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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情年终况总结

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成立一年多来,召开了四次会议,研究部署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各成员单位加强了领导和协调,建立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加大了煤矿安全技改投入,组织了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政策措施,在全国开展了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经过上下共同努力,1-9月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完成较好,瓦斯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总体呈稳定下降的趋势。由于我国95%以上的煤炭是井工开采,其中约一半是高瓦斯矿井,现有科技水平还难以做到准确预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全国仍有2万多座矿井,绝大多数是小煤矿,生产力水平总体较低;四季度煤炭产销进入旺季,一些单位和企业放松了安全管理,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思想倾向抬头,导致进入10月份以来,一些地方瓦斯事故出现反弹。山西、黑龙江、吉林、甘肃、云南等地接连发生多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说明我们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基础还很不扎实,有待进一步落实和深入。

一、煤矿瓦斯事故和抽采利用基本情况

1-10月,全国煤矿共发生瓦斯事故265起、死亡987人,同比减少94起、707人,分别下降26%、42%。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瓦斯事故99起,死亡472人,同比增加5起、55人,分别上升5.3%、13.2%,一次死亡10人以上瓦斯事故16起、死亡247人,同比减少12起、240人,分别下降43%、50%。

总体来看,1-10月煤矿瓦斯事故指标在控制范围内,瓦斯抽采利用完成情况与目标有差距。

1-10月,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为283起,1271人,实际瓦斯事故比控制指标减少18起、284人,减少6%、22%。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广西、四川、贵州、重庆、陕西、甘肃、新疆等16个省(区、市)瓦斯事故起数控制在指标范围内。北京、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四川、贵州、重庆、陕西、新疆等15个省(区、市)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指标范围内,其中,北京、江苏、浙江等3个省(市)没有发生瓦斯事故。河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云南、青海、宁夏等9个省(区)没有完成瓦斯事故起数控制指标。内蒙古、吉林、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广西、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11省(区)没有完成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10月,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目标为抽采33亿立方米,利用12亿立方米。1-10月,全国煤矿瓦斯年累计抽采瓦斯32亿立方米,利用7.5亿立方米,利用率为23%。分别完成预定目标的97%和63%。山西、辽宁、安徽、贵州、重庆5个省(市)抽采量超过2亿立方米,其中山西省抽采量近14亿立方米。黑龙江、河南2个省瓦斯抽采量超过1亿立方米。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甘肃、宁夏7个省(区)完成了1-10月的瓦斯抽采目标,其中河北、吉林、黑龙江、甘肃完成情况较好,1-10月抽采量已经完成了全年的抽采目标。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四川、贵州、云南、重庆、陕西、新疆等10个省(区)没有完成抽采目标,其中内蒙古、四川、陕西、新疆仅分别完成1-10月抽采目标的23%、58%、61%和50%。山西、辽宁和重庆的利用量超过1亿立方米,分别为2.67亿立方米、1.44亿立方米和1.22亿立方米。河北、重庆、甘肃、宁夏等4个省(区、市)完成了1-10月的瓦斯利用目标,其中甘肃、重庆完成情况较好,1-10月利用瓦斯分别为1966万立方米和12211万立方米,均超过全年利用目标。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等13个省(区)没有完成1-10月的瓦斯利用目标,其中内蒙古、新疆瓦斯利用量为零。

二、今年以来煤矿瓦斯防治主要工作

(一)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考核体系。

今年2月27日,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决定,建立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抽采利用目标考核体系。我们下发了《2006年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抽采利用目标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6]579号),对重点地区煤矿瓦斯事故和抽采利用情况实行考核通报。我们已经对今年一季度、上半年和前三季度的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抽采利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通报。

(二)完成了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经过近一年的工作,在充分调研、开展课题研究、广泛吸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完成了《规划》编制工作。5月31日,发展改革委第116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原则通过《规划》。6月12日,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06]1044号文件印发《规划》。大多数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煤层气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分解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确保先抽后采、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落到实处。山西省制定了《煤层气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规划2010年抽采量要达到55亿立方米,利用量51亿立方米。

(三)制定了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政策措施。

我们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研究上报了若干政策措施,从项目核准、建设用地、勘查开采、产品定价、税费支持、并网发电、扩大民用等方面提出了建议。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正式印发。近期,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又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落实。目前,有关部门即将出台或正在研究制订实施细则。煤矿安监局制订的煤矿瓦斯抽采基本要求即将颁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提出的煤层气抽采利用税费支持政策建议上报国务院待批,国土资源部制订的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正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鼓励瓦斯发电上网电价的措施,环保总局负责研究的煤层气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已经下达计划。江西省出台了《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决定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财政资金用于奖励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

(四)组织召开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

6月21-22日,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科技部联合在山西晋城市召开了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在全国煤矿产生了积极而广泛的影响。会议推广了晋城等地抽采利用煤层气的先进经验,推介瓦斯治理和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9月21-22日,瓦斯办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座谈会。江西、山西、辽宁、黑龙江、贵州、重庆、甘肃等7个省(市)的煤矿瓦斯防治办公室负责同志,淮南、阳泉、晋城、松藻、盘江、水城和抚顺等大型煤炭企业的负责同志就贯彻落实晋城现场会精神等作了交流。

(五)组织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建设。

在体制创新方面,加快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发展改革委已批复了国家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资金申请报告;煤层气开发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正在细化组建方案,完善建设思路。在示范工程建设方面,发展改革委会同煤矿安监局组织专家评审,筛选出了10个具有示范意义、条件比较成熟的示范工程项目,即在淮南、沈阳矿区开展高瓦斯、高地温、高地压条件下煤层群开采的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在松藻、郑州、抚顺、焦作矿区开展严重突出矿井的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在淮北、阳泉矿区开展自然发火严重高瓦斯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在晋城、鹤岗矿区开展先抽采煤层气、后开采煤炭,煤炭与煤层气共采示范工程建设。在技术和装备研发方面,发展改革委会同煤矿安监局组织开展松软突出煤层钻进设备、井下水平长钻孔设备、低透气性煤层增透技术、低浓度瓦斯安全输送技术与设备、远距离防突控制钻机、地面欠平衡车载钻机、瓦斯抽采风流监测与智能控制等8项重大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科技部在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重大专项中安排了10项煤矿瓦斯防治、煤层气勘探开发等技术和装备研究。工程院组织30多位院士和煤矿安全专家成立课题组,研究完成了《煤矿灾害防治的技术及对策研究》咨询报告,提出了12个方面的关键技术攻关和8个方面的基础研究课题。

(六)加大煤矿安全技改投入。

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加大煤矿安全改造的投入。2006年1-10月,全国各类煤矿企业共提取安全费用约200亿元,使用约180亿元,预计全年提取安全费用将超过240亿元。提取标准为5-50元/吨不等,平均16元/吨左右。2006年安排煤矿安全改造项目536个,项目总投资135亿元,其中国债资金25亿元,地方政府配套资金7亿元,企业自筹资金103亿元;安排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项目10个,钅孔芡蹲蚀?0亿元,其中国债资金4.45亿元,企业自筹资金25.55亿元;安排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技术研发与装备制造示范工程项目8个,项目总投资2.5亿元,其中国债资金0.55亿元,企业自筹资金1.95亿元。

(七)推动煤层气管网建设。

“十一五”期间,全国规划建设煤层气输气管道10条,线路总长1441公里,设计总输气能力65亿立方米。目前,晋城煤业集团修建的沁水-晋城煤层气管线已经开工建设,全长51公里,年输气能力8亿立方米,明年一季度建成。中联公司牵头开展的山西省端氏-晋城-河南省博爱煤层气管线项目,全长120公里,设计年输气10亿立方米,前期准备工作正在进行。

(八)研究解决煤层气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是针对影响煤层气发展的矿权重叠问题,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开展了煤层气与煤炭资源矿权交叉(重叠)问题研究,初步提出了促进煤层气和煤炭协调开发的对策。二是组织开展了煤层气对外合作的专题研究,提出了深化煤层气对外合作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三是初步提出了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的监管办法,加强中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的监管管理,推进煤层气开发利用,促进煤层气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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