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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改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2日
  • 作者:刘国臣 孙立岩 马秋香
  • 来源:刘国臣 孙立岩 马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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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与国际体制接轨的需要,国有企业都把改制工作做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战略手段,“以改革求生存、以改革求发展”以形成共识。

各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加大了改革、改制的工作力度,采取了出售、租赁、合资、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了主辅分离。分离时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和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是不可回避的,也是改制能否顺利、成功的问题。

下面就企业安全责任的划分和落实,初探自己的观点。

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从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国家和各级政府重点监管的系统。近几年,由于改制力度的加大,国有经济改制使个体经济企业迅速增多,这对于国有企业摆脱困境,适应国际机制是个好事。但由于部分个体经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滞后,致使一些个体企业只抓生产,忽视安全,只注重效益,不进行必要的安全投入。出现安全事故就相互推诿。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但改制时安全生产责任没有分清是主要原因。

我们知道,改制后分离出去的企业都是从国有企业或全部或部分分离出去的,分离时,由于分离方案(或分离合同)没有安全方面的条款,或安全条款不全面,或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不符,形成安全职责划分不清或安全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这就造成分离后企业安全监管的“先天性缺欠”,为以后的安全工作埋下了隐患。

怎样才能解决好改制后企业的安全监管问题呢?应根据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首要问题是明确安全责任条款和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1.如果改制企业分离的对象既有资产又有职工,而接收方是国有企业,因国有企业安全监管比较正视,安全投入和劳动保护都按国家规定执行。这里不作详细阐述。

2.如果接受方是个体企业,接收后依然是个体企业。

(1)原企业只是出售资产,企业职工未随资产一同剥离,则安全监管责任双方在合同(协议)中明确一下即可。

(2)如改制分离的是独立(单独)设备,接收后将成为新个体企业。这种改制的安全责任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新企业招聘员工的工伤保险。

·企业监管和事故调查仅力的归属。

·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

·其它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

(3)接收企业的资产、员工全部(或部分)是原企业职工,属于人随资产一同剥离到新的个体企业中,这种形式的安全责任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定:

·职业的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

·剥离职工的医疗保险。

·剥离职工在原企业有工伤的,应进行工伤鉴定后再剥离(双方有特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除外)。

·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和特殊待遇。

·职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力。

·双方商定的工伤事故的特殊要求。

·安全生产监管权力的归属,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权限的归属。

·双方协定的安全事项(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如能将以上几方面按着国家规定,结合改制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界定,将会使安全责任更加明确,减少不必要的经济和法律上的纠纷。

改革是大势所趋,安全管理也要随着改革、改制的深入而不断调整和改革安全管理模式及方法。积极探索新的安全管理方式,是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客观需要,也是一名合格的安全工作者适应新经济时代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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