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石油天然气企业从油田伴生气和气田的凝液中生产油气田液化石油和稳定轻烃等产品已很普遍。由于天然气凝液的成分随原料气和工艺不同而变化,国内目前尚无天然凝液的安全管理标准,一些单位和个人将其认为是常压液体,以致酿成很大的事故。为加强天然气凝液生产、储存、充装、运输及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庆石油管理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景轩、王秀峰、高铁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气凝液生产、储存、充装、运输、使用及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企业所有生产、储存和使用天然气凝液的单位和用户。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57-83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150-89 钢制压力容器
GB 151-89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
GB 3836.1-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
GB 9053-88 稳定轻烃
GB 12158-9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3348-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 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 5225-1994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SY 5845-93 油田专用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SY 5858-93 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SY 5985-94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SY/T 6070-94 轻烃储库运行管理规范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0]8号文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人锅[1987]4号文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人锅[1991]8号文
液化石油汽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81)劳总锅字1号文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天然气凝液:从天然气中回收的烃类混合物的总称。一般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汽油。
4 生产厂(站)的安全设计
4.1厂(站)的防火安全设计应符合GB 50183的有关规定。
4.2厂(站)内凝液的各种工艺塔、器、罐按GB 150和GB 151进行设计,设计压力可按容器内介质在工艺及环境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大工作压力相应确定,寒冷地区的储罐材质可按GB 150中附录C 选用。
4.3厂(站)的一般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SY 5985的有关规定,站内灭火器的配备应符合GB 140的有关规定。
4.4厂(站)内应有防雷防静电装置,应符合GB 12158、GB 13348 和 GBJ 57的有关规定,防雷系统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防静电系统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欧。
4.5新厂(站)防爆区域内的电气设备设计安装应符合GB 3836.1的要求,储罐区、泵房,工艺车间应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4.6新厂(站)的设计应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
注:“三同时”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 安全生产准备
5.1“三同时”验收
新厂(站)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建设“三同时”验收程序,保证施工质量。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并报请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试运行。
5.2锅炉、压力容器建档
新厂(站)内安装的锅炉、压力容器应经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备案、登记,建档验收,取得运行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5.3建立管理制度
新厂(站)试运投产前应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a)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c)安全防火制度;
d)交接班制;
e)巡回检查制;
f)设备技术检验和维修保养制度。
5.4上岗人员培训、取证
新厂(站)岗位人员除技术培训外,应经安全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安全操作证。
5.5试运行
5.6新厂(站)的安全检查
包括以下内容:
a)整个系统的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及安全阀是否齐全,是否经过校验标定;
b)各种安全标志是否齐全;
c)新厂(站)内的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d)消防器材是否齐全,人员是否已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e)易燃易爆区域内的可燃气报警系统是否完好可靠,易燃易爆厂房内的通风设施是否好;
f)厂(站)内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和电源线路是否符合有关防爆规定,各岗位通信设施是否完好;
g)放空泄压系统是否畅通,火炬点火装置是否完好;
h)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配备齐全,岗位人员是否着装上岗,有无应急救护设施;
i)有害介质(如甲醇、液氨等)的容器摆放是否合理,职工对这些介质的性质及危害是否了解。
6 生产和检修
6.1生产
6.2检修
7 储运
7.1储库
线要设专人负责,认真执行巡线制。
7.2充装站
7.3天然气凝液槽车
7.4天然气凝液槽车的充装。
a)槽车超过检验期而未作检验者;
b)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合规定,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者;
c)防火、防爆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者;
d)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者;
e)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而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跑、冒、滴、漏者;
f)槽车无使用证、押运证和驾驶员证件者;
g)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者。
a)槽车使用单位;
b)车型、车号;
c)充装介质;
d)充装日期;
e)实际充装量;
f)充装员、复检员、押运员的签名。
a)雷击天气;
b)附近发生火灾;
c)检测出天然气凝液泄漏;
d)罐内液压异常;
e)其他不完全因素。
7.5槽车的运输和停放
a)天然气凝液的物理、化学性质;
b)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
c)槽车的技术性能、压力等级;
d)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e)防火灭火知识及紧急事故的处理办法。
8 槽车的定期检验
8.1槽车的定期检验包括对罐体和各种附件的检查。
8.2槽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五年进行一次。但新槽车在投入使用后每第二年应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如发现缺陷,应提前进行全面检验。
8.3设计压力等级为1.8MPa和1.0MPa槽车的全面检验由省级劳动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其他压力等级槽车的年度检验由局级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
8.4常压槽车的检验按SY 5845的有关规定,其他压力等级槽车的检验按《液化石油气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9 用户
9.1用户单位的有关人员应熟悉天然气凝液的物理化学性质。
9.2天然气凝液宜用做深加工原料,不应直接用做车用燃料。
9.3槽车到厂(站)后应及时卸液,槽车不得兼做储罐用。
9.4禁止采用蒸汽直接注入槽车罐体升压及直接加热槽车罐体的方法卸液。
9.5槽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余压。
9.6在寒冷地区,车库内外温差太大时,车库应有专人看管、检查,并有可靠的安全卸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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