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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总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减轻职业危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工作,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检查(以下简称安全检查)是指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减轻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各种检查活动。特种设备的检测是一种特殊的安全检查,其检测要求按国家有关要求办理,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应按本制度进行。
  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物的不安全因素、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漏洞、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生产经营单位的执业资质。
  第四条 安全检查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程、危险源(点)及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岗位特点以及生产要求进行。

  第二章 安全检查的组织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的绩效负总责。各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绩效负责,各级从业人员对所从事的安全检查的绩效负责。
  第六条 在日常工作中,各级安全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首钢总公司安全处是全公司最高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全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 全公司各单位、部门、人员要按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及时的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处理

  第一节 各级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检查

  第八条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随时对自己所处的环境进行检查确认,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九条 岗位操作人员应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按班进行安全检查工作,交班前和班中都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对易发生事故或留下隐患的部位要随时检查,对重控设备要随时监机监盘,确保安全运行。
  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人员沟通处理并向班组长或安全员汇报,并记入班组安全日志。
  第十条 班组长每班对本班组人员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执行规程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抽考记录和发现的问题记录在班组安全日志中,要保证每周对本单位区域做到普检,不留死角。
  非车间级的工段长、大班长、工长参照班长检查要求执行,对抽考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对相应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车间安全员(含兼职)应对所管区域进行不少于每天一次的巡检,每周至少对一个班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签认,每周至少抽考两名岗位操作人员安全规程或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检查结果填入安全检查记录。安全员因故不能参加检查时,由车间主任安排他人代行职责。车间其它专业人员在检查本专业工作时应同时检查本专业所负责的安全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车间主任(车间级正副职)在检查生产(施工等)工作的同时应检查安全工作。每周至少要组织一次安全专题检查并记录,要保证每月对本单位区域做到普检,不留死角。具体情况记录在车间安全检查记录中或自备的安全专题记录本,每月至少对一个班组(工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签认。
  第十三条 各级独立实体领导参照所在单位的对应级别的检查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的力度密度不得低于对应级别的要求。
  第十四条 厂矿级领导(含厂级助理)应分别建立以车间级单位为基础的联系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两次联系单位的安全工作或分管专业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子公司级领导应分别建立以厂级单位为基础的联系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联系单位的安全工作或分管专业的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总公司级领导按所管区域和专业,每季至少检查一个单位的安全工作或分管专业的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在开展各项专业工作时,安全检查要与专业工作同步进行,确保身边无隐患、无违章行为。

  第二节 专业(职能部门)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生产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文明生产检查,确保生产现场安全有序,各类物品按定置要求码放,保持现场安全通道和人员巡检路线的畅通;发生各类意外事件导致停产时,必须组织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每年汛期来临前,要组织一次防汛大检查;在检查交接班制度时,认真检查安全工作交接情况。
  第十九条 机动(点检)部门在对设备进行检查时,必须同时检查设备的安全装置;在对设备使用与维护规程进行检查时,必须同时检查其安全使用要求完善情况、岗位人员熟知情况以及落实情况。每年五月前后必须组织一次工业建筑物安全大检查工作,检查必须有材料或记录。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电气设备、线路、煤气设施、特种设备的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能源部门要对安全用电、燃气平衡进行经常检查,确保不发生事故。
  第二十一条 劳资人事部门要加强劳动纪律检查,杜绝离岗、睡岗、酒后上岗现象发生;对安全专业提出的考核、奖惩落实情况要进行抽查;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及配置要及时进行检查,不能出现特种作业人员短缺的情况;在进行劳动组织检查时,要检查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有利于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卫生部门应经常组织对职业危害方面的检查,并加强对食品卫生、冷饮管理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保卫部门要定期对要害部位进行检查,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日常工作中要对防火情况进行检查; 对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修动火的,要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技术质量部门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要组织对其安全性进行确认,在进行新产品合同评审时,要对工艺进行安全性确认;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时,要确保产品不影响后续工序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 安全部门至少每周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重点工程项目要按工程进度情况组织动态安全检查,确保整个工程安全顺行;重点工程收尾后投产前要进行安全检查验收。
  厂级安全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个车间、三个班组的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并签认。
  第二十六条 其它专业系统要按本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节 专项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在高温雨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专业系统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厂房建筑、防触电、防雨、防汛、防雷电、防塌方、防暑等专业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防风、防雨、防汛、防雷、防塌方、防触电各项措施的完善与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高处悬浮物清理情况,风载荷大而不牢固的设施加固情况;
  (三)各变配电站、低压配电室防、排水措施,室外电气设备、工具闸箱防雨设施到位情况;
  (四)避雷装置检查情况,特别是高压电站、变配电所等重点部位的避雷装置;
  (五)施工工地、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坝预防塌方、滑坡、垮坝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落实专人严密监视并采取了加固措施和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六)高压操作配备的绝缘用具是否完好、有效;
  (七)移动式电气设备、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是否齐全有效和是否进行了定期检查;
  (八)检查相关人员触电抢救知识的掌握情况;
  (九)压力容器在露天使用时是否有防暴晒措施;
  (十)患有高温禁忌症者调离高温岗位情况;
  (十一)防暑饮料、药品落实到位情况,防暑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危险场所安装警示标志情况。
  高压绝缘用具的检测及高压用电设备的预防性试验以及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使用单位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在冬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专业系统要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防冻、防风、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等专业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加强对季节性使用的取暖锅炉的检查。在锅炉使用前必须按标准逐项检查,符合条件方可使用;
  (二)室外在用压力容器避免冻结措施落实情况;
  (三)露天使用的塔吊、龙门吊、桥吊等起重机械的防风夹轨钳牢固情况,是否制订防倾翻措施,并落实到班组岗位;
  (四)检查处理各类管道"跑、冒、滴、漏"情况和工作面、道路、铁路、平台、走梯等处的结冰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情况;
  (五)防寒用品的配备情况,特别是露天和野外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状况;检修(施工)现场防滑设施的建立和措施的制定情况;高处冰锥清理情况;5级以上大风时有无高处作业和电气焊作业等;
  (六)瓦棱铁和其它轻质板顶、板墙及高层建筑顶部牢固可靠情况,是否存在悬浮物;
  (七)加强对室外配电装置、架空线路及其沿线的巡视检查,防止因刮风造成树木枝杈或其它杂物搭在电气设备或线路上而造成事故;
  (八)强化对厂内机动车等机动车辆的各种灯光、反光镜、刹车装置的检查,确保齐全灵敏可靠,做到安全行驶;
  (九)不准用煤气取暖,使用煤火炉取暖时要防止煤气中毒。凡是使用煤气的单位,都要加强对所管煤气设备(安全附属装置)特别是煤气排水器、排水缸的检查。使用电炉取暖要经能源部门同意,并有防触电的措施。;
  (十)加强对夜间照明的检查,确保人员出行安全。
  第二十九条 入冬前,主管专业要组织季节性取暖锅炉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条 每年安全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矿山安全专项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专项检查由各主管专业组织,相关专业安全委员会进行指导,并吸收有关专家参加,相关专业部门共同参与。
  第三十二条 专项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出的问题要报同级安全部门备案。

  第四节 定期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每年"五.一"节前、"十.一"节前、"元旦"节前、"春节"前各单位各级要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政治活动前,各单位也要按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 各级贯彻落实国家、当地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安全工作要求情况;
  (二) 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 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安全机构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及制度规程发放情况;
  (四)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情况;
  (五) 现场隐患、尘毒治理情况;
  (六) 检修、施工安全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
  (七)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管理情况;
  (八) 各类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
  (九) 各级危险源(点)管理情况;
  (十)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十一)各类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时,基层班组要组织岗位人员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进行普查;车间组织对重点区域、班组进行普查,一般区域、班组抽查;厂级以上单位有针对性的对下级单位综合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 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各级行政领导要参与安全检查工作,并有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及各厂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将本部门安全检查的情况抄报同级安全部门,安全部门要对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定期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
  第三十八条 车间级以上单位在定期安全检查中出具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五节 事故措施及重点部位安全检查

  第三十九条 轻伤事故发生后15天内,由所在车间级单位对预防措施进行自检,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厂级安全部门于接到报告之日起一周内对其进行复查,形成正式复查意见。
  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15天内,由所在厂级单位(子公司)对预防措施进行自检,待北京市批准结案后,由厂级单位(子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复查,由总公司安全部门形成正式的复查意见。
  对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各类人身险肇事故(含设备、技术、消防等专业管理的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所在车间级单位必须制定预防措施,由所在厂级单位安全部门会同主管专业部门对其措施进行复查。
  第四十条 各级危险源(点)及其控制措施和因故暂时整改不了只能采取监控措施的事故隐患,要根据其级别,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检查,班组按班、车间按日、厂级按周、公司按月进行检查。检查主体为对应级别的负责人或分管专业。
  第四十一条 对虽不是危险源(点)但失控则可能导致较大伤亡的重点控制设备设施、地区要参照上一款执行。这些设备设施具体项目由各厂级单位确定。

  第六节 安全检查表

  第四十二条 安全检查表分为对物(设备设施、工具、环境、区域)的安全检查表和对管理的安全检查表。
  第四十三条 针对管理的安全检查表是检查单位对被检查单位安全管理方面进行检查的动态安全检查表,在定期或专项安全检查工作时,车间以上(含车间)单位应制定对管理的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的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结束时形成安全检查通知书交被检查单位。检查通知书由下发单位保管,保管期一年。本条以下所称安全检查表均为对物的安全检查表。
  第四十四条 安全检查表原则上由厂矿级单位安全部门组织编写。对全公司通用设备的安全检查表,总公司安全部门可推荐使用,厂矿可分解、细化、增项,并对其可行性负责。对其它专业主管的专项安全检查表由主管专业组织制定。
  第四十五条 对重控设备、重点区域、特种设备、矿山、建筑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及其它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系统必须制定安全检查表。
  第四十六条 对新投入使用的设备使用前必须按已制定的安全检查表全面检查并由检查人签认后方可使用,对没有对应安全检查表的新设备则应按安全规程、设备使用说明书及确认制的要求检查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七条,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在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组织岗位人员、设备包机人及其它一线人员对本单位所管设备、所管区域按安全检查表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由检查人员签认,其它检查按正常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 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应组织岗位人员、设备包机人及其它一线人员要严格按安全检查表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由检查人员签认。
  第四十九条 所有已签认的安全检查表由所在单位统一保管,主管领导签字认可,保管期为1年。

  第七节 检查记录及隐患和问题处理

  第五十条 班组及岗位操作人员(一线人员)安全检查记录在安全检查表签认和班组安全日志上体现。
  第五十一条 各专业及车间级以上领导安全检查内容必须有书面记载,能体现所进行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较大问题在报主管领导的同时必须报同级安全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安全专业人员(含车间兼职安全员)检查记录人手一册,安全记录由公司统一样式,由主管领导每月签认一次。
  第五十三条 对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或问题要有记录。车间级填写不安全隐患台帐,隐患或问题记录要具体、清楚,要明确整改时限及负责人或控制措施;厂矿级单位对暂时整改不了的隐患和问题要有记录,要有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重大隐患要上报公司安全部门;公司安全部门设立重大隐患台帐或记录。
  第五十四条 厂矿、公司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可下发安全检查通知书,通知书由下发单位统一管理,保存两年。
  第五十五条 隐患(问题)的整改原则是"三定四不推"(三定: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员、定完成时限,四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向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向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向厂矿、厂矿能解决的不推向公司),一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控制措施,并落实到岗到人。隐患及措施要告知相关人员,避免发生伤害事故。
  第五十六条 对已经整改或采取控制措施的问题、隐患,必须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随机或定期检查,以保证问题、隐患的根除或有效控制。
  第五十七条 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要查找出管理原因,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领导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处理,防止反复。

  第四章 安全检查通知书的形式、要求

  第五十八条 安全检查通知书应按年编号,有签发人、批准人、被下达单位名称、存在问题详细情况、检查时间、要求反馈时间、签发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必要时应注明判定隐患或问题的依据,考核的依据和幅度。安全检查通知书的具体样本由总公司安全处编制。
  第五十九条 安全检查通知书分为"不安全指令书"、"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安全检查报告书"、"考核通知单"、"罚款通知单"。
  第六十条 不安全指令书
  (一)厂级以上单位(含厂级)专业科室(处室)提出意见,由厂级领导或专业部厅(处室)领导签字,加盖公章下发执行。不安全指令书为一式三份,签发人自留一份,签发单位存一份,被下达单位一份。
  (二)下达"不安全指令书"的范围:
  1、严重威胁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不安全隐患或问题,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整改的;
  2、问题虽不十分紧急,但一旦发生,后果十分严重,容易发生重大事故或多人事故的不安全隐患;
  3、遇有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安全专业人员可下令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后,补发"不安全指令书"。
  (三)接受指令书的单位,按指令书所指项目无条件立即组织整改,并于三天内向下达指令书的部门反馈处理情况,签发指令书的部门在一周内派人前往复查后签认。
  第六十一条 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
  (一)厂级以上单位(含厂级)有关专业科室(处室)提出意见,由专业科室(处室)领导签字,加盖公章下发执行。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为一式三份,签发人自留一份,签发单位存一份,被下达单位一份。
  (二)对一般性隐患(问题)下发"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
  (三)接受通知书的单位,按通知书所指项目立即组织整改,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制订整改计划,并采取控制措施,并于一周内向下达通知书的部门反馈处理情况。
  第六十二条"安全检查报告书"是公司、厂矿在安全大检查中对所检查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包括好的作法、存在问题,下发"安全检查报告书"后,可不再下发"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但如需下发"不安全指令书"时必须下发。安全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检查单位一份,被检单位两份,在被检单位领导签字后,返还检查单位一份。
  第六十三条 对被下达"不安全指令书"、"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以及其它违反安全制度、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厂级以上安全部门有权直接下发"考核通知单"或"罚款通知单"。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安全检查通知书,也不得推诿扯皮。
  第六十五条 对冒险蛮干的单位和个人,安全检查人员可以视情况停止其作业,责令其按要求整改后方可恢复生产或施工。

  第五章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本章所称安全专业检查人员是厂级以上单位的安全专业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调用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相关区域,询问和抽考有关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对现场或实物拍照、录像、采样。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七条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扣留被检查单位违规的工具、记录等。
  第六十八条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行使检查职能时应出示相关证件,并遵守相关单位的相关制度,尊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文明检查。
  第六十九条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的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要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财务、人事、奖励分配、商业等秘密和有关的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各子公司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各自的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但检查要求不得低于本制度。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首钢总公司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下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已颁发制度有关内容与本制度相抵触时,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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