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技术监督处,中国石化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检验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纪献装、卢世红、杨洪旭、吕明春、梁金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石油设施电气装置的运行、检查应遵循的安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浅海石油设施电气装置的安全操作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DL 408—1991 电业工作安全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
SY 6345—1998 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水电电生字第05号 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1985年1月15日发布
3 一般规定
3.1 海上电气作业人员的资格与配备
3.1.1 海上电气作业人员的资格应符合SY 6345—1998的规定。
3.1.2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固定平台群的中心平台、作业平台,应至少配备两名的电气工程师,并至少保持一名在上述石油设施上。
3.2 证书
3.2.1 海上石油设施配备的电气设备应具有以下证书:
a) 产品合格证书;
b) 经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签发的产品认可证书。
3.2.2 危险区的电气设备应具有有资质单位签发的符合该类危险区要求的防爆防护证书。
3.3 电气作业一般安全要求
3.3.1 电气设备应按照《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3.3.2 电气设备检维修作业时,应实行挂牌锁定许可制度。
3.3.3 电气人员测量、检查用的仪表、防护用具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有资质单位签发的周期检定证书,未检或无合格证书的不应使用。
3.3.4 施工工具、安全工具、登高器具在施工前均应详细检查,如有缺陷不应使用。
3.3.5 电气作业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应系安全带。
3.3.6 电气作业应至少有两人进行。
3.3.7 未经验电的电气设备应视作有电。
3.3.8 雨天或雾天不应进行室外电气作业,夜间不宜高空作业。
3.3.9 因生产作业或设备调试需要带电作业时,应逐级申请批准,在确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方可作业。
3.3.10 因检修需要断开的线头应分开包扎。
3.3.11 检修或施工完毕,作业人员确认安全可靠,电气主管人员检验合格,下达指令后方可送电。
3.3.12 维修露天装设的配电盘、柜和电机等电气设备不应破坏其防护性能。
3.3.13 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得进行与电气有关的作业,未经批准不应进入电气设备控制室和高压室。
3.3.14 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转,接线应牢固可靠。
3.3.15 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地(使用安全电压的除外)。
3.3.16 石油设施上应有防静电措施。
3.3.17 因电气故障或漏电引起燃烧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灭火。
4 安全管理
4.1 电气安全管理责任
4.1.1 海上石油设施的平台经理是电气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4.1.2 海上石油设施的电气工程师负责日常电气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和故障的处理。
4.2 文件和记录
4.2.1 石油设施上至少应具有以下文件(下列文件可合并使用):
a) 各种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b) 用电安全教育制度;
c) 电气安全检查制度;
d) 临时用电制度;
e) 电气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f) 值班制度;
g) 交接班制度;
h) 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i) 电工用品管理制度;
j) 电气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4.2.2 石油设施上至少应具有以下记录(下列文件可合并使用):
a) 各种电气设备的运转记录;
b)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绝缘测试记录;
c) 电气事故记录;
d) 电气事故隐患检查及整改记录;
e) 电气工程师工作日志。
4.3 安全措施
4.3.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应符合DL 408—1991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
4.3.2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应符合DL 408—1991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
5 变电所电气装置
5.1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高压变电所的值班、高压设备的巡视、倒闸操作应符合DL 408—1991中第2章的规定。
5.2 电气设备的巡视检查
5.2.1 变压器的巡检主要包括:
a) 变压器的声音;
b) 变压器的温度;
c) 变压器的外部表面、瓷套管、高低压接头的螺栓;
d) 接地线;
e) 冷却通风装置;
f) 变压器周围的异物。
5.2.2 断路器的巡检主要包括:
a) 分、合闸指示器与开关的位置;
b) 真空断路器;
c) 开关柜的电热装置;
d) 接头、螺丝。
5.2.3 互感器的巡检主要包括:
a) 电压互感器的熔断器;
b) 电流互感器的二次有无开路、放电现象;
c) 电压、电流互感器的声音;
d) 接地。
5.2.4 电抗器的巡检主要包括:
a) 支持瓷瓶;
b) 通风装置。
5.2.5 配电盘的巡检主要包括:
a) 盘面、仪表、继电器;
b) 压板及其位置;
c) 仪表指示;
d) 信号指示,控制开关的位置。
5.2.6 防雷装置的巡检主要包括:
a) 底座法兰;
b) 放电计数器;
c) 内部无异音;
d) 接地引线。
5.2.7 消弧线圈的巡检主要包括:
a) 无异音;
b) 35kV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时,及时观察消弧电压、电流表的指示情况。
5.2.8 直流装置的巡检主要包括:
a) 免维护蓄电池,包括:
1) 表面整洁干燥;
2) 电压;
3) 端钮接触。
b) 整流装置,包括:
1) 交直流电压的指示;
2) 合闸母线与操作母线的逆止阀;
3) 整流变压器的声音;
4) 表计。
c) 整个直流系统的绝缘。
5.3 特殊检查项目
5.3.1 高温季节应检查设备的通风降温设施,接头有无过热现象。
5.3.2 雷雨季节,在雷雨过后应检查避雷设施。
5.3.3 事故后应重点检查:
a)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
b) 仪表、灯光信号;
c) 信号线;
d) 瓷瓶;
e) 有关设备的温度、声音、压力;
f) 开关跳合闸的位置,合闸熔断器。
5.4 电气作业
5.4.1 在继电保护、仪表第二次系统的作业应符合DL 408—1991中第10章的有关规定。
5.4.2 电气试验应符合DL 408—1991中第11章的有关规定。
6 海底电缆
6.1 海底电缆的停、送电
6.1.1 海底电缆的停、送电应按照调度令执行。
6.1.2 海底电缆的停电工作应按照DL 408—1991附录B的格式填写工作票。
6.1.3 在停电的海底电缆上工作前,应详细核对电缆名称是否与工作票所写的相符合,用验电器验明无电,在所有电缆可能来电的各端装接地线,隔离开关(断路器)操作手柄挂禁止牌后,方可开始工作。工作结束后,应得到工作负责人的完工报告,确认所有工作班组均已完工、接地线拆除、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送电。
6.2 检查
6.2.1 每半年宜测量电缆终端接头的温度。
6.2.2 每年应对电缆登陆点的磨损、掏空情况及电缆参数检查一次。
7 主发电机组
7.1 操作
发电机组的操作应严格执行设备的操作规程。
7.2 检查
7.2.1 日常巡检主要包括:
a) 发电机的绝缘监测;
b) 交流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的指示;
c) 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的分配;
d) 调速器、测速装置和馈线;
e) 发电机的温升、声响和气味。
7.2.2 定期检查主要包括:
a) 每年应由国家认可资质单位对交流电压表、电流表等计量表进行标定;
b) 每半年应检查发电机定子绕组、励磁绕组、励磁机的绝缘电阻;
c) 每半年对发电机控制屏内的控制组件、仪表、开关、接线端子之间的连线进行检查和紧固;
d) 定期对发电机保护电路进行试验,试验项目包括:
1) 紧急停止按钮的功能试验;
2) 逆功率和原动机超速模拟试验;
3) 超压、欠压、过流、逆功、功率限制等保护的功能试验。
8 应急电源
8.1 应急发电机组
8.1.1 在主电源失效的情况下,应急发电机组应能在45s内自动启动供电。
8.1.2 日常巡检主要包括:
a) 蓄电池组和浮充装置;
b) 预热装置。
8.1.3 定期检查主要包括:
a) 每倒班期间启动应急发电机组,检查其运转状况;
b) 每半年测量应急发电机的定子绕组、转子绕组、励磁机的绝缘电阻;
c) 每年进行一次超速、欠压、过流等保护的功能试验。
8.2 蓄电池组
定期检查蓄电池组和蓄电池充放电板的工作状况。
8.3 交流不间断电源
交流不间断电源应定期进行效应试验,其输出电压、输出频率、持续时间应符合所用规范要求。
9 用电装置
9.1 可控硅调速装置
9.1.1 日常巡检主要包括:
a) 直流电机的磁场电源(若有时);
b) 钻井泵两电机的负载平衡度;
c) 绞车各电机的负载变化;
d) 可控硅冷却风机;
e) 可控硅逻辑电路的指示;
f) 直流电机的风机、电机加热器;
g) 司钻操作台、泵房操作台的指令控制器、脚踏开关、信号灯、仪表、按钮。
9.1.2 定期检查主要包括:
a) 每月检查电刷、电刷引线和换向器;
b) 每月检查直流电缆连接头;
c) 每季度检查所有直流接触器的主触点和辅助触点;
d) 每季度检查电刷长度;
e) 每季度检查可控硅电流、电压的输出波形。
9.2 平台升降装置
9.2.1 升降船应有两台发电机并联运行。
9.2.2 升降船前应检查驱动电机的绝缘和保护装置。
9.3 防爆设备
9.3.1 危险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1的规定。
9.3.2 危险区内电气设备的修理或更换不应改变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
9.4 电动机及附属设备
9.4.1 电动机及附属设备应每天巡检一次。
9.4.2 巡检项目主要包括:
a) 电缆;
b) 电动机的温升、声音;
c) 防护措施。
9.5 手持电动工具和可移动式电气设备
9.5.1 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9.5.2 工作完毕离开现场后,应切断电源,临时电源应拆除。
9.6 电焊机
9.6.1 焊接作业时应严格执行焊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9.6.2 电焊机的二次线圈和外壳应接地可靠,接地线不应与氧气瓶的固定支架相连。
9.7 电伴热设备
电伴热设备应定期检查电热带的绝缘、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位于危险区的应检查防爆防护等级是否与所处环境相适应。
9.8 电加热设备
9.8.1 电加热设备周围应无易燃、易爆物品。
9.8.2 电缆及加热器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要求。
9.8.3 电加热设备应可靠接
9.8.4 接生活区内的电加热设备应装设漏电保护器,做到人走电断。
9.9 照明装置
9.9.1 普通照明与应急照明的灯具应有明显的区别和标志。
9.9.2 灯具的防爆、防护等级应符合所处环境的要求。
9.9.3 照明电缆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要求。
9.9.4 灯具的外壳应可靠接地。
9.9.5 手持工作灯的电源电压应使用安全电压。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老芋头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