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学事故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易发生灾难性事件的行业主要是化学工业。
化学工业是一个包括众多工业部门的行业:基本化学原料制造业、化学肥料制造业、化学农药制造业、有机化学产品制造业、日用化学品制造业、合成化学材料制造、处、医药工业、化学纤维工业、生产用橡胶制品业、日用橡胶制品业、生产用塑料制品业、日用塑料制品业、其他化学工业等。原则上石油化工是化学工业的一部分,它是以石油和天然气为原料的化学工业。
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以石油和天然气为原料的化学工业空前迅速发展,便形成了一个新兴的工业部门——石油化学工业。由于化工生产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等特点,因而同其他工业部门相比具有更大的危险性。且事故后果往往较为严重。例如,1984年12月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博帕尔的农药厂发生异氰酸甲酯毒气泄漏事件,造成2500人死亡、5万人双目失明、15万人终身残废、67万人受到残留毒气影响的灾难性后果。统计资料表明,1983—1988年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发生重大事故647起,死亡人数达117人,而且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1997年6月北京东方化工厂所发生的爆炸事故致使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余元。化工生产的危险性与其生产特点密切相关。化工生产要求的工艺条件较为苛刻。有些化学反应需在高温和高压下进行,有些则需要在低温和低压(高真空度)下进行。
化工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所生产的中间产品和成品种类繁多,绝大多数为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从而对这些原料、燃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贮存和运输都提出了特殊的要求。生产规模大型化导致对原料、燃料的需求量增加,中间产品和成品的生产量增加,贮存量大大增加。从生产方式上看,化工生产已经从过去落后的坛坛罐罐的手工操作、间断生产,转变为高度自功化、连续化生产;生产设备由敞开式变为密闭式;生产装置从室内走向露天;生产操作由分散控制变为集中控制,并采用故障安全型控制系统,进而又发展为计算机控制。越是高度自动化的生产系统,其事故往往很少发生,而一旦发生则十分突然,令人措手不及,酿成灾难性后果。
贮存、应用危险化学品的行业如果贮存、使用不当,同样会发生灾难性事件。例如,1979年9月浙江温州电化厂发生的氯气钢瓶爆炸事故,导致41人死亡,中毒人数1779人。1984年11月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站发生的爆炸事故,致使540人死亡、4000余人受伤,大片居民区化成焦土,50万人无家可归。1991年9月江西上饶地区发生的2.4t一甲胺泄漏事故,导致41人死亡。l993年8月深圳清水河危险品仓库所发生的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8人失踪、17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2亿多元人民币。1993午10月南京炼油厂310号罐区所发生的汽油爆燃事故,经过消防官兵17h的奋战,燃烧的大火才得以扑灭;否则,爆炸事故一旦发生.长江下游将受到严重污染,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工人接触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是难以避免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后,极有可能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而火灾和爆炸事故往往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从而造成更大的泄漏、引发更为严重的火灾和爆炸事故。火灾和爆炸事故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事故案例不胜枚举,危险化学品泄漏后还会污染大气和水源,造成人员中毒。伤亡事故统计资料表明,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及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次数较多;但是对死亡人数的分析结果来看,火灾、爆炸及中毒窒息为主要原因。例如,1949~1982年33年间我国发生的化学工业事故统计结果表明,事故发生次数中占比例较大的前三位分别是机械伤害(27.23%)、高处收落(1232%)和物体打击(10.67%),但在死亡人数中六比例较大的前三位则依次是火灾、温炸(20.3%)、中毒窒息 (11.99%)及高处坠落(11.03%)。由此可见,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的后果较为严重。同其他事故相比,由于危险化学品的泄漏和扩散,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更容易波及到周围相邻地区,从而造成社会性灾难事故。例如,20世纪初期,法国货船“蒙特·布兰克”号在加章大哈利法克斯港的爆炸事故,96km之外都可以感觉到,哈利法充斯市中心方圆4km范围内的建筑被夷为平地。在事故的当日上午,该市一所学校的550名儿童中,仅幸存7人。市内约有800人受伤,25000人无家可归。死亡人数从未得到确切统计,但大约是2000~4000人。美国古德然港的液化丙烷管线发生的丙烷泄漏事故,仅 5min喷出的丙烷像白云一样升到距地面15~25m的地方,24min丙烷就充满了距离泄漏点约300m的各个建筑物,并导致爆炸、起火。半径8km范围内的建筑物全部被摧毁。据报道,距离爆炸地320km以外的地方都可以看到通红的火光。
从上述分析可知,生产、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业最易造成灾难性事件。从其类别上看,主要是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它们往往与危险化学品有关。对全国化工系统1949~1982年13440个事故案例进行分析的结果表明,引起火灾、爆炸和毒物泄漏事故次数超过10次的危险物质是一氧化碳(389 次)、乙炔(118次)、乙醇(23次)、二氧化硫(17次)、三氯化磷(10次)、甲烷(11次)、甲醉(18次)、汽油(117次)、沥青油(11 次)、苯(54次)、苯酚(13次)、氢气〔46次)、氢氟混合气(14次)、氨(包括氨水、氨气、液氨,共182次)、氧气(27次)、氯气(包括液氯,共34次)、氯乙烯(19次)、黄磷(53次)、硫化氢(64次)、硫化钠(21次)。由危险化学品所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事故可称为化学事故、具体说来,由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火灾、爆炸通常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泄漏的危险化学品或火灾、爆炸的产物对大气、水源、土壤等造成污染,污染物经口、皮肤进入体内导致群体中毒、窒息甚至此亡,此类事故称之为化学事故。
二、化学事故的安全管理
在一般工业生产中,灾难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与危险化学品密切相关。所以,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加强安全管理对于防止灾难性事件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一)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根据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念》(GBl3690—1992),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8大类。在国标《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1986)中,除上述8类外,增加了杂类一项,并且在毒害品类中列入了感染性物品。
1、第1类爆炸品
爆炸品是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
爆炸品按危险性分为5项:
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2项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3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危险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危险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4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
第5项非常不敏感的爆炸物质等。
2、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是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
(1)临界湿度低于
(2)湿度在21.l℃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分为3项:
第1项易燃气体。
第2项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
第3项有毒气体(毒性指标同第六类,即毒害品和有毒品感染性物品)
3、第3类易燃液体
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他类别的液体。易燃液体的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l℃,但对不同运输方式可确定本运输方式适用的闪点,而不得低于45℃。
本类危险品按闪点分为如下3项。
第1项 低闪点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18℃;
第2项 中闪点液体,–18℃<闭杯试验闪点<23℃;
第3项 高闪点液体.22℃<闭杯试验闪点<61℃的液体。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中,易燃液体是指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能产生易燃蒸气或薄雾,闪点低于45℃的液体。
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中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下表: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中,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火灾危险性物品,闪点>28℃至<60℃的液体为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4、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1)易燃固体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质。
(2)自燃物品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
(3)遇湿易燃物品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些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5、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1项氧化剂。它是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
第2项有机过氧化物。它是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振动或摩擦极为敏感。
6、第6类毒害品和有毒品感染性物品
第1项毒害品
毒害品按其毒性大小分为一级毒害品和二级毒害品。
第2项感染性物品。它是指含有致病的微生物,能引起病态,甚至死亡的物质。
7、第7类放射性物品
指放射性比活度>7.4×104Bq/kg的物品。
8、第8类腐蚀品
腐蚀品系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按化学性质可分为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及其他腐蚀品3项。危险货物的品名可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1990)。
(二)化学品危险性的分类方法
(1)对于现有化学品,可以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l990)两个标准来确定其危险性类别和项别。
(2)对于新化学品,应首先检索文献,利用文献数据对其危险性进行初步评价,然后进行针对性实验;对于没有文献资料的危险品、需要进行全面的物化性质、毒性、燃爆、环境方面的试验,然后依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 1986)两个标准进行分类。
(3)对于混合物,其燃烧爆炸危险性数据可以通过试验获得,但毒性数据的获取则需要较长时间,费用也较高,进行全面试验并不现实。为此可采用推算法对混合物的毒性进行推算。详细内容可参见有关工业卫生学方面的书籍。
(三)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法规和标准
1990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讨论通过了第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简称170号公约)和第177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简称177号建议书),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与分类、登记注册、加贴安全标签、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以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等。
1994年10月我国审议批准了国际170号公约,表明我国的化学品管理要逐步国际化。为有效地贯彻和实施170号公约,原劳动部和化工部于1996年联合颁布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并于
1、我国的化学品管理法规
我国制订和颁布的有关化学品的管理法规有以下11种:
(1)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5)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6)农药使用安全规定
(7)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
(8)化学工业毒物登记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我国制订和颁布的有关化学品管理的主要标准有以下10种。
(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
(2)《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1986)。
(3)《危险货物命名原则》(GB7694—1987)。
(4)《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一l990)。
(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l90—l990)。
(6)《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l3690—
(7)《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15089—1994)。
(8)《常用化学危险物品贮存通则》(GBl5630—1995)。
(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l5258—1999)
(1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l6483—2000)。
上述法规和标准主要适用于常用危险化学品。对于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等一些特殊的危险化学品,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专业性更强的法规和标准。由于我国在化学品安全管理和监控体系的建立上起步较晚,所以同国际管理体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3、《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170号公约的主要内容
这里所说的工作场所是指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贮存、运输场所,化学品废料的处理和处置场所,因作业活动导致的化学品排放场所;化学品设备和容器的保养、维修和清洁场所等。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170号公约的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国家制定化学品分类标准;生产企业和供应商对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和分类,到有关机构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注册;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必须加贴化学品安全标签;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国际上简称MSDS或CSDS),对作业场所的工人进行培训和教育;工人应积极配合企业的工作,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作业场所化学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
使用化学品的企业在购进化学品时,应检查包装上的安全标签,并向生产或供应企业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生产和使用化学品的企业在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要提供可靠的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生产企业应对用户和社会作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承诺,提供应急咨询服务。
使用化学品的企业应选用能将危险消除或降低到最小程度的化学品;选用能将危险消除或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技术;使用适当的工程控制措施;采用能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做法;采取适当的职业卫生措施;通过上述措施仍不能消除危险时,免费向工人提供个体防护用具,并落实措施以保证其合理使用。此外,应限制工人接触危险化学品以保护他们的安全与健康;提供急救设施;制订应急处理的预案。
(四)化学品的登记注册管理
化学品的登记注册是指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和进出口企业按照《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170号公约的要求,依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填写有关材料及危险性分类工作单。
国家设“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委员会”,下设“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管理委员会”由国家经贸委以及相关部委领导组成,“中心”作为“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挂靠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工程研究院。各省(市)负责组织、成立。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办公室。
2、登记注册的基本条件
(1)所登记的化学品应具有质量标准。
(2)化学品的生产应具有工艺技术规程,其生产岗位有岗位操作规程。
(3)进入市场流通的危险化学品应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化学品岗位的操作职工应经过严格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化学品的生产具有可靠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6)设立24h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或委托24h应急救援服务电话。
3、登记注册的程序
(1)各地“登记办公室”向企业提出登记注册的要求,企业领取《化学品登记注册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和《化学品危险件分类工作单》(简称分类工作单)。
(2)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操作程序,对于现有化学品应普查,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填报申请表和分类工作单,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上报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编印安全标签;设立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或委托应急代理电话;完善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新化学品在投产半年前必须进行登记注册,履行的程序为:进行燃爆、毒性、环境方面的危害评价,确定其危险性类别和项别;填报申请表和分类工作单,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上报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编印安全标签;建立管理制度,制订危害预防和防护的措施。
(3)企业将填好的申请表和编好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报地方登记办公室进行登记;“办公室”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登记注册证书。
(4)“地方办公室”将企业登记材料报“国家中心”进行审核分类,注册备案,建立国家应急响应系统。
(5)对于新化学品和本分类的化学品(或混合物)由企业直接报“国家中心”进行危险性评估和统一分类。登记注册每5年复核一次,复核化学品生产的变更情况和一书一签的更新情况。
(五)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l5258—1999)规定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包括的内容:
1、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内容
(1)名称。用中英文分别标明危险化学品的通用名称,名称要求醒目清晰,位于正中上方。
(2)分子式。居名称的下方。混合物此项可略去。
(3)编号。标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编号和中国危险货物运输编号,分别用UNNo.和CNNo.表示。
(4)标志。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l3690—1992)规定的符号。每种化学品最多可选用两个标志。标志符号居标签右
(5)警示词。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和类别,用“危险”、“警告”、“注意”三个词分别进行危险和危害程度的警示。
(6)危险性概述。简要概述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居警示词下方。《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附录A中给出了245条危险性概述常用短语。
(7)安全措施。表述化学品在处置、搬运、储存和使用作业中所必须注意的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简单有效的救护措施等,要求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GBl5258—1999附录B中给出了95条安全措施常用短语。
(8)灭火。化学品为易(可)燃或助燃物质,应提示有效的灭火剂和禁用的灭火剂以及灭火注意事项。
(9)批号。注明生产日期及生产班次。生产日期用××××年××月××日表示,班次用××表示。
(10)提示向生产销售企业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12)应急咨询电话。填写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咨询电话和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2、应用要求
(1)生产企业必须确保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在包装上加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签,使化学品供应和使用的每一阶段,均能在容器或包装上看到化学品的识别标志。
(2)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应对包装上的安全标签进行核对。若安全标签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立即补贴。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应贴安全标签。
(3)确保所有工人都进行过专门的培训教育,能正确辨识标签的内容,对化学品进行安全使用和处置。
(4)经销单位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
(5)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符合我国标签标准的中文安全标签。
(6)标签的粘贴、挂拴、喷印应牢固,保证在运输、贮存期间不脱落,不损坏。大量散运的化学品,可将安全标签与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同货物一起送交用户,以便在分装时粘贴。
(7)标签应由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厂前粘贴、挂拴、喷印。若要改换包装,则由改换包装单位重新粘贴、挂拴、喷印标签。
(8)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或包装,在经过处理并确认其危险性完全消除之后,方可撕下标签,否则不能撕下相应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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