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对评价所提供的资料不够。l992年9 月化工部和国家经贸办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九条均指出,申请新建、改建危险化学品 企业应提供“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储存有危险化学品的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 能指标”,但有的单位以技术保密为由,不能提供有关资料。
(2)评价汇总表的“安全技术措施”一栏中采取 的安全措施较笼统,如某些栏内多为“加强检修”、“防止泄漏”、“防止违章”等,笔者认为类似这些措施 可用于很多方面,每一次评价都可能用,缺乏针对性。
(3)搞形式主义,胡乱地抄一些法律、法规作摆设,严重缺乏针对性。
(4)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有相混淆现象,综合现状评价中夹有预评价。
(5)有些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检查表写得过深、过细,特别在可行性报告中,这样会超过其内容范围。
(6)安全评价结合实际差,主要法律、标准使用 不足。如有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在运用安全检查表 评价方法进行检查时,使用安全法规、标准时结合项 目(工程)具体设备、物质情况少,有的生搬硬套标准的某条全文。
(7)静态安全评价较多,动态安全评价较少。
(8)在危险辨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张冠李戴,在危险辨识过程中,缺乏实践经验,未掌握生产工艺、设备性能,又不请教行业专家,只根据某些资料和书本知识,错误地移花接木,将甲处的危险搬到乙处,又把乙处危险误安在丙处;二是无中生有,在危险辨识过程中,有时会将实际不存在危险的情况误认为有危险,如色素炭黑生产中的臭氧流化床反应器内,空气中的臭氧与炭黑中杂质在常温下进行的气固相氧化反应,表面看来作为氧化剂的臭氧与易燃爆的炭黑接触,存在爆炸火灾危险,但对反应物料、反应条件、反应机理进行科学分析后,却能得出实际不存在火灾爆炸危险的结论;三是危险或隐患漏项,在评价中后果最严重的危险是抓住了,但次重要的往往很容易忽视;四是指出的危险太笼统,欠具体,如某化工装置存在火灾爆炸危险,如此论述就太不具体了,应该指出,在装置的哪些具体设备或部位,在什么情况下,哪些危险因素出现时,才会发生 火灾及爆炸;五是对危险估计不足或过分扩大危险,对危险因素、危险类别的表述欠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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