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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山救护现状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灾害的专业化队伍,矿山救护队员是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我国早在“一五”时期就开始组建矿山救护队,并制订了《救护队试行规程》。随着矿山的发展,矿山救护队也不断壮大。目前,我国共有煤矿矿山救护队120余支(包括独立中队),救护人员21000余人。矿山救护队的基本装备有:个体防护用品(呼吸器、自救器等)、矿山救护车、通讯设备(大功率电台、救灾通讯系统)、灭火装备(惰性气体发生装置、高泡发生装置等)、分析化验检测设备和装备工具等。

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和队衔制,救护队的服装也纳入国家规定的范围。矿山救护队员是实行服役合同制的,从1995年1月1日起招收的救护队员一律实行服役合同制。救护队员从井下工人、技校毕业生中选拔出来,经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煤矿山救护工作。《煤矿山安全规程》规定: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矿山救护队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我国矿山虽然初步建立起矿山救护队组织,但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还不能满足矿山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具体反映在以下方面:

1、矿山应急救援机构设置与布局不尽合理。以煤矿为例,虽然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普遍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但绝大多数中小煤矿基本都没有建立矿山救护队,绝大多数乡镇个体煤矿也没有救护队为其服务,所以势必造成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就不能有效地进行。就国有重点煤矿来看,不论区域大小和距离远近,企业都着眼于建立自己的救护组织,尚未真正形成区域服务的局面,这样既浪费资源,又不利于煤矿应急救援体系的优化完善和健康发展。从长远来看,矿山救护队依附于国有煤炭企业,也不利于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摆脱企业办社会的额外负担;不利于增强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没有形成可以统一指挥和协调的矿山救护工作的体系,缺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技术支持体系和救护队间相互援助的机制。地方和企业救护队各自为战,互不联系。当企业发生重大灾变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调动受到管理体制不顺的限制。如何使矿山救护队间的相互援助和支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调动各种积极性,促进矿山抢险及其应急救援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当前迫切需要立即开展对此的研究和建设。

3、应急救援装备差,欠账多。由于近年来矿山救护工作基本得不到国家的财政支持,矿山企业本身经济效益又差,除个别企业对矿山救护队还稍有投入外,大多数矿山救护队的装备甚至几十年不变,目前只能维持最基本的装备,且技术水平低,可靠性差,难以满足矿山安全生产的需要。2001年山西省某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尽管在事故发生10多小时后仍有井下遇难矿工的电话求救,但因缺乏必要的抗高温和防有毒有害气体的先进救灾防护装备以及抢险救先进装置,使得救护队无法下井去施救,最终致使14名矿工遇难。

4、矿山救护队作战能力降低之趋势明显。在煤炭工业部和国家煤炭工业局撤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下放后,矿山救护队原有管理体制也不复存在。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新形势要求和管理机制又尚未形成,行业管理弱化,正常

技术比武和人员培训受到严重冲击,部分救护队人员不足,人员老化,造成救灾队伍整体素质的下降,从而导致在应急救援中救灾人员的伤亡时有发生。

5、矿山救护队普遍经费困难,甚至举步维艰。造成矿山救护队经费困难的主要原因是矿山应急救援的收费困难。其原因:一是矿山企业整体效益差,包袱沉重,企业对矿山救护队的正常经费投入没有保障;二是煤矿资金运转困难,一旦发生事故,甚至拿不出基本的抢险费用,致使事故单位拖欠救援抢救费用情况严重;三是矿山企业工伤保险投保率低,中小矿山基本未实行工伤保险,救援抢救费用不能从工伤保险费用中支付。

6、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建设带后,尚未建立基本信息服务体系。因矿山企业的行业特点及各种各样的原因,其应急救援信息化工作远远落后于其它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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