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由于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与储存项目都属于危险性大的项目,在建设前应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加以确认,以增强安全评价的法律约束力,有利于安全评价制度的有效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评价结果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卫生管理的主要依据,并供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监察时作为参考。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是的种安全预评价,它实际上就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应用安全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工程、项目)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它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
1.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内容
安全评价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评价,提出明确的防范措施。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评价的主要依据和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定量或定性评价;
(3)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包括建筑及场地布置方面的对策措施,工艺及设备方面的对策措施,安全卫生工程设计方面的对策措施,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事故应急方面的对策措施及其他综合性措施);
(4)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
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评价大纲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2)建设项目概况;
(3)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
(4)安全评价范围、评价单元;
(5)安全评价方法;
(6)安全卫生对策措施;
(7)安全评价工作的进度安排。
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批
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有安全卫生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预评价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评价大纲和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并通过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其安全卫生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经具有认可资格的专家评审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其他建设项目,其安全卫生评价大纲和评价报告书的审批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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