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政策、法制性强,涉及面广。厂所属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化工厂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管理监督工作最高行政机构。
第四条 安委会由化工厂领导、机关各办主任组成。厂长和党委书记任委员会主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
第五条 安委会办公室是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厂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安委会是在厂长领导下的安全生产领导决策机构,通过化工厂各职能部门对厂所属单位的安全健康环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化工厂所属各基层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同时包括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
第八条 建立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职责网络图和安全健康环境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图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安委会的职责:
(一)在**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通过化工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二)研究、决策化工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三)听取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执行安全健康环保职能情况的汇报,审定化工厂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按照《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审定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投保和使用计划;
(五)审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方案,审定对重大事故责任者和事故单位领导的处理意见;
(六)组织部署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基层单位的安全健康环保工作,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领导承诺、方针和战略目标。
第十条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厂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二)及时接收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文件,及时向安委会汇报,根据安委会决定,起草化工厂安委会的文件,并及时传达和落实;
(三)掌握化工厂安生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动态,及时向安委会汇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汇总分析基层单位和机关部门有关安全健康环保的安全隐患和建议,及时向安委会汇报;
(五)认真做好安委会会议记录,完成和传达会议纪要。根据会议决定起草有关文件,进行传达和落实。
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下载: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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