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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亟待完善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倪豪梅在本次召开的“两会”上代表全总就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向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建议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提案”。记者就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案的提出背景及提案主要要解决哪些问题,采访了倪豪梅。

记者:全总为什么要在当前提出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修订《规定》提案的提出背景请您介绍一下。

倪豪梅:《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项法规。《规定》自1988年颁布以来,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为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配合劳动部门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规定》对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调动、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由于这项《规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起草、颁发的,因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改革的深入,各地普遍反映目前在贯彻落实《规定》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规定》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做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据了解,有些省现在已经开始作修改《规定》的准备工作。为更好地、有针对性地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在全国总工会领导下,全总女职工委员会自2000年开始就配合劳动部门围绕修改《规定》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

在此次修改《规定》的提案中,我们建议由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或劳动部门牵头,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对贯彻《规定》中存在的某些问题作出补充规定,或进行修订。

种种情况表明,围绕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对《规定》做出符合实际的修改,已经刻不容缓。

记者:此项提案必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权益,请问,该提案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倪豪梅:在《规定》中哪些条款需要完善就解决哪些问题。此次提案提出要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在《规定》中:“凡是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这项条款在劳动力走向市场的今天却没有做到。

二、“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产假工资照发”,但由于工资制度的改革,工资结构的调整,“基本工资”的概念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基本工资,且差距较大,执行中问题不少。

三、1994年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在实施中亦有与《规定》相悖之处。

四、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原单位负担的问题,目前这些费用已由原来的几百元增加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企业负担加重,贯彻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都亟需加以研究,对《规定》进行修订或补充。

记者:您认为目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全总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具体举措?

倪豪梅: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除我前面讲到的问题之外,还有其他一些问题仍很突出。比如,一些国有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有滑坡现象,女职工下岗再就业难的问题较为突出。

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一是女职工组织不健全,女职工人身权益、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企业经营者只重视企业经济效益不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加班加点严重,不按规定发给女职工加班费;三是部分女职工素质较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有的一怀孕就离开工作岗位,回家生孩子,不要任何报酬,谈不上什么保护;四是劳动环境差,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不安全隐患也较突出。

此外,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个人如何处罚,谁去处罚的问题也未落到实处。

针对这些问题,全总为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的举措是:加快工会及女职工组织组建步伐;通过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维权机制,着力解放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等特殊利益的问题,将《工会法》、《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落到实处;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力度,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深入基层,做好不同所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和生育情况的调查;配合劳动部门做好修改《规定》的准备工作,加快修改的步伐,搞好宏观维护。

全总在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有协助政府对特困女职工负有第一责任人的任务,具体内容是做到三个第一: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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