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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概述

近几年,随着城市燃气普及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用上了洁净、方便的管道燃气。但由于管理不善,管道燃气在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净化城市空气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事故隐患。城市燃气泄漏造成居民中毒,城市燃气爆炸导致人员伤亡的报道时见报端。强化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避免燃气泄漏,己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然而怎样才能搞好城市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呢,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浅谈如下:

  一、城市管道燃气泄漏的原因

  城市管道燃气泄漏的原因多种多样,下表是某市近3年发生的20起典型的管道燃气泄漏事故,表中列出了导致燃气泄漏的原因,每种原因导致的燃气泄漏事故起数,以及在20起事故中所占的比例。

原因

管材质量

设计与施工质量

基础沉降

污水腐蚀

野蛮施工

调压设备失灵

其它

起数(起)

1

3

2

2

9

1

2

所占比例(%

5

15

10

10

45

5

10

从上表中不难看出,导致管道燃气泄漏的原因有许多种,但野蛮施工导致的管道燃气泄漏所占比例最高,其次就是燃气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找出管道燃气泄漏的原因,就需要对症下药,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强化城市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严防管道燃气泄漏以及由此导致的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二、城市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

  1、狠抓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

  建设部60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有了规定,为什么还会出现那么多挖毁煤气管道或视燃气管道安全于不顾的野蛮施工行为呢?笔者认为一是审批把关不严;二是处罚力度不够。要避免野蛮施工挖毁燃气管道,首先要严把市政工程施工的审批关,要求规划、城管等有市政工程施工审批权的部门要清楚地下燃气管道的分布情况,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允许有挖掘作业。特殊情况,必须进行挖掘作业的,要及时与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取得联系,并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是禁止使用大型挖掘机械,必须使用人工挖掘;二是要对地下燃气管道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三是必须保证工程回填的质量,防止煤气管道基础下沉。其次就是要加大对野蛮施工的处罚力度,市政府要明确专门的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并授予行政执法权,尤其不能出现谁都管,谁都管不了,或谁都不管的现象。

  2、严把燃气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关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同时燃气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尤其是对于穿越地下暗河、污水沟,地质松软的地段的燃气管道,设计上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严防燃气管道腐蚀,或因基础沉降而断裂。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也必须由获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所采用的管材必须从正规渠道获得,绝对不允许使用“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除了燃气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把燃气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关外,政府还要委托监理部门代表政府监督燃气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把好最后一道关。

  3、强化城市燃气运行的安全管理

  城市燃气运行的安全管理,主要由燃气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但政府部门、社会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城市燃气运行的安全管理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从严予以管理。要加强燃气安全常识的宣传,加强燃气管道、调压设备的维护保养,加强燃气管道的巡线检查,加强燃气泄漏事故的抢修、抢险工作;燃气管道遍布城市的每一个角落,单靠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时、定点检查,不能发现所有的安全隐患,而一旦出现燃气泄漏,直接受害的就是广大城市居民。因此,要求广大城市居民充分认识燃气的危险性,提高安全意识,把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当作自己份内的事,并充分发挥人多、面广的优势,积极协助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城市燃气运行的安全管理,发现燃气泄漏或其它安全隐患,立即报告燃气生产、经营单位,以便迅速组织抢修;由于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无行政执法权,这就需要有行政执法权的政府相关部门,把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处理不了的野蛮施工问题,违章建筑占压煤气管道问题,偷盗、破坏燃气设施的问题等,责无旁贷地管起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以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不能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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