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保障
1.完善制度、标准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化品安全管理的内容不仅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国标GB12268)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三千余种以及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六大环节;同时还包括危化品企业的人员、设备、设施、现场的安全管理等。面对如此庞杂的工作内容,必须通过制定标准、制度,建立制度保障机制,明确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如何管等等,方能全国一盘棋,有法有据、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其中包括:各种危化品标准,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标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制度等等。我们看到国家及相关行业已经制定了相当数量的标准和制度,一些省市也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这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与当前国家对危化品安全管理的要求还有距离,急需不断地健全和完善。
2.上下步调一致
在危化品管理尤其是整治工作中有大量的行政行为出现。如果工作考虑不周、上下不同步,就会使工作被动,甚至会导致工作无法开展。我们知道,去年开展的危化品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年底结束,可是直到年底仍未见到国家的验收标准,今年1月才看到国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等。对危化品经营企业和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新、改、扩建都要求经过由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和审查。然而就湖北省的情况看,仅4家评级机构有资质,而危化品企业却很多。去年,一些地市为了按时完成任务,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价,然后审查;结果是评价不具备资质,审查无效。国家要求对危化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必须使用国家局编制的培训大纲,然而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见到国家局编制的任何培训大纲。
在各项工作开展之前,尤其是做出具体要求时一定要考虑相关工作是否衔接,工作条件是否具备。否则,这样的要求不作为好。
二、工作保障
1.建立档案
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建立安全档案是搞好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企业管理基本情况。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地址、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厂区及库区面积、危化品品种、生产及储量、储存方式等。企业管理基本情况如:安全领导及组织情况、安全设施及资金投入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其中包括厂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普通从业人员)等。通过对危化品企业安全档案的建立和定期更新,能够对辖区内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状况有一个全面清晰的概念,以致各项工作的开展能够做到有的放矢,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规范性。 2.认真培训考核
国家已经明确要求危化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能上岗,包括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而且,国家局制订培训大纲、考核方案并推荐教材。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尤为重要。绝大多数危化品企业,规模不大,技术设备不先进、本质安全程度不高,要保证这样的企业安全生产,必须强化人的行为,提高人的素质,通过人的付出来弥补本质安全的不足。
3.严格行政审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危化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也分别对危化品经营单位和危化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审批提出了要求。那么究竟如何把握好这些审批条件的度呢?在县、市(区)尤其是乡(镇)引进的企业大都是沿海、大中城市外迁的技术简陋、污染严重、本质安全条件差的小型企业,安全生产硬件非常欠缺。这本身就与《安全生产法》相悖。笔者认为,要保证安全生产,保一方平安,对引进企业的审查必须把握好两个硬指标,即:工艺是否属于淘汰和限制之列;设备设施及现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之规定。否则,不准开业。
4.强化日常监督
日常监督是安全监督部门职责的一个重要环节。再好的政策法规,没有有效的监督都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尤其是危化品行业,失去了监督祸患无穷。因此必须强化日常监督。对重大危险源,对生产储存企业,对经营单位应分别制定监督周期,到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根据企业情况出具《整改指令书》,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并对隐患跟踪到底,直至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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