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对安全评价不重视。企业领导人对安全评价认识不足,不重视,不愿在这方面多投资,而且有一种错误的思想就是认为安全评价是走过场,无实质性作用;企业员工安全培训少,对安全评价必要性认识不足,配合安全评价人员的工作不积极,有时还故意隐瞒安全隐患;岗位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在安全评价人员收集资料时(现场资料),员工不能如实反映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少,而且有些只挂名,不做事。
(2)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少,人员素质低。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少,而且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安全评价人员不足,有注册安全评价师资质的人数也很少;评价工作人员的素质比较低,如有些没有化学基础的评价人员照样去搞化工安全评价;在评价过程中,有部分评价人员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对工作不认真;评价人员安全检测少,现场取数据少,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安全评价机构缺少相关仪器设备;二是检测的数据难以有效,即企业方不予承认,评审时这些数据也起不了作用。
(3)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陈旧。尽管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做。现有的法规有些内容明显陈旧,需要及时更新;有些方面则协调性不够,有些方面未能及时立法,整个体系需要完善。从法律的性质来看,与科技术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总有一定的滞后性,立法界在这方面的任务是尽可能减少这种滞后,建立统一协调、功能齐全、衔接配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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