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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本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全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 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安全标准化工作,且一级要素均60(含)分以上;
  2.截止考核之日,一年内未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累计死亡三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泄漏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千人重伤率低于0.3‰(含0.3‰)。
  第三条 标准化的企业采用分级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考核评级标准如下:
  一级:安全标准化得分90(含)以上,且截止考核之日,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一年内无新发职业病病例的企业。
  二级:安全标准化得分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且截止考核之日,一年内未发生一次死亡两人或累计死亡两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年内无新发职业病病例的企业。
  三级:安全标准化得分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且截止考核之日,一年内未发生一次死亡三人或累计死亡三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
  达标:安全标准化得分60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企业。
  第四条 安全标准化一级要素在综合评级中的权重系数
  1.领导与责任(0.10)
  2.风险分析(0.15)
  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0.10)
  4.培训教育(0.10)
  5.生产设施完整性(0.12)
  6.作业安全(0.13)
  7.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0.10)
  8.职业卫生(0.05)
  9.事故与应急(0.05)
  10.检查与绩效考核(0.10)
  第五条 安全标准化考核得分计算办法
  安全标准化每个一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其中一个一级要素的得分在59分(含)以下,最终的考核评级为不达标。
  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评级以100分为满分,各一级要素的考核得分乘以各自对应的权重系数,然后加和得到安全标准化评级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安全标准化评级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要素分值;
  n—要素个数。
  第六条 缺项情况下的分值计算:
  企业不涉及标准中的某些条款时,按零分计。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1. 要素分值
  式中 ——实际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满分值。
  2.安全标准化评级总分值
  第七条 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考核评级管理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中央直管企业的考核,其他企业由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机构负责考核。
  2.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参加的小组进行自评。
  企业自评后,形成自评报告,向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申请表格式见表二)。
  申请一级安全标准化的企业,应当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3.考核机构收到企业的考核申请后,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核,向企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考核报告(自评/考核报告格式见表三)。
  4.安全标准化企业实行分级核准制。三级由考核机构报市(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二级由考核机构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一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考核机构报国家安监总局核准。
  5.经考核未达标的企业,应进行整改,直至达标。
  6.考核机构每年对达标企业进行一次复查,但发生事故后,必须一个月内进行考核。
  企业自评每半年至少一次。
  7.达标企业,以复查得分决定升、降级。达标企业复查不合格的,由核准部门撤销安全标准化企业称号。达标企业发生事故,不满足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时,核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撤销其安全标准化企业称号。
  第八条 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证书和牌匾的有效期为三年。
  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证书和牌匾的式样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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