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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工作规范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范围是公安部等四部四局2003624日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20031230日公安部等四部四局《关于印发<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补充和修正表的通知》规定的335种剧毒化学品。

  一、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一) 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1、生产剧毒化学品企业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2 国务院质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副本

  (3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2、经营剧毒化学品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2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3、生产、科研、医疗等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2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

  (3 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明

  (4 剧毒化学品贮存、使用的保安措施和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二) 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

  2、购买单位出具的注明品名、数量、用途的证明材料。

  (三)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1、《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

  2、购买单位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准购证;

  3、运输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明;

  4、销售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副本;

  5、国家法定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6、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的检验合格证明

  7、承担本次运输任务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四)单位安全审核条件

  1、剧毒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专用仓库库房结构必须符合“严密、坚固、通风、干燥”要求,并根据所贮剧毒化学品的性质、数量、危险程度与周围生活区、办公区等重要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2、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和贮存剧毒化学品的室、柜必须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潮、防盗及防泄漏等安全设施;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还必须安装“铁门、铁窗、铁护栏”,剧毒化学品贮存单位应设置防盗报警装置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3、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物品出入库应该建立核查登记制度;

  4、使用剧毒化学品的部位(车间和实验室)须设有明显的剧毒化学品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场所要根据已所用剧毒化学品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备和必要的救护用品;使用剧毒化学品需实行双人使用制度,使用部门不得设置剧毒化学品小仓库;

  6、车间、实验室等工作场所必须专人使用、专人管理,使用剧毒化学品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用后剩余剧毒化学品应当及时退回贮存场所。

  7、库内物品应按规定有序存放,化学性能相抵触或防护、灭火方法不同的剧毒化学品不得在仓库或同一贮存室内存放。

  二、安全管理制度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一) 基础资料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1、单位剧毒化学品领导小组名单和接触剧毒化学品的人员记录(包括人员的基本概况)及其单位、车间、实验室等应用部门的负责人名单

  2、各个应用环节的规章制度及“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双锁、双人使用”等五双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3、历次安全检查的情况

  4、单位发生中毒、投毒和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等事故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原因、处理情况和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二) 生产环节安全管理制度

  1、许可生产制度。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单位须取得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质检部门领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

  2、人员出入等级制度。剧毒化学品的生产车间要设有明显的剧毒化学品标志,所有人员出入必须有详细的

  3、原料定量储存制度。生产车间的原料的储存量一般不超过一天的需用量;

  4、五双管理制度。操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要有工作记录(含交接班手续),操作部门须按照“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双锁、双人使用”等“五双管理制度”制度进行管理;

  5、成品及时入库制度。生产车间不得积压成品,成品要及时入库,并有入库的交接手续登记;

  6、产品包装制度。产品的小包装要有分装方案、安全监督、急救措施、工作记录等,以便检查。

  (三)经营环节安全管理制度

  1、许可经营制度。凡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单位,须取得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销售活动;

  2、许可购买制度。购买剧毒化学品须查验单位介绍信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颁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3、购买记录制度。经销部门必须在单位的购买凭证上做好销售记录,按照购买凭证或者准购证许可的品名、数量销售,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剧毒化学品的用途,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

  4、情况报告制度。剧毒化学品销售单位,应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企业单位自产自销的剧毒化学品参照前述规章制度执行。

  (四)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制度

  1、标志警示制度。使用部门未经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剧毒化学品仓库;使用剧毒化学品部门必须设有剧毒化学品标志;

  2、双人使用制度。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采取双人使用措施,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随用随领。在生产过程中需添加剧毒化学品的,使用人须凭工艺配方单,填写统一的剧毒化学品领料单到仓库领料,待使用完毕后方可离开生产现场;

  3、清退入库制度。剧毒化学品使用后,因特殊情况有剩余的,必须及时清退回仓库,不得私自保存,严禁转给其他部门和个人;

  4、调剂备案制度。使用中对剧毒化学品的借用或调剂,须在持有《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单位之间进行,同时应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备案,并做好流向登记记录,以备后查。

  (五)运输环节安全管理制度

  1、准运资质制度。承运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须经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准准运资质,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准运资格后,方可运营;

  2、许可运输制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持有运往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专人押运,运输后将“运输证”及时退回原发证机关;运输液体剧毒化学品的槽车,必须要经过市有关部门的检测,方可运输;

  3、运输限制制度。运输车辆必须设有明显的危险化学品标志和安全防护急救措施,严禁携带、夹带剧毒化学品乘坐有关交通工具;严禁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个体户承运剧毒化学品;化学性能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运;装有剧毒化学品的车辆,未经严格清洗消毒,不得装运其它物品;大宗剧毒化学品运输,要有网罩、雨布,捆扎牢固,以防丢失;

  4、行车控制制度。运输车辆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必须在交管部门划定的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外通行。必须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必须按照交管部门指定行车时间、路线行驶。

  (六)储存环节安全管理制度

  1、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储存库(柜)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安全管理制度;

  2、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度。从业单位必须明确剧毒化学品保管员,及时建立“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度”。剧毒化学品分类堆放整齐、稳固,储存部位保持整洁无残留物,走道保持畅通;

  3、定期安检制度。剧毒化学品仓库要按消防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与保养;定期对包装容器进行检查,确保包装容器无破损、封口严密;配置必要的解毒药物以急救;

  4、发货验证制度。剧毒化学品仓库管理要把好入库验收关、在库储存关和出库复核关,确保帐、卡、物相符;在发货时,要验看驾驶员、押运员的有关证件,并填写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下发的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仓库发货记录。

  (七)销毁环节安全管理制度

  对搁置不用的剧毒化学品和产生的剧毒化学品废弃物,从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定点销毁制度”,及时到有市环保部门指定的处置单位进行销毁,履行移交手续,同时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不得擅自处置。

  (八)流向登记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单位必须建立剧毒化学品流向登记制度,明确流向登记责任人;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及时如实登记剧毒化学品流向,以备职能部门检查。

  三、处罚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违反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使用等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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