用水封井隔开;水封井之间管道长度不应超过300m

7.2.22管线涂色应遵守GB723187的规定。

7.3贮槽

7.3.1贮槽的布置及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87的规定。

7.3.2带盖贮槽应设放散管,可能堵塞的放散管应设蒸汽吹扫管。

7.3.3容量大于100m3的贮槽宜分别设走梯。

7.3.4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贮槽或贮槽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防火堤内贮槽的布置不宜超过两行,但单槽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高于120的液体贮槽,可不超过四行;

b. 防火堤内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槽的容量,但对于浮顶槽,可不小于最大贮槽容量的一半;

c.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贮槽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槽壁高的一半。卧式贮槽至防火堤内侧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d. 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其实际高度应比按有效容积计算的高度高0.2m

e. 沸溢性液体地上、半地下贮槽,每个贮槽应设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f. 含油污水排水管出防火堤处应有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阀门等封闭装置。

7.3.5闪点高于120的液体贮槽,桶装乙、丙类液体的堆场,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均可不设防火堤,但应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7.3.6贮槽组内,甲类与乙、丙类液体贮槽之间应设分隔堤,其高度不得低于0.5m,且比防火堤低0.3m

7.3.7酸、碱和甲、乙、丙类液体高位贮槽,应设满流槽或液位控制装置。

7.3.8甲、乙类液体贮槽的注入管,应有消除静电的措施。

7.3.9甲、乙、丙类液体贮槽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若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3.10甲、乙、丙类液体贮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

5甲、乙、丙类液体贮槽之间的防火间距 m

液体类别

间距

单槽容量(m)

固定顶槽

浮顶贮槽

卧式贮槽

地上式

半地上式

地下式

甲乙类

1000

0.75D

0. 5D

0.4D

0.4D

不小于0.8

1000

0.6D

丙类

不限

0.4D

不限

不限

注: D为相邻立式贮槽中较大槽的直径(m);矩形贮槽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7.3.11露天甲类液体贮槽区立式贮槽的走台通道,不宜从贮槽顶部通过。

7.3.12浓硫酸贮槽顶部应设脱水器,或采用其他防水措施,槽底的吸出管应设两道阀门。

8备煤

8.1受煤

8.1.1解冻所和卸煤栈桥的煤车出入口,应设信号灯。

8.1.2解冻所不得1人操作。

8.1.3翻车机应设事故开关、自动脱钩装置、翻转角度极限信号和开关,以及人工清扫车厢时的断电开关,且应有制动闸。

8.1.4翻车机转到90°时,其红色信号灯熄灭前禁止清扫车底。翻车时,其下部和卷扬机两侧禁止有人工作和逗留。

8.1.5重车和空车铁牛前后,应设行程限位开关和信号装置,并应有制动闸。

8.1.6用铁牛牵引时,其轨道上应设活动挡车器。

8.1.7严禁在车厢撞挂时上下车。

8.1.8螺旋卸煤机和链斗卸煤机应设夹轨器。

8.1.9螺旋卸煤机的螺旋和链斗卸煤机的链斗起落机构,应设提升高度极限开关。

8.1.10卸煤机械离开车厢之前,禁止扫煤人员进入车厢内工作。

8.2贮煤

8.2.1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和管理:应遵守GB606785的有关规定。

8.2.2堆取料机应设下列装置:

a. 风速计;

b. 防碰撞装置;

c. 运输胶带联锁装置;

d. 与煤场调度通话装置;

e. 回转机构和变幅机构的限位开关及信号;

f. 手动或具有独立电源的电动夹轨钳。

8.2.3堆取料机供电地沟,应有保护盖板或保护网,沟内应有排水设施。

8.2.4禁止推土机横跨门式起重机轨道。

8.2.5煤堆应有防止自燃的措施,煤堆上宜喷覆盖剂或水。

8.2.6煤槽上部的入孔应设金属盖板或围栏,煤流入口应设篦子,受煤槽的篦格不得大于0.2×0.3m,翻车机下煤槽篦格不得大于0.4×0.8m,粉碎机后各煤槽篦缝不得大于0.2m

8.2.7煤槽的斗嘴应为双曲线形,煤槽应设振煤装置。

8.2.8地下通廊应有防止地下水浸入的设施,其地坪应坡向集水沟,集水沟必须设盖板。

8.2.9煤塔顶层除胶带通廊外,还应另设一个出口。

8.2.10进入煤槽、煤塔扒煤或清扫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且必须有人监护。人工捅料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3配煤、破碎及粉碎

8.3.1配煤操作宜自动化。

8.3.2配煤盘下的胶带输送机与配煤斗槽立柱之间的距离,在跑盘一侧不得小于1m

8.3.3粉碎机前应设电磁分离器。

8.3.4破碎机和粉碎机,应有电流表、电压表及盘车自动断电的联锁。

8.3.5锤式粉碎机应有打开上盖的起重装置。

8.3.6焊锤间应设带有净化器的抽风机。

8.3.7粉碎机运转时,禁止打开其两端门和小门。

8.4成型煤

8.4.1混煤机、混捏机和成型机,应设电流表、电压表、超负荷自动停机的联锁及相互自动联锁装置。

8.4.2进入混煤机的沥青配管应全封闭,并安装蒸汽保温管。

8.4.3热态中不得进行点检、清扫等作业。

8.4.4混捏机外壁应安装保温材料。

8.4.5成型机应设门开机停的联锁装置。

8.4.6各机进出口和网式输送机,应设置带净化器的抽风机。

8.4.7网式输送机应设断链检测器。

8.5运煤

8.5.1胶带输送机及有关设施,应有按工艺要求启动或停止的顺序联锁,宜集中操作、集中控制。

8.5.2胶带输送机应有下列装置:

a. 胶带打滑、跑偏及溜槽堵塞的探测器;

b. 机头、机尾自动清扫装置;

c. 倾斜胶带的防逆转装置;

d. 紧急停机装置;

e. 自动调整跑偏装置。

8.5.3胶带输送机通廊两侧的人行道,净宽不得小于0.8m,如系单侧人行道,则不得小于1.3m。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入孔或敷设蒸汽管、水管等妨碍行走的管线。

8.5.4胶带通廊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筑。

8.5.5沿胶带走向每隔50100m,应设一个横跨胶带的过桥。过桥走台平面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6m

8.5.6胶带输送机侧面的人行道,其倾角大于6°的,应有防滑措施;大于12°的,应设踏步。

8.5.7运输胶带宜加罩。未加罩的,应在机架两侧的下列地点,设置钢制挡板:

a. 人工挑拣杂物处;

b. 电磁分离器下需要人工拣出铁物处;

c. 起落胶带分流器及清扫溜槽处;

d. 人工跑盘和人工采样处;

e. 其他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

8.5.8胶带输送机支架的高度,应使胶带最低点距地面不小于400mm

8.5.9胶带输送机的传动装置、机头、机尾和机架等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1m。机头、机尾和拉紧装置应有防护设施。

8.5.10采用长溜槽运煤,应设防堵振煤装置。

8.5.11需人工清扫的溜槽,上部应设平台。

8.5.12胶带卸料小车应设夹轨钳,其轨道两端应有限位开关。

8.5.13胶带输送机运行时,禁止用铁锹等工具处理、清理转动部位。

9炼焦

9.1焦炉

9.1.1焦炉炉顶表面应平整,纵、横拉条不得突出表面。

9.1.2焦炉应采用水封式上升管盖、隔热炉盖等措施。

9.1.3炉端台顶部应设操作工人休息室。

9.1.4无汽化冷却的上升管,必须设防热挡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9.1.5上升管汽化冷却装置及其附件的设计、制造、施工、验收和管理,应遵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9.1.6上升管汽化冷却装置水套缺水时,必须通蒸汽降温后,方可送水。

9.1.7焦炉宜采用双集气管。在对着上升管管口的横贯管管段下部宜设防火罩。

9.1.8集气管的放散管应高出走台5m以上,其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进行。

9.1.9集气管应设事故用工业水管,操作台上部应设清扫孔。

9.1.10禁止在距打开上升管盖的炭化室5m以内清扫集气管。

9.1.11上升管、桥管、集气管和吸气管上的清扫孔盖和活动盖板等,均应用小链与其相邻构件固定。

9.1.12清扫上升管、桥管宜机械化,清扫集气管内的焦油渣宜自动化。

9.1.13上升管盖、桥管承插口、装煤孔、炉门和小炉门等,应采取防止冒烟的措施。

9.1.14煤塔漏嘴不宜采用煤气火焰保温。若采用煤气火焰保温,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9.1.15余煤提升机前的余煤斗,应有篦缝不大于0.2m的篦子。

9.1.16单斗余煤提升机,应有上升极限位置报警信号、限位开关及切断电源的超限保护装置。

9.1.17单斗余煤提升机正面(面对单斗)的栏杆,不得低于1.8m,栅距不得大于0.2m

9.1.18单斗余煤提升机下部,应设单斗悬吊装置。地坑的门开启时,提升机应自动断电。

9.1.19单斗余煤提升机的单斗,停电时,应能自动锁住。

9.1.20焦炉机侧、焦侧消烟梯子或平台小车(带栏杆),应有安全钩。

9.1.21焦炉机侧、焦侧操作平台,应设灭火风管,不得有凹坑或凸台。

9.1.22在不妨碍车辆作业的条件下,机侧操作平台应设一定高度的挡脚板。

9.1.23炉门上下横铁之间应有拉杆,横铁与炉框钩之间应有自动锁住装置。

9.1.24炉门修理站旋转架,上部应有防止倒伏的锁紧装置或自动插销,下部应有防止自行旋转的销钉。

9.1.25炉门修理站卷扬机上的升、降开关,应与旋转架的位置联锁,并能点动控制;旋转架的上升限位开关必须准确可靠。

9.1.26地下室、烟道走廊、交换机室、预热器室和室内煤气主管周围,严禁吸烟。

9.1.27烟道走廊出入口,必须设在煤塔、炉间台的机侧或炉端台的尽头处。

9.1.28烟道走廊外设有电气滑触线时,烟道走廊窗户应用铁丝网防护。

9.1.29地下室应加强通风,其两端应有安全出口。

9.1.30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

9.1.31地下室煤气管道的冷凝液排放旋塞,不得采用铜质的。

9.1.32地下室煤气管道末端应设自动放散装置,放散管的根部设清扫孔。

9.1.33地下室焦炉煤气管道末端应设防爆装置。

9.1.34烟道走廊和地下室,应设换向前3min和换向过程中的音响报警装置。

9.1.35交换机室或仪表室不应设在烟道上。用高炉或发生炉煤气加热的焦炉,其交换机室应配备隔离式防毒面具。

9.1.36煤气调节蝶阀和烟道调节翻板,应设有防止其完全关死的装置。

9.1.37交换开闭器调节翻板应有安全孔,保证蓄热室封墙和交换开闭器内任何一点的吸力均不低于5Pa

9.1.38高炉煤气因低压而停止使用后,在重新使用之前,必须把充压的焦炉煤气全部放散掉。

9.1.39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焦炉加热:

a. 煤气主管压力低于500Pa

b. 烟道吸力下降,无法保证蓄热室、交换开闭器等处吸力不小于5Pa

c. 换向设备发生故障或煤气管道损坏,无法保证安全加热。

9.1.40用一氧化碳含量高的煤气加热焦炉时,若需在地下室工作,应定期对煤气浓度进行监测。

9.1.41禁止在烟道走廊和地下室带煤气抽、堵盲板。

9.1.42从下往上观看下喷火道内砖煤气管道,应佩戴防护眼镜。

9.2焦炉机械

9.2.1推焦车、拦焦车、熄焦车、装煤车,开车前必须发出音响信号;行车时严禁上、下车;除行走外,各单元宜能按程序自动操作;司机室内,应铺设绝缘板。

9.2., 2推焦车、拦焦车和熄焦车之间,应有通话、信号联系和联锁。

9.2.3推焦车、装煤车和熄焦车,应设压缩空气压力超限时空压机自动停转的联锁。司机室内,应设风压表及风压极限声、光信号。

9.2.4推焦车推焦、平煤、取门、捣固时,拦焦车取门时以及装煤车落下套筒时,均应设有停车联锁。

9.2.5推焦车和拦焦车宜设机械化清扫炉门、炉框以及清理炉头尾焦的设备。

9.2.6推焦车应设机侧工人休息室。

9.2.7应沿推焦车全长设能盖住与机侧操作台之间间隙的舌板,舌板和操作台之间不得有明显台阶。

9.2.8推焦杆应设行程极限信号、极限开关和尾端活牙或机械档。带翘尾的推焦杆,其翘尾角度应大于90°,且小于96°。

9.2.9平煤杆和推焦杆应设手动装置,且应有手动时自动断电的联锁。

9.2.10推焦中途因故中断推焦时,熄焦车和拦焦车司机未经推焦组长许可,不得把车开离接焦位置。

9.2.11煤箱活动壁和前门未关好时,禁止捣固机进行捣固。

9.2.12拦焦车和焦炉焦侧炉柱上应分别设安全挡和导轨。

9.2.13导焦栅宜能与拦焦车车体自由脱开,并位于拦焦车靠熄焦塔的一侧。

9.2.14熄焦车司机室应设有指示车门关严的信号装置。

9.2.15寒冷地区的熄焦车轨道应有防冻措施。

9.2.16装煤车与炉顶机、焦两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800mm

9.2.17交换传动装置必须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交换机应设有手动装置。

9.3熄焦

9.3.1湿法熄焦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粉焦沉淀池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水沟应有盖板;

b. 凉焦台应设水管;

c. 禁止使用未经二级(生物)处理的酚水熄焦;

d. 粉焦抓斗司机室宜设在旁侧。

9.3.2干法熄焦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干熄焦装置必须保证整个系统的严密性,投产前和大修后均应进行系统气密性试验;

b. 余热锅炉及其附件的设计、制造、施工、验收,均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c. 干熄炉排出装置外应通风良好,运焦胶带通廊宜设置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

d. 干熄焦装置最高处,应设风向仪和风速计。风速大于20m/s时,起重机应停止作业。起重机轨道两端应设置固定装置;

e. 横移牵引装置、提升机和装入装置,应设限位和位置检出装置;

f. 惰性气体循环系统的一次除尘器、锅炉出口和二次除尘器上部,应设防爆装置;

g. 干熄焦装置应设循环气体成分自动分析仪,对一氧化碳、氢和氧含量进行分析记录;

h. 进入干熄炉和循环系统内检查或作业前,应关闭同位素射线源快门,进行系统内气体置换和气体成分检测。一氧化碳浓度在50ppm以下,含氧量大于18%,方可进入,进入时,应携带检测仪器和与外部联络的通讯工具;

i. 二次除尘器顶部等死角处,应设放散阀门;

j. 运行中检修排出装置时,应戴防毒面具;

k. 严禁在防爆孔和循环气体放散口附近停留。

9.4焦处理

9.4.1筛焦楼下运焦车辆进出口,应设信号灯。

9.4.2敞开式的胶带通廊两侧,应设防止焦炭掉下的围挡。

9.4.3运焦胶带应符合本规程8.5的有关规定。

9.4.4运焦胶带应为耐热胶带,皮带上宜设红焦探测器、自动洒水装置及胶带纵裂检测器。

9.4.5严禁向胶带上放红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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