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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的作业安全

临时用电定义

  因施工、检修需要,凡在正式运行的供电系统上加接或拆除如电缆线路、变压器、配电箱等设备以及使用电动机、电焊机、潜水泵、通风机、电动工具、照明器具等一切临时性用电负荷,通称为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申请与审批程序

  根据《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等区域的临时用电均属用火管理范围,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用电源。确属施工、检修必需时,应先到各级用火审批单位办妥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电申请人还应持电工作业证向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临时用电应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期前需按程序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在未办妥时,供电执行单位应到期停电。

  对于禁火区内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用火作业许可证所规定的期限。

  对于非禁火区内临时用电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临时用电的安全措施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及负荷容量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

  ●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对于220/380V供电系统,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应采用TN-S三相五线制保护接地系统。

  ●施工配电箱(房)禁止直接接入各类用电设备,各类用电设备必须经用户配电箱转接(用电设备应按照总配电箱(房)——分配电箱——开关箱——用电设备的三级配电方式进行连接)。施工配电箱(房)的“PEN”线或“PE”线应重复接地。配电箱内开关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现场使用的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配电箱要有单位名称、编号、联系电话等标识;要有防雨措施。箱门应能紧密关闭并上锁。

  ●供电线路横穿道路或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用保护管等可靠的保护措施。若采用架空敷设时,其架空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m,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m。

  ●行灯使用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或在临时用电电网内引入其它电源。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停电,由临时用电使用单位拆除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各设备,其它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凡有触电危险且容易使人接触到的设备,如变压器,配电屏等应设在指定地点,周围设栏杆,并悬挂标示牌。

  临时用电现场作业过程控制

  ●随身携带个人电工工具、验电笔、兆欧表和“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

  ●携带和填写《临时用电作业HSE风险识别、交底、过程控制》表。

  ●现场使用的变压器、配电箱等设备要有单位名称、编号、合格标贴和联系电话。

  ●按照JGJ46-2005和J405-2005规定: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用电缆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无五芯电缆时,作为现实变通措施,随电缆一起加敷一根“黄绿双色”导线作为“PE”线。

  ●电缆(线)应从配电箱的下部引入,并在箱体下部电缆固定横挡上用绝缘扎带进行固定绑扎(固定点必须在电缆头“三叉口”的下方)。

  ●临时电缆敷设宜使用木架以提高障碍度。

  ●35mm2及以上电缆(线)与开关和用电设备的连接均应使用接线端子。

  ●25mm2及以下电缆与100A及以下开关和用电设备的连接亦应使用接线端子(插接式接线桩头的开关和用电设备除外)。

  ●400A及以上开关禁止接入10mm2及以下的电缆。

  ●施工用电设备在装接完毕,作业人员应检查用户设备是否良好,测量设备绝缘。并按总配电箱(房)―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供电方式逐级送电。试验漏电开关漏电保护是否有效及转动设备的转向;严禁不经检查而盲目送电。

  ●向用电设备使用人员交待临时用电安全注意事项;在记录本上进行施工用电接、拆登记。已送电的配箱应挂“已送电”警告牌。关闭配电房(箱)门并上锁。钥匙应由班组统一保管,以保证紧急情况下生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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