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30岁以上的人一定还记得当年的上海产品,“永久”自行车、“上海”手表等等,人人夸,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品质的象征”。读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后,令人啧啧赞叹。其中的严格、细腻、实用,使人不由想起了当年的上海产品。而这种风格也正与安全生产工作“如履薄冰”的特质相契合。这恐怕也能从一个方面说明上海安全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从何而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6章59条,全文接近9900字,可谓宏篇巨著。另外还有一个附件《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涉及19个单位,长达4000字。其中,不少地方颇有特色,具有学习和参考的价值。本文在此分类予以摘要介绍,并注明具体条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见土海安全生产网(http://www.shsafety.gov.cn),有兴趣的同志可以登录查询。
生产、储存、使用环节:规划、审批严控危险源
这些年,屡有城市里的危化品企业火冲天、烟滚滚,远的有重庆天源化工厂,近的有中石油言化双苯厂,这实在让人胆战心惊。“预防为主”应该从哪里体现?上海市是从规划、审批这样的源头抓起的。
上海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布局规划,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照,这一规定有上海特色,明确了相关部门在规划中的地位、分工。
在强化规划控制的同时,上海市这一次在《办法》中明文严控危险源。除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外,禁止在上海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内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专业区域内进行;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专业区域集中(第十一条)。上海市提出的“禁止”和“集中”措施,确实严格。
对于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单位,《办法》提出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范,包括:在作业场所设置由市安监部门制定的标牌和图示(第十六条);设置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相关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24小时实时监控(第十八条);每3年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检测(第二十条)等。
针对一些现实中常遇到的难题,《办法》特别单独列出予以规范。从事危险化学品储罐检修、油轮清洗或者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内作业的,要求相关企业对特殊作业执行严格的审查制度(第二十三条)。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单位、处置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甚至具体规定了处置费用由谁承担(第二十四条)。
经营环节:安全买卖是第一要求
《办法》对经营环节的规定相对篇幅较少,但仍有一些独到之处。
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应当设置总电源切断装置;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距离等规定,又无法拆除、迁移的,应当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第二十八条)。
《办法》规定了集中配送制度。为减少民用危险化学品在购买、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规定零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应当由有资质的专业运输单位实行集中配送(第二十九条)。
此外,《办法》要求,建立剧毒、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记录和月报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按规定记录购买单位、购买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所购剧毒化学品、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用途。相关记录应当保存1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每月向公安部门报送有关销售记录;零售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每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零售记录(第三十一条)。
运输环节:堵住流动“炸弹”
从今年4月1日开始,黄浦江及内河水域将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第四十八条)。违反禁令者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黄浦江目前是上海的主要水源地,近年来随着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的增多,曾数次发生船运化学品跌落江中的险情,虽未造成重大恶性环境污染事件,但已对上海城市安全构成威胁。
《办法》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极为重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装载卫星定位系统(第三十三条),必须具有专用停车场地(第三十四条)等。而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运力、安全技术和设备等要求的船舶,并配置船载卫星定位系统。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第三十七条),保证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运输车辆进出上海市,须经指定道口接受检查并领取验证证明(第四十六条)。
除此之外,每年的
《办法》对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理人、发送单位和接收单位等运输各方的安全责任作了梳理和界定。包括明确托运人查验资质、提供安全技术说明等相关责任(第三十八条);明确货运代理经营者查验资质的相关义务(第四十条);明确发送和接收单位查验资质和道口检查记录,发现违法情形及时报告(第四十一条)。
管理制度:各负其责 互通有无
从以前的实践已经证明,危化品安全管理必须依靠“综合治理”这一法宝,谁也不能打遍天下无敌手。《办法》在这一方面花了较长的篇幅。
在《总则》部分,一是明确了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四条),二是强化了区、县政府的管理职责(第五条)。
同时,明确了监管信息通报的要求。《办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危化品安全管理的相关信息,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第六条)。
《办法》还提出了信息发布的要求,要求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相关媒体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并公布社会监督和举报电话(第七条)。
此外,上海市法制办介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涉及到安全生产、公安、城市交通、海事、港口、质量技监、环保、工商、经济、规划等众多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职责分工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全面、有效地执行。考虑到相关内容较多,在《办法》正文原则规定的基础上,以附件形式对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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