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中,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则是: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一、重大危险源控制的必要性
顾名思义,重大危险源的重点在“源”,即导致事故发生的最基本的因素——危险物质。在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中,危险物质是指“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由于重大危险源所涉及的危险物质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如果控制不当,极易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沉痛的教训告诫人们,为了杜绝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尽量降低它对人们造成的伤害以及由此带来的重大损失,必须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的控制。只有对重大危险源主要涉及的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处理和贮存等工艺处理全过程加以严格有效的控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才能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因此,研究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发达国家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重大危险源控制体系。如欧共体在1982年颁布的《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简称《塞韦索法令》),促使英国、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成员国都颁布了有关重大危险源控制规程;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的《高度危险化学晶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标准(PSM),要求企业必须完成对重大危险源的分析和评价工作。随后,在1996年澳大利亚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颁布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将该标准作为控制重大危险源的立法依据。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重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和控制工作,业已取得了一些进展。已于2001年4月1日起实施的、由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的国家标准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为我国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险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不仅是预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由于工业生产活动的复杂性,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险源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建立起一个完整而且行之有效的系统。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2.1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第一步,是辨识和确认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控制首先就要解决对重大危险源的正确辨识。企业应根据其具体情况,认真而系统地在企业内部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对于重大危险源的确认,可根据国家标准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进行。
2.2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重大危险源评价是控制重大工业事故的关键措施之一。一般来说,它是对已确认的重大危险源作深入、具体的危险分析和评价。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进行评价,可以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及其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事件,了解重大事故发生后的潜在后果,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减轻事故后果的措施。
2.3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企业应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其中,技术措施包括化学品的选用,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修以及有计划的检查;组织措施包括对人员的培训与指导,提供保证其安全的设备,对工作人员、外部合同工和现场临时工的管理。
2.4 应急计划
应急计划也称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急计划的目的是抑制突发事件,尽量减少事故对人、财产和环境的危害。一个完整的应急计划由两部分组成:现场应急计划(由企业负责制定)和场外应急计划(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应急计划应提出详尽、实用、明确和有效的技术措施与组织措施。
2.5 重大危险源的监察
强有力的管理及监察对有效控制重大危险源早至关重要的。它是使控制重大危险源的措施得以落实的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必须派出经过培训的、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调查和评估,并制定出相应的法规,提出明确要求,以便于执行时有章可循。
三、措施与建议
如何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险源是预防重大事故发生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在借鉴国外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工业生产的实际状况,我国必须建立适合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笔者建议,我国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应从企业和政府两方面人手,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控制。
3.1 企业方面的职责
(1)根据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在企业内部正确辨识和确认所属的重大危险源,将重大危险源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门登记、上报,以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
(2)对其所属的每个重大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并提出有效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减轻事故后果的对策措施;
(3)采用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一套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包括:安全操作制度、安全维护和监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员工的安全培训制度等;
(4)负责制订现场应急计划,对全厂职工进行重大事故应急的教育与演练,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操作和管理人员进行预防事故的专业培训,并且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应急计划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同时辅助当地主管部门制订场外应急计划;
(5)向公众发布企业所属的重大危险源信息,促进公众的了解和参与。建议可以采取散发宣传资料的形式,保证公众充分了解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安全措施,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应尽快报警。
3.2 政府部门的职责
(1)实施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企业实行重大危险源登记、上报制度,了解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分布及其状况,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我国的重大事故预防水平;
(2)根据企业上报的重大危险源信息,制定相应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政策(包括对企业重大危险设施的审批、监察和执法制度,以及重大危险源土地使用政策等)和制定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减灾措施;
(3)建立国家、省(直辖市)、市三级重大危险源安全监察控制体系,对所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的专业监察、调查,评估企业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情况,以确保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得以落实;
(4)建立国家、省(直辖市)、市三级重大事故应急系统(即场外应急计划),以便对突发事故进行救援处理,控制事故严重度及事故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场外应急计划应该包括:应急机构的组织、通讯系统的建立、专用设备的信息、专家信息源、志愿组织和现场人员的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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