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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改革后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

一、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的变化

1、供电单位性质变化。改革后,电力部门政企分开,原供电局改为供电企业,进行公司化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也就是说电力部门不再行使政府管电行政职能。

2、安全管理范围变化。县级供电部门常规安全管理范围一般指10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农村配变的低压出线为用户产权分接点。农村电网实行"两改一同价"后,供电部门的电费计量点设在每个农户的进户线端,即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范围从10千伏延伸到农村220伏。

3、安全管理内容变化。传统安全管理内容主要是线路、变电二次部分工作。通过"两网"改造和新技术的应用,设备安全运行水平大大提高,线路和变电的安全管理工作也相应减少。但改制后,新增加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以及电力设施建筑增多等内容,并已成为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

4、技术要求变化。传统的线路、变电技术都比较简单。近年来,电力部门普遍应用计算机新技术,变电、调度、配网逐步实现自动化,电网技术越来越复杂,因而对电力事故的处理从技术上提出了新要求。

5、工作要求变化。电力部门长期处在计划经济环境,供电紧缺、停电频繁。改制后电力管理走向市场、用户的供电服务要求提高了,即使正常的设备检修也要承诺保证停电时间,因而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处理难度增大。

二、目前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事故后的调查组织问题。现行的《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第7款7.4条规定:县电力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派人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在事故原因未查清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得破坏现场,不能盲目送电;7.5条规定:发生农村触电事故,县电力部门应派负责人会同劳动、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以上条款对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事故后如何组织调查,规定得非常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首先是县电力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直接派人到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不便。受害者认为是电给他们造成了伤害,既然管电者来了,不管责任归谁,反正与电有关,受害者亲属会当场提出巨额索赔,调查者若不当场答复,就休想离开,县电力部门因调查农村人身触电事故而遭受害者亲属无理围攻的例子屡见不鲜。其次是改制后的县电力部门成了企业而不具备政府职能,因此,无法直接通知公安、劳动部门参加调查。

根据上述情况,改制后的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调查组织工作,需由上级部门给予重新明确。按政企分开的原则,安全管理体制应由县经贸委牵头,组织劳动、公安、检查和电力部门共同参加事故现场调查处理,并应坚持事故处理公正原则。

2、 对触电受害者的赔偿数额问题。交通伤亡事故与触电伤亡事故的性质相比,交通伤亡事故多数是在受害者没有自身过错的情况下,由肇事者造成的伤亡;而触电伤亡事故多数是受害者主动接触带电造成的伤亡,供电者是间接责任;就性质而言,同样的伤残程度,后者赔偿小于前者较为合理,但事实上却截然相反,常常向供电部门索要巨额赔偿。究其原因,处理交通事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经济赔偿,有法可依。而后者却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作依据,故使电力事故处理存在很多困难。建议上级部门尽早对触电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作出相应法律规定。

3、农村电力设施通道保护问题。目前农村10千伏供电线路通道违章建筑十分突出,有的农户在高压线下加高地基建房子,使房子离高压线的距离缩短后,10千伏裸铝线长期紧靠房子送电,存在随时有可能发生触电伤亡的严重隐患。虽然供电部门给违章者及时发出过违章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当地政府,很多严重事故隐患还是长期得不到消除。其原因:改制后,供电部门成为企业,一些政府管电的部门未能配合,甚至支持违章建筑者逼电力线路改道。

鉴于上述农村电网的实际情况,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原条例第3条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改为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改制后的电力企业由经贸委代表政府管电的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的违章建筑进行及时处理。因此,电力部门要敦促政府管电职能部门尽快落实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条例》的实施。

4、电力设施的被窃及被破坏问题。近年来,农村电力设施发生被窃、破坏的情况比较多,根据各地发生案情的规律,基本上发生在农灌设备、工程施工设备以及其它临时性用电设备,这些设备的用电特点:季节性强,多属临时性,不用时设备闲置无人管,所以容易发生电力设施被盗,被破坏。相比之下,长期通电的公用电力设施发生被盗、被破坏者较少。因此,为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对农灌、工程施工等一些季节性用电及临时性用电的电力设施产权还是不要划到供电企业更有利于安全管理。

5、农村安全用电问题。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仍是一个突出问题,根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每年农村触电死亡人数高达1万人左右,各地农村普遍存在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不够重视,忽视了低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保护器)的作用。从历年农村发生触电事故案例情况看,农村触电伤亡十有八九是保护器未装、漏装或失效的原因而发生。实践证明:完善农村低压电网三级漏电保护是防止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有效技术手段。三级保护即:总保、分保、单保。有的地方由于一些用户怕多花钱,而不装保护器,使总保护器跳个不停,影响了大家用电。然而,有不少用电户干脆将保护器退出运行或人为卡死使之失效,结果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改制后的农电安全要将保护器三率(安装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作为农电工作重点。

三、安全管理的对策

1、农村电力资产由供电部门统一管理后,从农户的电能计费以上的所有电器设备的安全责任均由供电部门承担,供电部门应该重新明确产权界限和安全责任范围:以用户电能表为界,电表进线端以上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供电部门负责;电能表以下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用户负责;因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而发生在任何地方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行为人负责。

2、用户用电要按计量点的产权划分,认真落实表计以下的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爱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等。村委会要发挥村电工作用,认真执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用户用电必须安装保护器,认真做好表计以下的安全用电工作。村委会要把村民的安全用电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根据季节特点对村民开展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堵绝农村触电事故发生。

3、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4.6.7条,县电力部门应建立保护器检修中心,确保保护器的正常运行。为了避免保护器故障引发的触电伤亡事故的法律纠纷,要求对保护器厂家生产的产品实行质量、维护、检修三包,即保护器检修中心的技术工作由厂家负责。

4、农村实行集中抄表、收费、统一管理后,杜绝了农村的关系电、人情电、权力电。新的制度建立之后,旧的矛盾解决了,又会出现新的矛盾,原来村电工的许多工作现在直接由供电人员替代了,因而,农村的电费回收、安全管理出现了许多新困难。建议改制后的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由供电部门每年同各行政村签订"供用电安全责任协议书",并列入负责联系行政村工作的乡(镇)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年终由县经贸委牵头统一进行检查考核。

综上所述,农电安全管理工作分生产技术和行政执法两部分。即供电企业负责生产技术工作,行政执法由经贸委牵头实施。国电公司已对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定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规定指出,电力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同样,电力行政安全执法工作也应建立相应的体系。建议由经贸委牵头,劳动、公安、电力等部门参加,建立县、乡(镇)、村三级行政工作保证体系。各级主要职责:县级负责制定有关安全用电政策及规定,组织解决全县农村安全用电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对农村人身触电事故调查;乡(镇)级负责本辖区的电力设施及人身安全工作;村级负责本村辖区的用电安全及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同时,对电力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政府部门也有监督体系。

四、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

供电部门原为供电局,安全生产管理范围主要是10千伏及以上线路、变电设备的运行、检修。管理职责是本局人员从事生产过程的人身、设备安全。常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有安全检查、安规考试、工作票制度、安全教育、事故处理以及安全工器具管理等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各单位都摸索、总结出一套成熟的安全管理方法。改制后,供电部门成为供电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常规安全管理基础上增加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另外,电力设施保护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力线通道违章建筑的矛盾十分突出。也就是说,供电企业今后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常规安全管理、农村安全用电、电力设施保护三部分组成。下面笔者对供电企业今后的安全管理工作谈几点意见:

1、进一步加强常规安全管理工作

(1)调整管理职能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消防、保卫三部分工作各地机构设置不统一,平时往往因管理体制不顺,使一些具体工作存在扯皮现象。根据业务特点,消防管理与安全管理的要求、方法相似,同时安全工作很多具体事情又离不开保卫工作配合。因此,安全、消防、保卫合为安保科的管理体制更符合供电企业实际。

(2)建立以各级行政第一把手为安全责任人的责任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引入人才竞争机制,实行竞聘上岗,建立现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3)企业在常规的安全管理基础上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对原有的管理制度进行统一整理改编。改变旧的传统管理模式,对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安规试卷、工作票、操作票等通用资料按标准化管理要求规范编程,运用计算机先进技术管理,提高日常工作效力。同时,积极推行危险点控制、安全性评价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4)不断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真空开关等新产品替代油开关,减少电力设备停电检修事故,提高供电设备可靠性。运用计算机新技术,实行变电、调度、配网自动化,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实现变电所无人值班智能化管理,减少人身事故的发生。

(5)企业大力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企业素质,不断适应新技术的应用,提高职工生产操作技能,提高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工作质量,避免各种误操作事故的发生。

(6)积极倡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从各方面关心、爱护职工,激励职工安全工作积极性,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使职工"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自觉做好安全工作。

2、农村安全用电管理

(1)农村低压施工必须认真执行《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参照常规安全管理方法开展工作,每年开展春季、冬季安全大检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低压安规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在施工时,要认真执行工作票制度,安全工器具管理做到及时检查、按期试验。

(2)建立、健全农村保护器三级保护装置,提高保护器三率,并建立检修中心,技术工作由产品厂家派员负责,对保护器故障进行及时检修,确保农网保护器正常运行。

(3)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根据历年的触电事故案例分析,很多事故的发生同死者不懂安全用电知识有关,电力部门要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普及,对常规的安全知识、典型的事故案例以及用电法律、法规可利用电力职工电影放映队的方法在农村循环宣传。在农忙季节继续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同时积极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依靠村委组织通过广播、墙报开展安全知识宣传。

3、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1)电力线路建立严格的巡查、考核制度,对10千伏线路运行管理,规定线路责任人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查,要求供电所对线路通道违章建筑及时向违章户发送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当地政府,对违章地点挂上违章建筑的安全警示牌,为预防发生触电伤亡事故供电部门应承担为无过错责任提供法律依据。若发生事故,电力部门因未及时发送违章整改通知书而承担无过错责任,应直接追究设备主人运行管理责任。

(2)继续发挥村电工的安全管理作用。改制后,原村电工不再担任抄表、收费工作,根据计量点的产权划分,村电工主要负责计量表以下用户的安全用电工作。农村低压电网归属供电企业,低压设施保护工作面广、困难多,这是一个新问题。经过实践,可由村电工兼任低压电力设施缺陷汇报工作,每月由供电部门适当的补贴,统一建立缺陷汇报制度,及时向电力部门汇报设备缺陷,电力部门可依此进行及时整改,保证低压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3)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法制宣传,通过政府管电职能部门进行电视、广播、公告等方法对电力设施保护开展法制宣传,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总之,安全管理是供电企业永恒的课题,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农网的安全管理工作还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永远需要我们广大电力职工不断的研究、探索,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逐步、稳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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