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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的监督管理

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涉及的流通领域、业务范围非常广,储存和经营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因素也很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漏洞,都会引发火灾、爆炸或其它灾害事故。

  一、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专用仓库、货场或其它专用储存设施,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2.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3.不得超量储存。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

  

  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二、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2.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3.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储存消防安全许可证的一般办证程序

  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和个人一般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1.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防火资料。

  2.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表后,派员到经营、储存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出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3.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储存场所,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应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期满后应重新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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