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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这里讲的监督管理,主要指政府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如很多矿山企业集团内部设立安全监察局,对下属企业的监督,属企业内部的监督。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一) 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即行业监管。
  《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章中的“监督”是广义的监督,所构成的广义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包括以下几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3)监察机关的监察。
  (4)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7)社会公众的监督。
  此外,《劳动法》、《工会法》和《安全生产法》中对于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职权和责任所做的规定实质上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督。

  (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是指由国家法规授权行政部门设立的监察机构进行的具有法律形式的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是以国家名义并运用国家权力,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机关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监察、纠正和惩戒的工作。
  除了综合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督管理之外,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国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
  煤矿安全监管实行的是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还有交通部门的水上监管;特种设备的监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
  (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政府监督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监察机关的监察。
  其他监督有: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

  (四)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基本特征:

  (1)权威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首先源于法律的授权。法律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2)强制性。国家的法律都必然要求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综合监督管理,由于是依法行使的监督管理权,它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3)普遍约束性。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有关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职责,不允许逃避、抗拒《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监督管理。这种普遍约束性,实际上就是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五)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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