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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作坊式企业“三合一”问题思考

家庭作坊式企业是伴随乡镇企业的发展而产生的生产经营形式,在福建沿海一带,尤其是闽南金三角地区大量而普遍地存在,为福建省经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这类企业特征是,经营者以住宅为生产场所,融业主家庭及雇工宿舍和车间、仓库为一体,是“三合一”问题的主体,也是存在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主要隐患。1997年9月21日,晋江市陈埭镇横板村裕华鞋厂特大火灾烧死32人;1999年9月8日,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长福村黄明喜打火机加工厂特大火灾烧死10人。都是家庭作坊式企业留下的噩梦。为此,各级政府一直不遗余力地为解决“三合一”问题而奔波,尝试用各种行政手段予以杜绝,但效果始终不甚理想。在一些家庭作坊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三合一”问题已成为困扰当地政府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从东南亚及台湾等一些国家和地区情况看,家庭作坊式企业是社会生产结构的一个重要补充环节,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从福建省产业结构情况看,这类企业也还将长期存在下去。如何既让其生存和发展,又能有效解决“三合一”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抓住建筑防火这一源头。 在建筑的定性分类上,宜将这类场所归类为综合用房。目前家庭作坊式企业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看作是民用住宅,业主自身也是按住宅的使用功能进行设计建造,检查整治也是靠取其一个舍其二个功能的办法来解决。如果我们跳出民用住宅功能的定性思维框框,把这类建筑看作是一个由二种以上用途组成的多用途的综合建筑、参照综合建筑的消防标准,结合住宅建设的特点,则可在不需要增加很多财力物力的情况下,通过简单而必要的技术处理,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三合一”问题。 在建筑设计上,应将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进行完全的分隔。这个“分”是为了合法的“合”。由于家庭作坊建造之初是按住宅标准进行设计,然后再扩展其它使用功能,因而存在着宿舍、车间、仓库共用一个空间、一个平面、一个楼梯等问题,一旦发生火情,必然造成连锁反应。如若在设计时将不同使用功能分为几个建筑单元,每个单元之间用防火墙进行分割,并形成独立的疏散系统,则可将火灾危险局限在一个相对独立的部位范围内,这样既不违反《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也达到了有效控制火灾规模和人员伤亡的目的。 在建筑耐火等级上,宜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建筑耐火等级。民用住宅和厂房、乡镇民用住宅耐火等级一般都按三级设计。以楼板为例,三级耐火等级的楼板其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一般小于1.5CM,耐火极限为0.5小时。而厂房一般按二级耐火等级设计,其最低耐火极限为1小时,因而发生火灾时被烧垮的可能性就大为缩小。此外,用于宿舍、车间、仓库之间的分隔物也必须按防火墙的标准用实墙砌筑到顶,以保证耐火极限达到4小时。 在生产类别上,宜控制在丙、丁、戊类生产范围内。生产的火灾危险分类是为了有区别地对待各种不同危险类别的生产和贮存。显然,家庭作坊严禁安排甲、乙类生产,即使是丁,戊类生产,其油漆工段等也不宜安排在内,这样就能大大降低火灾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同时对家庭作坊企业生产规模、雇工人数和职工宿舍居住人数等也应进行控制,超过一定规模的,必须迁入工业区。 在消防设施上,要按照中危险级配备建筑灭火器。福建沿海一带家庭作坊主要以轻纺工业为主,建筑内一般没有固定灭火设施,属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必须按照生产规模和生产性质配备灭火器。在配备中,要十分注意正确合理地选择灭火器。有一些企业为省资金在A类火灾场所所配置了B、C类灭火器,由于各类灭火器在扑救不同火灾灭火有效程度上存在明显差异,往往造成发生火灾后灭火效能低下,使小火演变为大火。 家庭作坊是“三合一”的主要场所,也是可能酿成群死群伤的主要危险之一。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业业主要形成共识,抓住建筑消防这一关键,对现有家庭作坊进行防火改造,对不适合生产的场所予以取缔,对新建建筑严格落实防火措施,再辅以提高业主的日常消防管理水平,则可避免目前疲于奔命的状况,从根本上解决家庭作坊“三合一”问题,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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