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等特性,能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政府依法行使对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企业接受政府监督,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依法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使用企业的委托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即开展危险化学专项安全评价工作。本文结合笔者从事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的经验,就目前评价工作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的方法进行探讨。
1.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的意义
目前,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有矿山、无机化学品、纯碱、有机原料、农药、染料、涂料、精细化工,橡胶加工、新型材料第十多个化工行业,据2000年统计数据,全行业工业总产值约4600亿元。危险化学品生产涉及的行业面非常广泛,同时,由于化工行业本身涉及危险化学品,直接面临火灾、爆炸、毒害、腐蚀等危险,其安全问题异常严峻。1996~2000年间,全行业共发生事故1000多起,死678人,重伤646人。除生产过程外,在危险化学品产品生命周期的其他环节,如经营、运输中,由于经营场所、运输车辆不可避免地接触人品密集地区,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
危险化学品所面临的巨大风险决定了它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需要政府部门行使安全监督职能。但是,危险化学品涉及行业面广,化学品种类繁多,工艺复杂多变,经营点、运输车辆、存储场所众多且分布零散,对危险化学进行监督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和巨大的人力资源,这是政府部门所做不到的。利用中介机构进行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是一个有效的途径,中介机构通过编写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报告,辨识企业的危险源,发现安全隐患,督促企业改进安全生产水平,对企业面临的安全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的风险评估。政府部门依据企业出示的安全评价报告,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状况作出判断,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2.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安全评价机构存在的意义就是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其行为准则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存储、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存储、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使用、运输、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
3.专项安全评价开展情况
自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以来,全国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始向中介机构发放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同时开展了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2年以来,全国范围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进度很大,近70%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经营单位进行了安全评价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本情况也有一个较全面的调查摸底。
从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来看,无论企业方面还是评价机构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1. 危险化学品企业方面的问题
(1) 小型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店管理问题
在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店中,职工数不超过五六个的占相当比例。这类门店原本是个体户,由于安全生产法明令禁止个体户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就注册成公司以获得法律许可。但是,这些小门户变为公司后其员工及管理方式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公司法人及员工安全素质不高,管理方法原始。虽然,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针对这些单位开展了安全培训工作,但效果并不是很好。员工素质及管理水平阻碍着这些企业安全水平的提高。
(2) 私有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的问题
由于企业性质的关系,私有企业管理层普遍重生产、轻安全。私有企业在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时,前提就是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同时也不能投入较大的改造资金。其负责人往往通过各种手段要求评价机构在报告中对其安全状况给予肯定,却不重视评价机构提出的问题,敷衍、搪塞评价机构给出的整改意见。
2. 评价机构方面的问题
(1) 评价机构恶性竞争
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数量众多,例如在武汉市,具有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多达二三十家。众多的安全评价机构为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相互之间开展竞争。竞争积极的一面是提高了服务质量,降低评价资费,给企业带来实惠,但也带来了消极的一面:安全评价费用压得过低,不能保证中介机构正常评价活动的开展,此外,中介机构为迎合企业,在评价过程中不注意坚持原则,甚至弄虚作假,违背了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的初衷。
(2) 安全评价导则不全
安全评价导则是针对某种评价活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对评价内容、评价方法等众多的细节问题作出详细说明,有利于安全评价报告的规范化,保证安全评价的质量。但在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中,只有针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这个导则作为一个试行版本,还存在内容不全的问题。例如在评价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时会要求评价机构在报告中对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易致毒化学品作出明确说明,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验)中并没有相关内容。再如,许多小型企业基本没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及安全应急预案,评价时由中介机构代为起草,企业盖章确认,这是否被允许,导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存储企业的安全评价则根本就没有评价导则,这严重地限制了安全评价水平。
(3) 评价机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安全评价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例如,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压力管道、储罐、反应器众多,工艺流程复杂,要想全面地找出其危险源并对其危险性作出评价,高质量地完成评价工作,化工专业知识及安全专业知识都必不可少,对评价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但是,在目前的评价机构中,很多人员并不具有安全专业背景或化工专业背景,人员素质莨莠不齐。评价人员素质问题直接影响了评价质量,并反映在安全评价报告的水平上,例如在有的安全评价报告中,不能结合实际情况,生搬硬套标准条文,甚至对安全法规、标准引用不足,如在对氯乙烯储罐、天然气球罐、氧气球罐作评价时没使用GB 12337-1998《钢制球形储罐》;在对储罐区作评价时没使用GB 17681-1999《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等标准。
(4) 机构影子问题
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自行委托中介单位进行安全评价,政府不得为企业指定安全评价中介单位。但实际情况是,有相当部分的评价机构是从国家经贸委或其他行业主管单位剥离出来的,如原来的单位还具有一定的利益关系。这就很难保证这些中介机构不通过和政府部门的特殊关系来谋取在安全评价工作中的特殊地位。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着某个行业背景的中介单位垄断一个行业评价市场的现象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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