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是火灾扑救中的常用工具,担负的任务是扑救初起火灾。由于其对扑救初起火灾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且体积小、操作方便,因而被广泛用于各单位,甚至普及到家庭。但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在灭火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少误区。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及改进措施。 许多单位不能针对实际,灵活选择经济有效的灭火器,造成了对扑救A类火灾最佳的水型和泡沫灭火器,逐渐退出了前线阵地。检查中发现,设计单位在一般工程施工图中大多选用的都是ABC类干粉灭火器;绝大多数的娱乐场所、宾馆选用的也都是ABC类干粉灭火器。而灭火器类型常见的有:水型、泡沫、磷酸铵盐(ABC)干粉、卤代烷型、二氧化碳型、碳酸氢钠(钾)干粉(BC)类等六种类型,清水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是+4℃~+55℃,如果被保护场所冬季有采暖措施,室外温在+4℃以上,完全可放心选用,且水型和泡沫灭火器在一定场合对扑救A类起初火灾有其独有优势,一是能很快判定出是否将火焰彻底扑灭,而干粉灭火器只能待待喷出的干粉颗粒基本落定后,才能判定,有时会错过扑救初期火灾的最佳时机;二是相同级别的灭火器,清水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比ABC类干粉灭火器更经济;三是清水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造成的灭火剂污损范围小,且便于清理。如某部长在青海会议中心做形势报告时,舞台后方掉下一破碎炮热的灯罩,引燃了舞台上的地毯,在场工作人员立即拿起暖瓶将引燃物扑灭。当时若用干粉灭火器扑救,就会造成报告终止,造成不良影响,而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效果效更好。
因此,建议设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应根据被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尽量选用合格的清水泡沫灭火器,做到经济实用。 灭火器是压力容器,关系到使用者的生命安全。灭火器爆炸伤人事故曾在部分省区发生多起,为此公安部于1995年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GA95-1995)明确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与维修、报废的方法及期限,就以贮压式干粉灭火器为例,该标准规定水压试验检查期限是:干粉灭火器期满5年(距出厂日期)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报废年限是:从灭火器出厂日期算起达到10年的使用年限必须报废。可是很多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甚至个别消防监督人员对该标准不掌握,在监督检查中错误的强调对单位的灭火器施行年检,而忽略了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超期服役。笔者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单位还在使用1972年生产的灭火器及其他按标准要求必须报废的灭火器,而这些灭火器上均都贴有维修检验合格的标签。对标准的误解,不但灭火器质量得不到保证,而且人为造成投入增加,白白加大单位经济负担。以一具4kgABC类干粉灭火器为例,购入价格约80无,水压试验维修费约40元,10年使用年限内按标准只需要投入200元,满10年后,报废、更新灭火器;而每年进行水压试验10年许投入400元,是正常成本的两倍,且灭火器经反复试压,易发生脆裂事故,因此要严格按标准进行维修、报废是非常关键的。 如吉林“2·15”大火教训之一,就是将灭火器集中存放,未发挥作用,笔者在检查中主要发现以下几种不合理现象:一是户外场所,未采取防雨防晒措施,使灭火器风吹雨淋,难以确认是否能安全使用。二是灭火器设置过于零散或集中。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正确设置方法是每个配置点不应少于2具,最多不宜多于5具,且应按灭火器保护距离范围内设置灭火器。如综合商场内灭火器最大保护的距离应为20m,配置点最大间距应为40m。三是灭火器未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均直接放在地面上,造成灭火器筒体底部锈蚀,灭火器生产、维修铭牌破损,喷管老化等现象。笔者认为、灭火器宜放置在灭火器箱内,且建议在设计时,应在建筑内设置灭火箱,这样即确定了设置点及灭火器数量,又能有效保护灭火器,使之完好有效。 如1990年冷湖昆特依盐厂的火灾正是由于该单位领导不懂BC类干粉灭火器不能扑救A类火灾的常识,而在麻袋仓库内购配了数具BC类干粉灭火器。当日中午12时许,因用氧焊切割机下来的大门滑轮掉在麻袋堆垛上,引燃麻袋,现场有职工监护,发现后立即拿起BC类干粉灭火器扑救,因干粉挡住了视线,误认为火焰被打灭,可是待干粉刚落下去就再次窜起明火,且着火点变成了多处,再用干粉灭火器扫射火焰后,着火点和着火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多,该职工束手无策,造成仓库内8万多条麻袋全部烧毁,假如现场有几桶水或其它适合扑救A类火灾的灭火器,这场大火完全可控制。正是由于对灭火器选型不当,不但未控制火势,反而使火势扩大蔓延,因此一定要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第3.0.1、3.0.2、3.0.3、3.0.4条选择适合被保护场所的灭火器。
初起火灾由于范围小,火势弱,是火灾扑救的最有利时机,所以,一具质量合格的灭火器,若使用正确,扑救及时,可将一场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的火灾扑救在萌牙状态。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灭火器的合理配置和维修报废工作,使每一具灭火器都是合格有效地,对遏制火灾发生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